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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新新新新《《《《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亮点解读亮点解读亮点解读亮点解读————————————————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的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的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的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的保护投保人保护投保人保护投保人保护投保人、、、、被保被保被保被保险人险人险人险人、、、、受益人受益人受益人受益人合法权合法权合法权合法权益的益的益的益的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亮点亮点亮点亮点解读解读解读解读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之原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这次新保险法修订的重中之重。下面就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险法亮点进行解读。一一一一、、、、完善保险利益完善保险利益完善保险利益完善保险利益的的的的规定规定规定规定保险关系必须有保险利益的存在。新保险法第十二条将保险利益定义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通俗的表述,就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前提。原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不符合保险原理,有明显的立法缺陷,导致保险合同时常因不具有保险利益被认定为无效。保险利益可避免使保险行为变成赌博,还可以防止道德风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金给付期限届满时是否仍有保险利益的存在无关紧要。例如,夫妻一方为配偶投保,合同有效成立后双方离婚,彼此之间失去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不会因此失效,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不受影响。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新增加规定,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二二二二、、、、增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增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增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增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可以起到激励的作用。原保险法中未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所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时必须经过劳动者同意,保险合同才有效。有的用人单位由于没有征得劳动者的同意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经常发生,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用人单位的投保意愿,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新增加规定,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公务员、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有个别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生命为代价获取保险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对用人单位指定受益人的权限进行了限制。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新增加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三三三三、、、、明确保险合同明确保险合同明确保险合同明确保险合同的的的的成立成立成立成立和和和和生效生效生效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符合法律直接规定的要求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特别条件,合同才生效。原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时常发生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如何界定的纠纷。新保险法第十三条对此作了修订完善,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是否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没有关系,保险人签发交付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义务,而非保险合同成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同时,新保险法还增加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2/4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以解决保险人将保险费的交付、保险单的正式签发或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等特别约定作为合同生效或部分生效的前提条件的问题。有些保险公司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保险理念,对投保人从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保险人同意承保或不同意承保签发不接受投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这段“空白期”提供了短期的意外伤害临时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保险人承担给付一定数额保险金的责任。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空白期”的保障这一做法值得提倡。四四四四、、、、加重加重加重加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过失程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过失程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过失程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过失程度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新保险法将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增加了“重大”两个字。意味着一般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一般过失的判断标准采用“理智第三人”的方法,即以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所作的判断为标准。重大过失则是指比普通人的过失更为严重,过失程度更大,但具体要量化到什么程度,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只有当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可以免予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当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即使未告知事实与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也可以免予承担保险责任。五五五五、、、、增设增设增设增设弃权弃权弃权弃权、、、、不可抗辩不可抗辩不可抗辩不可抗辩和禁止反言规则和禁止反言规则和禁止反言规则和禁止反言规则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个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这是“弃权”规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是“不可抗辩”规则;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是“禁止反言”规则。弃权是指保险人在知悉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自愿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发生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主客观原因,保险人长期不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解除权也不能无限期存在。因此,新保险法设置了二年的期限,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该保险合同视为不可争议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了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也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新保险法增设弃权、不可抗辩和禁止反言规则,侧重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将最大诚信原则贯穿到保险合同之中。六六六六、、、、增加年龄不如实告知的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增加年龄不如实告知的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增加年龄不如实告知的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增加年龄不如实告知的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年龄是计算死亡概率的重要依据,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原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保险人不可以解除合同。新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新增规定,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就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七七七七、、、、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体现。保险人相对于投保人更熟悉保险业务,而且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由专业人员制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以投保人的询问为必要条件,这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条3/4件是明显不同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保险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有些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只是出式一下保险格式条款,新保险法第十七条新增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八八八八、、、、明确违反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违反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违反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违反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设定出险通知义务的主要目的包括:一是可以使保险人在知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二是可以使保险人在出险后及时展开调查,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理赔;三是督促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理适当行使通知的义务。原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的后果。新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增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比如说地震的消息,从电视、报纸上已经知道了,这就可以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出险通知义务。九九九九、、、、及时及时及时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证明材料一次性通知补充证明材料一次性通知补充证明材料一次性通知补充证明材料理赔难是保险业受到社会批评的突出问题之一。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是为了解决理赔过程中以此为借口拖赔的现象。为保险人设定“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义务,可以提高理赔效率。十十十十、、、、明确明确明确明确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的的的核定和拒赔时限核定和拒赔时限核定和拒赔时限核定和拒赔时限为了解决理赔难问题,提高理赔效率,新保险法从理赔时限及程序上加重了保险人的义务。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新增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特殊约定,保险人拒赔的决定只能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后33天之内作出。这一重要修订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具操作性。十一十一十一十一、、、、明确明确明确明确规定规定规定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新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原保险法规定了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是不同的。过了索赔时效,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就消灭;过了诉讼时效,胜诉权就消灭。比如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五年,这已过了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仍受理。除非保险人答应给付保险金,或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否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不能胜诉的。而按原保险法的规定过了索赔时效,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就消灭了。另外,新保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和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还不完全一样。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保险法规定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十十十十二二二二、、、、““““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死亡保险””””的的的的保险金额不要求保险金额不要求保险金额不要求保险金额不要求““““书面书面书面书面””””认可认可认可认可4/4新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时不受这一限制。原保险法规定“死亡保险”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文标题:新《保险法》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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