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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法学院孙晓屏合同与合同法在哪里?•法律体系中的合同法•交易活动中的合同•生活中的合同•教科书中的合同法•司法活动中的合同与合同法•近现代社会生活中合同的功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课程参考书•1、《债法概论》: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2、《合同法导论》:P.S.阿狄亚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3、《合同法研究》(一、二卷):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4、《合同法》:张民安、王红一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5、《债法总论》、《债法各论》:黄茂荣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2004年3月出版。•6、《合同法》:李永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出版。•7、《合同法》: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二版。•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案例1:第三人订立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纠纷•原告:甲、房屋购买人(买方)•被告:乙与丙、房屋出卖人(房屋产权人丁之父母)•诉讼第三人:丁、房屋产权人•案由:•乙与丙于2007年4月10日在某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其子丁位于杨浦区某小区之房屋。房屋总价为168万元。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房屋中介机构居间介绍,看房后订立《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经协商由甲方支付8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约定一个月内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嗣后,上海房屋价格总体上涨。乙与丙以房屋为其子丁所有,没得到书面授权出售丁房屋为由,主张《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及定金约定因主体不合格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案例1:第三人订立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纠纷•甲提出其与乙丙的房屋交易过程始终与丁有沟通,并曾当着甲与中介人员的面与丁电话商讨房价等事宜。•诉讼请求:乙与丙按定金协议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试分析:乙丙与丁的关系及其对“意向协议”与定金约定效力的影响?①如何认定《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与定金约定法律效力?理由如何?②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③结合案例谈谈定金的法律功能与价值。案例2:合同请求权与抗辩权争议•案情:1998年初甲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房屋预售合同一份,并就该合同予以预售登记。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期房一套,房价总额为56万元,其中首付现金15万元、银行贷款支付35万元、余额6万元于半年后交房时结清。1998年7月乙方房屋建设完工,向小业主交付房屋并办理交付手续,与甲约定房款结清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交付了办证手续费。2002年12月甲方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产权;乙方反诉,请求依约定支付购房款余额及利息,并诉请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出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实施诉讼时效抗辩;乙方认为自己的合同利益处于同时履行抗辩中,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法律规则,若超过时效,则双方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契约→三者是什么关系?协议①合同法中的合同是近现代民法上的概念,是法律上的概念。→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②合同是一种协议或合意。→意思表示一致或称“合致”。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强调主体的自由意志。④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合同的特征:①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③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问?•你愿意把钱借给谁?好人?有钱人?•你为什么敢与他人订立期限利益的合同?买期房、楼花?***合同债权的本质是可期待的信用!二、合同的种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8、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9、本合同与预约合同三、合同法概况1、我国的《合同法》体系1999年10月1日以前,我国有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86年4月12日颁布了《民法通则》。1999年10月1日以后,新的《合同法》颁布和生效。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合同法的定位①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促进商品经济发展与保障交易安全为目的。②民法→债法→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部门法。③合同法以财产流转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特征:平等、自愿、等价有偿。④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与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三、合同法概况3、合同法原则①传统合同法原则:合同自由原则②现代合同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③我国合同法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鼓励交易原则;遵守社会主义公共利益与公共道德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主体•合同订立程序•缔约过失责任等。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充分发表各自的合同意向与条件,最后达成协议,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合同订立——确立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过程。•合同成立——合同订立的结果、合同权利义务确立。•合同生效——当事人确立的合同内容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案例3:关于广告与合同订立•1956年4月6日被告(商店)在某市报纸上刊登以广告:“星期六上午九点整三件全新女士皮大衣价值近于100美元先来先买,一元一件。“•1956年4月13日被告(商店)又在该报纸上刊登以广告:“星期六上午九点整一件黑兔毛女用披肩美丽飘逸价值139.5美元只卖一元,先来先买。“*原告每星期六均于九时第一个赶到商店,要求购买广告商品却均被拒绝。因而诉至法院要求得到广告商品或赔偿。第一节合同订立主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资格)一、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1、规范基础:《合同法》第9条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2、缔约能力: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民事主体的资格,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是其民法上人格的体现。*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与资格。*合同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因此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行为性质与行为后果的能力。3、主体的范围:按照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节合同订立主体一、公民(自然人)的缔约能力:案例:8岁儿童由爷爷带去以自己名义存款有无法律效力?父母以10岁儿童名义买房有无效力?1、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权利主体=法律人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公民(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的确定标准: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健康状况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精神健康。•例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与行为结果的精神病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与行为结果的精神病人第一节合同订立主体3、自然人的其他形式及其缔约能力:—个人合伙: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它可以起字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后两者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一节合同订立主体二、法人的缔约资格1、法人的要件*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其各自的法律允许其进行经营活动的范围及法人性质、章程的制约,应当在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内,订立合同。*超越经营范围,违背法人性质与章程规则订立的合同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效力障碍。3、法人的行为能力的行使,是通过法人机关进行的。*重要的民事行为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实施;一般性的民事活动通过代理进行。•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订合同,代理人代订合同,应具备自身的行为能力和代订合同的资格,一般以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为根据。第一节合同订立主体4、法人的本质法人是具有独立的组织,拥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法人的本质特征:——有限责任*法人与其投资人的关系?公司股东在其投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法人与其债权人的关系?法人对其债权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及其投资人均享有有限责任保护。*特例:特殊情况下“揭穿公司的面纱”的现代规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一、合同订立程序的法律定位:**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就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过程。法律上可以进行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定位。**合同的成立,对当事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合同法律关系的确立协议的达成,是确认合同有效的前提,也是判断当事人合同责任的前提。确定合同是否成立,最重要的是衡量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内在意思,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便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的完结。**按照《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二、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递盘。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具体合同关系确立的开始阶段。要约以一定的合同成立为目的,针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明确的交易条件许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者即要约人,要约相对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也称为要约相对人。要约意思表示的结果是在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条件,便使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得以确立,从而决定要约不同于其他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一般为特定人*有时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如悬赏广告(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合同法》提示性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标的物、标的物质量和数量、合同的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的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5)要约应明确表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6)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方生效(交叉要约的问题)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判断: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者意思表示中,有所保留而不符合要约条件,则不为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或要约引诱,是为要约所提供的信息、条件或邀请。•生活中常见的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性质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表现形式:»悬赏广告»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明确权利义务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和商品标价陈列*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价目表»一般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4、要约的效力①要约效力内容(要约约束力)•要约的效力在于要约人依照法律规定及自己的意思,受要约许诺条件的约束,并有依照要约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原则上,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要约对要约人约束力——形式约束力(缔约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约束力——实质约束力(承诺适格)–要约一旦生效,受要约人就取得承诺的权利,正因为是权利,所以,一般而言,受要约人
本文标题: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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