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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伤保险指导手册二零一三年四月编制目录一、工伤保险费的征缴………………………………………………………03二、工伤保险待遇……………………………………………………………07三、工伤认定…………………………………………………………………17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5五、工伤待遇申领办事指南………………………………………………301、工伤医疗费报销……………………………………………………………312、伤残鉴定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办理手续……………………………………343、工伤残疾辅助器具配置…………………………………………………364、工伤职工康复待遇办理………………………………………………395、工亡职工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41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领…………………………………43六、工伤服务机构联系方式………………………………………………46七、编制政策依据…………………………………………………………50一、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一、行业划分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见附表),将企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全市各工伤保险预算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工商登记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确定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及相对应的费率。二、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杭州市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确定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杭州市区范围内企业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0.8%,三类行业1.2%。五县(市)企业一类行业0.7%,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1.4%。基准费率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三、关于费率浮动(一)企业为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浮动标准为0.1%,最多浮动一档。企业为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浮动一档标准为0.1%,最多浮动二档。企业为三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或向下浮动。浮动一档标准为0.2%,最多浮动二档。市区企业一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4%;二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6%,最高浮动费率为1.0%;三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8%,最高浮动费率为1.6%。五县(市)企业一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6%;二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0.8%,最高浮动费率为1.2%;三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为1.0%,最高浮动费率为1.8%。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二)费率浮动由各工伤保险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超过100%的,实行向上浮动;企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零的,实行向下浮动。(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四)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所谓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指,旧的工伤保险条例仅要求各类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而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则由各省级规定;2003年,浙江省政府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已明确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各类企业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2006年,劳保部、浙江省劳保厅及杭州劳保局均发文明确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2007年国务院对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认定为工伤、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老工伤人员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工伤保险待遇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在原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下,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余额。工伤保险待遇四、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就是说除了这五项费用外,工伤职工基本可拿双份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五、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目前,杭州市对于伙食补助费是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目前,杭州市关于交通费的标准为,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交通费。关于食宿费的标准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食宿费。工伤保险待遇六、相关待遇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七、其它说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工伤保险待遇八、杭州市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明细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一、认定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职工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二、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三、申办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5、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四、办理部门省级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的杭州地区部属企业、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内的省属企业、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市劳动保障局办理。杭州市区的其他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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