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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
历史第三小组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中国古代法律古代法律的特征(一)礼(德)法(刑)结合(法制思想-唐律)(二)家国一体(家长制)(三)伦理性(不孝、亲亲相隐、五服定罪)(四)天人合一(阴阳、秋冬行刑、务限法、秋审)(五)司法行政合一(行政兼理司法)(六)诛心为上(文字狱、非所宜言、腹非、拾遗者刖)(七)皇权至上(犯王令、犯跸、三谋、大不敬)刑罚种类图表类别及刑名释义五刑大辟(死刑)斩、戮斩:生杀;戮:死斩。炮烙罪者上铜柱,下燃炭火,坠死。醢剁成肉酱。脯杀死后晒成肉干。劓殄犯罪者及其后代都杀掉。肉刑墨(黥)面部或额上剌刻、涂墨。劓割鼻剕(刖)断足宫割掉男子生殖器,幽禁女子。徒刑将犯罪者拘系,罚其劳作。战国时期的法律最为代表的是魏国的李悝《法经》,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法经》的体例及其主要内容:《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3个部分:(1)正律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2)杂律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如:轻狡、越城、博戏、不廉、淫侈、逾制等。(3)具律部分即第六篇《具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法经》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历史地位《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意义主要是:(1)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例。(2)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避免零散、抵牾和重复。(3)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法律的统一和准确适用。(4)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4)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秦代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一、法治指导思想(一)韩非法治理论“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二)李斯法治思想1.法令由一统(法令出一、一法令)2.事皆决于法(万事皆有法式)(秦法繁于秋荼)3.重刑治国(断鼻盈车、势积如山)(溃而叛之)(兴秦者,法家也;亡秦者,亦法家也)二、云梦秦简云梦秦简是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主要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等。目前研究秦律的第一手重要资料。三、法律形式(一)律国家就某一专门事类颁布的法律。(稳定性)(三)式规定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程序、原则及有关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示范性)(四)法律问答以问名方式表现出来的官方对秦律条文、术语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实用性)(五)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参照、援用性)(二)令(制、诏)皇帝发布的命令。(针对性、灵活性)秦代的刑事法律一、刑罚种类(一)死刑﹡具五刑﹡戮﹡定杀﹡坑﹡腰斩﹡磔(二)肉刑﹡黥刑﹡劓刑﹡斩左趾﹡宫刑﹡笞刑(三)劳役刑(四)耻辱刑1、髡刑剔去头发和鬓须。2、耐刑只剔鬓须,而保留头发。(五)流刑(举家迁移,无道里远近之别,比劳役刑轻)1、迁(一般人有罪迁之)2.谪(官吏有罪迁之)(六)财产刑1、赀2、赎3、没(罚没财产)(七)身份刑1、夺爵2、废(撤职永不叙用)3、收(孥)两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汉承秦制,有所发展一、汉代法制指导思想(一)约法省刑1.社会背景(1)秦亡教训(暴政:赋役繁重、刑罚残酷)(2)民穷财尽(楚汉战争: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人相食,死者过半)(3)“君臣上下具欲乎无为”2.理论基础--黄老学说:“清静无为”(1)从民之欲,而不扰乱--与民休息(2)兼容儒家、法家和阴阳家思想。(3)提倡约法省禁,先德后刑,具有“重德轻刑”的倾向,为汉武帝以后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奠定了基础。倡导者--董仲舒(1)权衡各家思想:法家思想致秦灭亡;道家思想过于消极;墨家思想代表下层,不利于中央集权;阴阳家思想怪异;儒家守中道,主张大一统。(2)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在先秦儒家的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的有益成分,形成了一种以儒为主、儒法合流为特色的新儒学)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矜老恤幼(70岁以上、10岁以下;授王杖)2.春秋决狱(引经决狱)3.引经注律(律学产生)4.顺天行刑(秋冬行刑)5.赦免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公元581年)社会背景魏国西晋三国蜀国两晋吴国东晋南朝——宋齐梁陈南北朝北魏北朝北齐北周一、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的立法1、蜀国——《蜀科》、《蜀令》2、吴国——“吴之律令,多依汉制”3、魏国——《魏律》(《新律》)(二)两晋时期的立法1、西晋——《晋律》以汉魏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故又称《泰始律》。(特点: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2、东晋《晋律》为东晋所沿用。(三)南朝时期的立法沿用《晋律》。崇尚玄学,清静无为,不屑立法。(四)北朝时期的立法1、北魏——《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开北朝立法之先河。2、东魏——《麟趾格》3、西魏——《大统式》4、北齐——《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949条。是其时立法技术水平最高的一部法典。其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对后世影响很大。主要变化是:(1)开创了封建法典十二篇体例《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2)首创《名例律》,冠于律首(3)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即死、流、徒、鞭、杖。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隋代法制概况一、隋朝的立法《开皇律》隋文帝时期颁布,共12篇500条。1.蓝本:舍北周而用北齐2.制颁:先后两次(开皇元年、开皇三年)3.特点:“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继承北齐)4.地位:承上启下(上启汉魏、北齐,下开隋唐立法之源流)5.影响:唐律制定的直接蓝本唐初法制指导思想一、德刑并用唐初君臣以隋为鉴,重视德与刑并用二、宽简、划一、稳定三、用法公平、审慎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主要立法(一)《武德律》(唐高祖)(二)《贞观律》(唐太宗)(三)《永徽律疏》(唐高宗)(四)《唐六典》(唐玄宗)(五)《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唐律中议、请、减、赎、当等制度,构成了一套前所未有的系统而严密的特权保障体系。充分体现了唐律乃是一部地地道道的封建特权法。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一、唐律的主要特点(一)“一准乎礼”所谓“一准乎礼”,是指唐律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1、礼为指导,渗透“三纲”“德礼为政教之本”被正式写入法典,立法必须以礼为准绳,全面渗透“三纲”之精神。如“十恶”大罪,惩罚的都是直接触犯和危及封建三纲的行为。2、引礼入律,礼被法律化唐律中将许多礼的内容,直接上升为律。老小废疾减免刑罚:“三赦之法”,即幼弱、老耄、蠢愚者犯罪可以宽恕。“五服定罪”:直接源于礼的丧服制度,其适用范围之广,简直可以说唐律就是丧服礼的法典化。立法技术完善1、科条简要,注疏精当唐律仅502条,它以《名例》篇为纲,其余十一篇为目,篇章结构井然有序,条文简要清晰。注疏概括凝练,概念准确,用语规范,逻辑严谨。律条与疏议紧密衔接,浑然一体。2、规范详备,滴水不漏唐律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大到社会、国家制度,小到生活细节,无不网罗其中。唐律《名例》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律条相互呼应。为了尽可能不放过任何犯罪,唐律在《名例》篇中设有“轻重相明”等规定,使各种不利于封建统治的行为,尽量囊括其中,基本做到了“滴水不漏”。唐律的历史地位(一)唐律对后世封建立法的影响1.五代时期的《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其卷数和篇目与《唐律》完全一致。2.宋朝基本法典《宋刑统》,律文几乎是唐律的翻版。3.元朝“参照唐宋之制”,修订完成《至元新格》。4.明朝初年制定的《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5.清朝最后完成的《大清律》采取明律的体例,但内容及原则基本因袭唐律。(二)唐律对东亚邻国的影响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形成。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制定的《大宝律令》,其篇目与顺序,一如《唐律》;律文内容也多相似,只不过在个别律条上有所省并而已。朝鲜法制基本上沿袭唐制。《高丽史》卷八十四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朝,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李朝颁布的《刑法》、陈朝制颁的《国朝刑律》,究其根源大体“遵用唐宋之制”。宋元法律制度(公元960年——公元1368年)宋代法律制度简要历史背景1、内忧外患(积贫积弱)(1)内忧:“盗贼蜂起”(王小波、李顺)(2)外患:北方少数民族政权的威胁(辽、西夏、金)2、经济方面(1)立租佃制:农民比前朝有较多的自由。(2)“编户齐民”:农民有相对独立的主体资格。(3)不抑土地兼并:“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4)工商皆本:欲利可言,农工商皆本。3、政治方面重在强化中央集权。如“杯酒释兵权”;又如严禁宦官、后宫、外戚、宗室干政。4、意识形态理学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程朱理学)理学之特点:以儒学为主,兼采佛、道。以理学论证现存的社会秩序,强调三纲五常说为不变之理,影响及于明清。一、宋代的立法(一)立法思想宋代的立法思想深受理学思想的影响。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集权中央“稍夺其(藩政、节度使)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司马光)2、神宗熙丰变法以后至北宋末年――义利并重(1)宋神宗下诏:“政事之先,理财为急”。(2)影响民商事立法(不抑土地兼并;典卖制度)3、南宋时期――以利辅义(1)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朝廷对上述两种思想“择善而从,为我所用”。理学渐趋务实,以理学论证现存社会秩序。(2)重视民商事、财产继承、婚姻等方面的立法。(如常以敕例、指挥变通旧律,形成新的民商事法律)元朝的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一)建元前1、“因俗而治”、蒙汉异制2、《大札撒》(成吉思汗)(收嫂制、宰畜之法-三饶法)3、多沿用金《泰和律》(二)建元后1、《至元新格》(元世祖)(最早的一部法典)(行政法为主)2、《风宪宏纲》(元仁宗)(纲纪、吏治)3、《大元通制》(元英宗)(元代最完备的一部法典)(诏制94条;条格1151条;断例717条)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典章》)(元英宗)(地方政府所纂集。圣旨、条画汇编)5、《至正条格》(元顺帝)(最后一部法典)立法特点(一)法律形式方面条格和断例占绝大多数元朝的法律形式是在两宋编敕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条格和断例占绝大多数;非常重视判例的作用,如案例前常加以诸字,即成独立条文,在法典中占重要位置。(二)内容方面保留许多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一)民族歧视,各民族在法律上不平等1、四等人制元代把各民族人民划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人在政治、经济、法律上的地位不同。2、任官不平等中央、地方的重要官职基本由蒙古人担任,如中央的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长官以及地方的掌印总辖官“达鲁花赤”,照例均由蒙古人担任。科举考试时,蒙古人、色目人考两场;汉人、南人考三场。3、定罪量刑不平等(1)对斗殴伤害案件的处罚元律规定: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能还手;打死汉人,最多罚其当兵和赔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必须偿命,并罚没家产、赔付烧埋银。(2)对窃盗、强盗案件的处罚汉人、南人犯窃盗、强盗罪,必须刺字,而蒙古人、色目人“不在刺字之条”。(3)蒙古人除死罪可以监禁外,其余犯罪不得拘系。(4)禁止汉人、南人持有和收藏兵器。如汉人、南人私藏全副盔甲者,处死;刀或弓箭10件以上者,处死。(5)设大宗正府等机关,专门负责蒙古人犯罪案件。明朝的法律制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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