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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利益,切实保护公司秘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第四条:公司秘密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中的秘密事项;(二)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所涉及的秘密事项;(三)公司新产品开发中的秘密事项;(四)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五)与追查侵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相关的事项。(六)客户资料、销售政策及销售网络的相关资料、重大人事变动、人力资源部对干部的考核资料。(七)公司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第五条:公司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第六条:绝密是指与公司的经营、发展、人事管理有重大利益关系,泄露该秘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正式合同和协议的文本及电子文件;(二)公司重要决策、事项的会议记录;(三)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第七条:机密是指与公司的经营、发展、人事管理有重要利害关系,泄露该秘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人力资源部门对干部的考评材料;(二)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重要人员的来往情况;(三)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帐号,保险柜密码,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等;(四)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五)公司与同业公司市场竞争的对策;(六)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第八条:秘密是指与公司经营、发展、人事管理有较大利益关系,泄露该秘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一)未来新产品市场预测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二)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三)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律事务等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人情况;(四)资金运用、财务部门的安全保密措施情况;(五)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六)各种检查表格和检查结果。第九条:各密级内容知晓范围原则上确定如下:绝密级: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机密级:部门经理级别以上干部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秘密级:科室主管级别以上干部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第十条: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保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第十二条: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先由总经理批准。第十三条: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严禁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文件、档案保管人员、资料保管员因工作变动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门负责人应现场监督并对交接过程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公司保密文件应由办公室负责印制、部门保密文件应由部门指定人员负责印制,并注明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印制份数,同时要做好登记。印制、校对人员姓名应记录在发文单中。文件印制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电子文件应当删除或加密保存。第十七条:文件印制完毕后发文部门下发文件时应认真做好发文记录。保密文件应交由收文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由其他人员转交。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保密文件应由专人收发,严禁让未转正员工收发保密文件。第十八条:保密文件原则上不得复印,特殊情况应由总经理批准同意。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主管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复印废件应即时销毁。第十九条:借阅保密文件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并进行借阅登记,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确需摘抄、复印时,需经领导签字并注明。第二十条: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某保险公司保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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