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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及其安置补偿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完善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合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和农村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国有土地上城镇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公安、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征地安置补偿各项工作。二、依法规范农村征地行为,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必须尊重民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施征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征地公告制度和程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解决。未解决的,不得强行实施征地。(二)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实施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失地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三)妥善解决安置居住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安置的,要取得被安置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并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的过渡费加倍支付。安置住房应满足交通便利、环境适宜、配套齐全、质量合格、安全设防的基本居住要求,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三、科学规划,依法依规实施拆迁(一)城镇房屋拆迁,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合理安排,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各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等规划要求,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科学安排拆迁进度。凡未按要求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城市,除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涉及公共利益或公益性项目的拆迁外,其余项目暂不予审批拆迁。(二)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拆迁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规范行政行为,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各项制度,全面推进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并建立考核机制;严格执行拆迁公示和听证制度,强化拆迁许可管理和拆迁补偿资金监管,严格拆迁行政裁决程序;按照“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对房屋拆迁单位、拆迁估价机构及房屋拆除单位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把好准入关,完善信用体系,建立清出机制。(三)拆迁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应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未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四)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前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公众及舆论的理解和支持。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立即开展全面排查清理。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和分析原因,有针对性研究解决在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留遗留问题。各地应于8月初完成清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二)严肃处理违法征地和暴力拆迁行为。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一)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抓紧解决梳理排查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的问题及要求合理且能够解决的,要限期一次性解决到位,不留尾巴;诉求合理但坚持过高要求的,在解决合理诉求的同时,要耐心细致地疏导,理顺情绪,促使案结事了;对不合理的要求,要指派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确需强制执行的,应严格按程序依法组织实施。(二)认真落实信访制度。要扎实做好集中处理征地拆迁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工作,紧紧围绕“事要解决、息诉息访”的目标,进一步健全处理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领导机制、部门协作机制、信访沟通机制和督查督办机制,深入扎实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在处理征地拆迁信访问题上,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要积极探索建立“责任下移、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畅通渠道、矛盾就地化解、群众就地稳定”的工作机制。(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征地拆迁政策和具体措施,引导群众依法和理性反映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理解和支持,为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国土资源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文标题:川府办发电〔20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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