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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现状分析及维权中遇到的问题白占立1,单石生2(1.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河北石家庄050016;2.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1)摘要:目前,我国劳动者基本权益经常遭受侵犯且缺乏有效保障,原因很多,如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者自身缺乏权益意识;现阶段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实行的一裁二审制人为地延长了诉讼周期,增加了诉讼成本,这种程序设计对劳动者实现其权利救济是不利的。同时某些地方政策的制定脱离现实,造成司法救济的不可能。关键词:劳动者;权益;社会保险;劳动仲裁中图分类号:D922·5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587(2006)02-0005-06我们提倡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人们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社会矛盾和冲突降到最低点。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之一是每个劳动者的生老病死都有保障,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都应受到尊重。然而在当今的商业化时代,商业竞争使得经营者竞相压低经营成本,追求最大利润。在这一进程中,由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极大地丰富,劳动力市场成了买方市场,而劳动者自身又是弱者,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剥夺和侵犯。由于我国的劳动者大都文化素质较低,加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即使意识到也往往忍气吞声。当其忍无可忍时又往往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如暴力、跳楼等),随之而来的是偷盗和抢劫。究其原因,法制观念淡薄是一个方面,劳动者的权益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也是重要的原因。最近法国发生的社会骚乱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构建和谐和社会必须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分享到社会的关爱和尊重,否则就可能出现不和谐的音符。因此,在我们的社会中,必须使每一位劳动者感受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使每一个劳动者珍视自己的今天和未来。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富强,是为了创造我们共同的幸福生活。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使少数人的财富积聚建立在侵犯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上。一、劳动者的主要权益为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94年7月4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主要权益,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劳动争议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工作和休息时间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安排劳动者休息。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也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总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劳动时间要支付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其工资不得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得低于其工资的300%。为了保障劳动者能够养家糊口,又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收稿日期:2005-11-25作者简介:白占立(1963-),男,河北定州人,副编审,主要从事法学研究。2006年3月第29卷第2期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ebe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Mar.2006Vol.29No.2在劳动安全卫生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社会保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前前三类保险已经成为强制性保险,第四、五类保险也正在成为强制性保险。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是非赢利的,它是为了让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因工受伤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基本的保障。这些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共同承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也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二、劳动者权益落实的现状尽管劳动法从制度上尽可能地考虑到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践踏的情形非常普遍。笔者通过粗略的调查发现,在城镇运转正常的大企业(原国有企业)用工较为规范,一般说来这些企业的管理者自身素质较高,再者易受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且其劳动者大都为当年的正式工和合同制工人,维权意识较强,尚能基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不尽善尽美,比如,劳动法实施后,临时工的称呼已取消多年,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至今还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对待所谓的正式工基本上落实了劳动法的各项规定,而对于所谓的临时工,则给予歧视待遇。如一些企业给他们的工资低于同岗位的正式工,甚至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等,且不给任何补偿随意把他们辞退。同时这种现象在事业单位也存在。也就是说在劳动法颁布这么多年来,关于劳动者权益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写在纸上还未写入人们的心中。而有些企业(同样是国企),可能随时让工人加班加点,但并不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以计件工资为名,降低工资标准,使得劳动者不得不通过加班加点来维持其正常收入。再者,隐瞒职工人数,降低工资标准,少缴社会保险。而相当多的规模较小的私有企业,用工极不规范,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最低工资制制约,不顾及安全生产条件,不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时间随意超过8小时,极大地侵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与河北望都的某鞋厂、高阳的某纺织厂、石家庄周边的一些小服装厂的劳动者有过接触,发现他们时忙时闲,忙时工作时间长达十二三小时,根本没有加班费,即使如此,他们中的很多人的工资也未达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的人干一年甚至拿不到工资。还有我们周围从事建筑业的民工,从事餐饮业、商业的服务人员,他们也大都没有8小时工作时间的概念,很多人的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至于社会保险,他们既不关心也不奢望。燕赵都市报曾先后几次报道河北定州的几个砖厂,所雇用的劳动者都是被骗去的外地人,人一到了那个地方,就失去了自由,每天是十几个小时超强度的劳动,工资明说是年底结算,事实上根本就没打算支付,劳动者稍有懈怠就会遭到暴力威胁或殴打,很多人都是在逃跑途中被抓回遭殴打教训后继续在那里服苦役,有的人被折磨得既失去了讨要工资的信心又失去了逃跑的勇气,剩下的就只有像奴隶一样无休止的劳动,成为新时代的包身工。有一些工厂,平时不注意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不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一旦出了工伤事故,就责备工人未按安全规程操作,把工伤的责任推给劳动者自己,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工伤的医疗费用。“仁义”一点的老板在把责任推给工人的同时给工人报销医疗费,也有一些老板当工人的工伤医疗费用超过其心理承受价位时,往往推拖或一跑了之。至于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补助,劳动者往往不知如何启动这一程序,即使启动,很多情况下也不能兑现。在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所占的比重最大,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部分。目前,我国公共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只占人口总数的15%,低于世界劳工组织确定的20%的国际最低标准。就制度惠及主体的城镇各类就业人员而言,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也仅仅覆盖城镇职工的55%。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村人口,基本上只能靠土地和家庭养老,仍游离于社会化和共济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目前我国80%以上的劳动者没有基本养老保险,85%以上的城乡居民没有医疗保险[1]。尽管在这80%以上的劳动者中,有些从事个体经营或务农,不愿参加或不享受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但有相当比例的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的权益被用人单位剥夺了。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应当使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分享到,而不能使一些人成为另一些人赚钱的工具,更不能使一些人的财富堆积建立在牺牲另一些人的权益的基础上。6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三、劳动者权益遭受侵犯的原因1.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使得劳动者失去了主张权利的筹码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了大量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的趋势短期内难以改变。应该说在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阶段,出现了劳动力资源的大量过剩,这是我国特殊发展阶段的一种必然现象,这种状况在今后一段时期还会存在。以下以河北省为例,分析劳动力的供需状况。“十五”期间河北省每年约新增劳动力122万~153万人,五年共新增长劳动力约693万人[2]。预计“十一五”期间共新增劳动力485万人,劳动力适龄人员总规模将在2007年达到4664.07万人峰值。此外在“十五”期间,河北省已经存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约16万人,城镇单位企业下岗职工约35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约590万人左右,三项合计约有641万人[2]。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经济增长正在对劳动力的需求变得越来越弱。劳动经济学的“就业弹性”理论认为:经济发展与增加就业应是成正长的,经济发展快,对劳动力的需求就会旺盛;反之,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1986~1990年,全省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社会总就业增加9.52万人,1991~1995为4.06万人,1996~1999年为3.88万人,意味着随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同样的经济增长速度所容纳的就业越来越少。按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5%测算,“十五期间”全省国民经济增长所带动的就业仅能安置165万人左右,仅占目前闲置的劳动力资源的1/4,这样将出现原有剩余劳动力没有得到“消化”[2],新的劳动力又不断出现,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的状况。由于劳动力供给总量远远大于需求总量,劳动力市场完全成为买方市场,这就使得劳动力的价值就愈发疲软。劳动者也就随之丧失了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条件劳动待遇进行谈判的筹码。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素有的不怕脏不怕累任劳任怨的传统,随着劳动力的流通进一步加速了劳动力的贬值。在某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一些有维权意识的劳动者或者不情愿地放弃自己的权利,或者在同老板交涉自身权利的时候被解雇。笔者发现,大部分的劳动者都是在被解雇以后才敢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劳动仲裁,一般很少有在职提起的。由于劳动力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小作坊不讲劳动安全卫生,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使正常情况下由10个人来完成的工作用7个人完成,这就人为地减少了就业人口,使得我们陷入社会就业压力越大,劳动力的需求越少;劳动力的需求越少,就业压力越大的怪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无从谈起。2.劳动者自身缺乏权益意识由于我们的劳动者大多文化素质较低,但很多劳动者不知道其自身有哪些权益。再加上相当比例的劳动者为农民工,他们习惯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没有劳动时间的观念。因此他们不在乎劳动时间的长短,也不在乎劳动卫生条件优劣,且缺乏劳动安全意识,只要能挣到钱,什么苦和累都能忍受。意识不到缺乏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所产生的后果,或者即使意识到后果的严重为了挣钱养家糊口也在所不惜。而一些老板一是缺乏对劳动者权益和自身义务的认识,再者利用劳动者憨厚朴实缺乏权利意识的特点,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无情的践踏。3.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和态度消极在一些国有企业,时至今日还有正式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之分,对正式工参加社会保险一般都能做到,而对所谓的临时工,把他们排除在本厂职工之外,抵制为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从事餐饮、建筑、服装、服务等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行业。由于这些行业的企业产品附加值不高,企业的竞争只能依靠维持低成本的优势。许多老板对缴纳社会保险有抵触情绪。在他们看来,如果按照现行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过高,企业成本加大,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他们大都对参加社会保险持消极态度。在招工时,采取不办理招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以种种借口瞒报、少报工人数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而一些小型私人企业的老板,因文化素质等多种原因,根本就没有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不知参加社会保险是其义务。4.劳动者对社会保险了解不够由于劳动就业压力的增大再加上我国传统上的
本文标题:我国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现状分析及维权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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