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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1912-1949)保险思想的基本框架朱华雄刘贵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武汉,430073)摘要:保险是一种补偿与分摊意外损失的手段。在我国,其思想萌芽可上溯到先秦时代,但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却是在近代才产生,确切地说,是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保险实践和思想发展最为完善与成熟的时期,学者们在借鉴西方现代保险思想、结合该时期保险业实践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民国时期人寿保险、社会保险、农业合作保险、战时兵险等险种的基本原理和运营方式,并深入探讨了保险立法的选择问题。通过对民国时期保险思想的主体内容的探究,一方面,可以构建更加完善的民国时期的金融思想研究体系;另一方面以史为鉴,可以为我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一点启示。关键词:保险业;保险思想;民国时期一、前言“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的发生,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可能发生。在中国古代,人类防御和抵抗灾害事故的能力十分有限。为了弥补和减少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保持生产活动的连续性,一些思想家相继提出了后备防灾、守望相助等保险主张,并通过政府主导的荒政措施、仓储制度和一些民间防损组织,如镖局和各种合会组织加以实施。这可以说是中国保险组织和保险思想的渊源。但是,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和保险思想却是西方直接入侵的结果。在商品经济和海运贸易刺激下,自18世纪起,西方近代保险业逐渐完善起来,并不断向外扩张。而清王朝统治下的中国,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开始实行部分的开禁政策,并在广州设立粤海关,广州就为西方近代保险制度的进入中国的桥头堡。自1805年外商在广州建立的第一家保险机构——谏当保险行(CantonInsuranceSociety)后,外商独占中国保险市场近60年。同时,一些进步人士,如魏源、洪仁玕、郑观应、王韬、陈炽等人在研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富国强兵”之策时,也深感西方保险功用之重大,开始著书立说,阐述西方的保险制度和他们的政策主张。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面对外国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攫取巨额保险经营利润的严峻状况,以及民族工商业、航运业、金融业的已经兴起的现实经济条件,民族保险业开始起步。1865年5月25日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标志着近代民族保险业的正式诞生。此后,中国民族保险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1903年华商保险公会在香港成立,这是华商最早成立的保险业同业组织,表明华商保险业己经具有了同业联合的觉悟与要求。1907年清政府还草拟了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保险法案——《保险业章程草案》。总之,清末上述的保险实践为民国时期保险业和保险思想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依据。二、民国时期民族保险业发展的三个阶段(一)民族保险业的初发展期(1912年-1927年)从北洋政府始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北洋政府开始重视保险事业的发展,颁布了系列保险法案,而且我国的民族资本主义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西方资本主义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的经济掠夺,这些内外条件都促进了民族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北洋政府时期,民族保险业最突出的变化就是:保险公司的数量有了明显增长,自1912-1927年,仅批准注册的华商保险公司就达31家,1若加上未注册的,数目则更多;民族保险公司的机构设立也不再局限于沿海通商大埠,而是把触角伸展到内陆各地;华商保险公司的增多,使得保险业务经营收入也渐增,据北洋政府农商部统计,1915年华商保险公司有59家,保险费收入为656万银元,资本总额为959.6万银元;2最后,民族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及对象也大为扩展,除了传统的水上运输保险和货栈火险外,民族保险公司还开辟了人寿保险、汽车险、行李险、邮件险等险种。(二)民族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期(1927年-1936年)1927年-1936年是中国近代民族保险业发展最快的十年,其主要特点是:其一,保险公司不但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在业务质量、企业实力等方面都有了质的提高;其二,民族保险公司的业务种类也随着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大量开发,如玻璃险、汽车险、偷盗险、电梯险等;其三,信用保险首次在中国出现,这打破了传统保人制的弊病;其四,中国的银行业相继投资于保险业;最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行的大量兴起、保险业务开始扩展到海外、保险广告更加兴旺等,均呈现出中国保险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三)民族保险业的衰退时期(1937年-1949年)这一时期,由于战争的影响,民族保险业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出现了严重倒退。其主要特点是:其一,沿海地区的工商企业损失惨重,民族保险的业务对象急剧减少,而且保险公司还因所保标的物的毁灭,须退还大量的保险费,从而使最为发达的沿海地区保险业受到重创;其二,随着经济重心的逐渐西移,西部保险业迎来了发展的契机,民族保险业中心也由上海转移到了重庆,并逐渐形成了以重庆为中心,并由此辐射到整个大后方的保险市场,使原本落后的1吴申元、郑韫瑜编著:《中国保险史话》,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第71页。2吴申元、郑韫瑜编著:《中国保险史话》,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第71页。大后方保险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其三,国家资本开始染指保险业,建立起以中央信托局为代表的保险垄断体制,中央政府创办的保险公司资金雄厚,并与国家政权相结合,几乎包揽了当时主要经济命脉的各种保险,逐渐成为华商保险业中的主干力量。三、民国时期保险思想的主体内容民国时期保险业实践的发展,引起社会各界对保险业的思考,他们一方面吸收西方保险的各种理论,同时又根据国内民族保险业的状况,思考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形成自己我国独特的保险思想。民国时期的保险思想主要包括:人寿保险思想、保险立法的思想、农业合作保险的思想、发展社会保险的思想和战时兵险的思想。(一)人寿保险的思想在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中国的民族保险机构的业务上以水火险为主。人寿保险业在北洋政府时期才慢慢兴起,华商自办的人寿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与此相对应的,学术界也纷纷撰文著书阐述人寿保险的好处与意义等。归纳起来,学术界关于人寿保险思想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寿保险基本原理的介绍。马寅初一直强调保险理论研究对于实践发展的重要性,“其理不明,则欲事之发达难矣。”3特别是对人寿保险这种新鲜事物的基本原理的介绍尤为重要。1925年2月王效文编著的《保险学》一书,为我国第一部保险学著作,马寅初称“吾国向无保险学,有之,自本书始。”4《保险学》共分四编,其中第一编就用13章的篇幅介绍了寿险。对于人寿保险,王效文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寿险者,以人为保险之标的,对于吾人生命上所生之不测事故,支付一定金额之保险契约也。”5并引用美国保险学家虎勃纳(Huebner)的话予以详解:“由社会全体而言,人寿保险者,乃一种社会之政策,集合资金以防早死时所受之损失,其推进之方,盖在转移多数人之危险于一人或一群而特予资助也。然由个人方面而言,则人寿保险者,亦可谓为一种之契约,按照此种契约之规定,保险者得一面照约收受被保险者之保险费,一面须给予被保险者或其受益人以保金也。”其次,阐述人寿保险的效用。学术界在提出创建民族寿险事业之初,就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人寿保险的效用,“人寿保险本来是以保障家庭幸福为最初的目的。演至近世,人寿保险制度的效用愈加扩大,不但成为个人与家庭幸福的源泉,也是维护合伙或公司事业发展的途径;不但是完成个人经济目的或解放家庭经济压迫的实际计划,而且是健全国家结构的重要基础。”6从中可以看出,学术界对人寿保险效用的阐述主要集中于个人、家庭、事业、国家四个层面。纵观学术界关于寿险效用四个层面的论述,可以分别概括为:(一)对于个人。可以使投保者养成3王效文:《保险学》,商务印书馆,1925年,第1页。4王效文:《保险学》,商务印书馆,1925年,第2页。5王效文:《保险学》,商务印书馆,1925年,第29页。6郭佩贤:《人寿保险的效用》,《银行周报》1933年第49期。储蓄习惯,消除人生忧虑,保证投资稳定,便利购置产业,确定养老年金;(二)对于家庭。投保寿险可以保障家庭幸福,筹备儿女教育,扶助儿女成家立业,清偿身后债务;(三)对于事业。寿险可以保护重要职员,保全合伙经营,担保公司债券,收回公司股票,救济经济恐慌,准备退职基金,扩展事业范围;(四)对于国家。寿险事业可以调节国民经济,促进国家建设,辅助国家财政。7郭佩贤也曾引用日本经济学家津村秀松所说来概括人寿保险的效用:“依保险而得期财产与所得之安全一也;因保险而发达人类共同生活之观念二也;因保险而鼓舞勤俭贮蓄之精神三也;因保险而增加一国之资本四也。”8再次,分析人寿保险的运营。王效文在《保险学》中对人寿保险运营做了详细的介绍,包括寿险的种类、危险的估计、保险费的计算、寿险的准备、寿险总费的计算、保费的退还、保单的抵押、赢余的分配等等。此外学术界呼吁民族寿险业要培养自己的经营人才,并特别强调在寿险公司的运营和推广等方面多向欧美寿险业学习,如政府须颁布严密的条例,寿险公司“均遵政府颁布之严密条例以营其业”。9吕岳泉说:“民国以来,国无安宁,内忧外虑,人心惶惶。人寿保险之督促扶导,欲期政府有美备之专律颁行,藉以促进之者,必尚有待。所希望者,惟在国人知此业于国家之关系,知所抉择,以督促扶导之。使本国人寿事业,蒸蒸日上,则容有豸乎。”10最后,主张建立中国的民族寿险事业。北洋政府时期,“外商公司挟着雄厚的资力,且有不平等条约为之后盾,不受一切约束可以为所欲为。”11外商公司不但垄断了中国寿险市场上的大部分业务,而且还使得华商寿险同业多方受制于它。华商寿险公司不但经验技术、保险条款需借鉴外人,而且在分保业务上更是要依赖外商同业。再加上积贫积弱的政府无法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保护,均导致民族寿险事业多方受到外商掣肘。“外国寿险公司遂得独占经营吾国中,其吸收吾之金钱每年何虑千万,复以外债输入吾国,转手间两种权利损失,其数岂尚能稽。”12因此,学术界大力主张建立自己的寿险事业,挽回利权,认为“人寿保险之在吾国,犹如宝藏埋地,虽矿苗微露,而开发则尚有待。”13因此要“多设寿险公司,发展寿险事业,聚集全国人民的零星游资,奖励国民的节俭,蔚为国家的富源,国家的宝藏。还以用之于国家的事业,谋人民的福利。”14(二)保险立法的思想7沈雷春主编:《中国保险年鉴》上篇,中华人寿保险协进社,1935年,第32-46页。8郭佩贤:《人寿保险的效用》,《银行周报》1933年第49期。9郁赐:《人寿保险之传奇》,《申报》1922年10月10日。10吕岳泉:《人寿保险与国家之关系》,《申报》1925年10月10日。11罗北辰:《民元来我国之保险业》,《银行周报》1947年第23期。12华安合群保寿股份有限公司档案(上海档案馆藏),档案号Q336-1-321。13游如龙:《建立金融体系与发展人寿保险事业》,《金融知识》1942年第6期。14张似旭:《人寿保险与国家经济的发展》,《银行周报》1933年第39期。保险立法是保证保险业发展的基础,在我国近代保险业的过程中,保险立法也得到不断的完善。但是,中国近代保险业的产生明显呈现出“不可内生,只得外求”的特征,因此,在中国本土缺乏这一新事物的运行规则,这也决定了保险立法思想主要是模仿西方既成的模本,自主创新不足。民国时期的保险立法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学习西方保险立法的思想。作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中的一分子,近代保险立法由于缺乏自主产生的土壤,其立法思想也显得格外薄弱,保险立法思想经历了清末对德、日立法的简单模仿,至北洋政府时期参考模本稍加增多的过程。1902年,清政府就下令拟订新律,要求“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试(证),妥为拟订。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5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命谷总长属司秦瑞玠参考东西洋保险法草定中国保险业法三十余条”,16以保护华商同业利益。到国民政府时期,同样也在积极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1929年颁布的《保险法》就是向西方学习的结果。“该法取范法国,故法系之成分居多。然在我国,既无固有之法系,可资因袭,且
本文标题:民国时期(1912-1949)保险思想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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