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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抽样检验是工商部门监管流通领域食品的主要工作方式,也是发现案源的重要路径,由此产生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是工商部门查办食品案件的有力证据。近年来,工商部门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方法,在流通领域食品监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工商机关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抽检技术门槛高。抽取样品是项专业技术要求高且工序较复杂的工作,每种食品均有其不同的执行标准,样品抽取的工序和要求是不同。目前,工商工作人员多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会计和中文等专业,在知识结构上欠缺抽样检验方面的知识。(二)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抽样检验的具体对象、范围、频次等没有相应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无标准可循;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抽样的方式方法、工作人员的操作规程等规定不够灵活,致使工商部门、承检机构、被抽检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界限不清,现场抽样工作运作不顺畅。(三)检验机构参差不齐。《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鉴于现阶段相关部门没有公布检验机构名录,各检验机构的检验水平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抽检结果。(四)检验判定规则多。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监测的商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按照一个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但按照另一个标准又判定为合格商品的情况。(无)复检机构无从选择。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由于该名录尚未公布,复检机构无从选择,行政部门的权威受到挑战。(七)抽检经费保障困难。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尚未对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进行列支,造成工商部门经费负担过重。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中的对策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抽样检验的具体对象、范围、频次、方式方法及工作人员的操作规程等进行详细相应规定,明确工商部门、承检机构、被抽检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界限。(二)严格判定规则顺序。在接到检验机构判定送检商品是否合格的检验结论之后,工商机关应当注意分析检验机构的判定规则。依次按照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指标、企业明示标准、推荐性标准进行判定,减少对检验报告的争议。(三)联系委托质检单位。执法人员对拿不准的样品进行进行抽样取证前,应先与产品质量检验单位联系,掌握产品抽样的有关要求后再去抽样检查,以确保样品送检得出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合法性;也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检验单位进行抽检工作。(四)依法查验承检资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选取取得国家认监委授权颁发《资质认定授权证书》或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机构承检。(五)协商确定复检机构。鉴于复检机构名录仍未公布,若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提出复检申请,组织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允许,并以协商的形式确定复检机构,不能罔故申请人的诉求,自行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六)加大抽检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强对抽检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食品抽检知识、抽检计划、抽检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七)争取政府抽检经费。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监测,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的监测,所需经费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列支”的规定,积极向地方政府争取抽样检验经费。
本文标题:工商机关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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