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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零八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股份.....................................3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一节股东..................................7第二节股东大会...............................10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13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14第五章董事会....................................18第一节董事.................................18第二节独立董事...............................25第二节董事会.................................25第三节董事会秘书.............................32第六章监事会....................................34第一节监事.................................34第二节监事会.................................34第七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9第八章经营管理..................................41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42第十章通知和公告................................43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44第十二章附则..................................48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辖内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内部职工、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英文全称:JIANGSUWUJIANGRURALCOMMERCIALBANKCO.,LTD。第四条本行住所:江苏省吴江市中山南路1777号;邮政编码:215200。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审计、合规负责人、营业部主任、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支行行长、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以上人员必须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第八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的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十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本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本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侵犯。第十一条本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恪守信用,合法经营,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经济利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3根据农村产业结构状况,本行确定每年以一定比例的新增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四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外汇存款;(十一)外汇贷款;(十二)外汇汇款;(十三)外币兑换;(十四)结汇、售汇;(十五)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十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股份第十五条本行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4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896.75万元。其构成如下:自然人股30506.7265万元,占资本总额的54.58%;其中本行职工股10659.8739万元,占资本总额的19.07%;法人股25390.0235万元,占资本总额的45.42%;其中:持有本行股份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股东名称股份总额占资本总额比例%(一)苏州宏博投资有限公司537468759.62(二)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37468759.62(三)吴江市恒达城建开发有限公司179156253.21(四)亨通集团有限公司179156253.21(五)江苏恒宇纺织集团有限公司98535941.76(六)吴江市嘉禾投资有限公司89578121.60(七)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89578121.60(八)江苏省吴江市新华书店53746870.96(九)吴江市新吴纺织有限公司53746870.96(十)吴江正大通讯电缆厂44789050.80其中:持有本行股份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股东名称股份总额占资本总额比例%(一)邱勤荣26873450.48(二)范雅英26873440.48(三)张建凤26873440.48(四)施志良26873440.48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5(五)李彩娥26873430.48(六)陆丽英23290320.42(七)周月明20657820.37(八)戴童毅19357820.35(九)黄兴龙18866250.34(十)陆玉根18866250.34方煜新18866250.34第十六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银行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条本行可以变更注册资本。本行变更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办理。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十八条本行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九条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6第二十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第二十一条本行印发记名式股权证书,作为股东的股权凭证和分红依据。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以下事项:1、本行名称;2、本行登记成立日期;3、股权证书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持有股权证书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权证书的编号。本行股权证书加盖本行公章,并以董事长签署后方为有效,本行公章或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第二十二条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股权证书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第二十三条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四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7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二十五条本行应当设立股东名册(在股份托管工作完成后,股东名册由托管机构提供),登记以下事项:(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法人股东法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第二十六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本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2、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8(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4)本行资本总额、股本结构。(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二十九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五)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六)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七)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和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及时通知本行股权部门,并报董事会备案;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9(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持有本行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需事先经董事会同意。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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