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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险条款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经营性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行驶及停放的汽车,在本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造成的损坏;(二)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坏;(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车辆使用人的故意行为;(二)车辆使用人自身的疏忽过失;(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地裂、山崩等自然灾害;(五)受本车货物撞击;(六)因被保险场所的周边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场所的火灾、爆炸责任;(七)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机动车未停放在公安部门1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险条款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内;(八)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九)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租借的机动车的损毁或丢失;(二)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三)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四)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五)无合法牌照的车辆的损失;(六)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的车辆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所承诺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八)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一)人身伤亡;(十二)本保险合同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每车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九条保险人只对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以上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赔偿,免赔额以内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每次事故每车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一条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2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险条款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合同有约定的,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及管理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3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险条款车辆入场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向驾驶人员出具停车凭证;车辆入场后,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协助驾驶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车辆离场时,管理人员应向驾驶人员取回停车凭证;对进入停车场的闲杂人员,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劝导离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发生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第三者)及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需提供:(一)书面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四)事故经过说明;(五)相关职权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证明(车辆遭盗抢时须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4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险条款(六)受害人的索赔申请和损失清单;(七)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的,应提供生效裁判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八)车辆行驶证、车辆出入记录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中每辆机动车损失的赔偿,应先扣减每次事故每车免赔额后再予以赔偿,并且每辆机动车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每车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车免赔额或由合同载明的根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四)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数量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车位数,则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车位数与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数量之比进行赔偿。第二十九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10%。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计赔偿5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险条款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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