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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遗嘱无效的情形及处理主讲人:杨春林引言: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跟大家一起探讨遗嘱有关法律问题,探讨我们的执业技巧和执业风险问题。我认为如果时间可以,还可以顺便或穿插探讨一下律师执业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问题。尽管,我谈到的问题可能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律师前辈以及各位已经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在律师同行中间也已经形成了比较趋于一致的看法和观点,但是,我还是要借这个机会,尽量从个人的角度,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毕竟,我们来听婚姻家庭实务方面的知识,而且都是有志于从事婚姻家庭类法律服务的同行,对大家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也并不认为我是什么专家,“资深专业律师”,我认为我是一个平平常常的律师,在我从业的十多年时间里,大多数的工作时间只办理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相对来说我算一个专业的律师。律师从事婚姻家庭类法律业务,难以在社会上塑造类似于刑事辩护律师、大公司法律顾问这样的光辉形象,甚至都不如公益律师受社会关注。记得刚从事这一行的时候,听很多前辈讲话,都透露出对婚姻家庭类业务的不太欣赏、不屑一顾。甚至不好意思地说,在我的私人朋友圈子里,我注意不主动说我从事的具体法律业务类型,也算是照顾别人的感受吧。大家会高兴有一个律师朋友,但谁要说有一个天天帮人办离婚、帮人办继承遗产的律师朋友,这好象就不是一件让人高兴得起来的事儿。所以,今天能够和这么多愿意、有志于研究婚姻家庭问题、代办离婚、代办遗产继承的朋友们坐在一起,共同探讨一些细节问题,我觉得是很有意义的事情。因为今天的课,律师朋友们能够共同来想一些跟我们的执业环境、执业技能相关的问题,并在今后的工2作中致力于提升办案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和社会服务,同时又为改善执业环境,提高个人的收入水平,而努力并得到回报,我很高兴和大家有交流的机会,很感谢点睛网给咱们提供的平台。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是:“常见遗嘱无效的情形及处理”,首先,我们要了解,继承纠纷案件的数量,在绝对数上,是增长很大的。虽然没有确切的官方统计数据,但根据民间统计,继承纠纷逐年增多,尤其这些年,出现过多起名人继承纠纷案件、社会影响极大的继承纠纷案件,导致公民在继承问题上,重视程度增加不少,法律知识学习不少,律师受重视程度、办理的继承案件数量、收费水准相应也水涨船高。而继承纠纷,一是法定继承纠纷,二是遗嘱继承纠纷,三是遗赠纠纷,四是遗赠抚养纠纷。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紧密相联,占了继承纠纷案件的绝大多数。法院继承纠纷因为遗嘱的出现,可能转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纠纷因为遗嘱被确认无效,可能转为法定继承。因此,谈遗嘱的无效情形及处理,离不开继承法相关基础知识,离不开法定继承相关问题。要讲遗嘱无效情形及处理,我们先讲讲遗产和继承,把相关法律概念和内容再学习一遍。第一部分:遗产和继承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3(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8)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上面提到的这类遗产,有很多不再我们的案件涉及范围以内。在城市里执业、尤其是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等样的大城市里执业的律师,需要对房产(包括权共有房产、抵押房产等)、车辆、股票、基金、债券、公司股份这些财产熟练掌握,了解它们的权属登记机关、市场价值评估、分割的原则方式等等。其它类型的遗产,稍加了解就可能了。这里不多说。二、继承就是将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遗嘱优先,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按照协议办理。既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有继承人范围问题,有继承权丧失问题,有继承顺序问题,有代位继承问题,有转继承问题。不在我今天准备讲的范围,这里不多讲。4第二部分:遗嘱立遗嘱就是合格的公民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内容,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见证人。要注意,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见证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第7条说“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请注意这里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定义,在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中和民法通则中,有所区别。但因为在法律实践中,律师遭遇卡在上述年龄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很少,在这里不过多探讨。从开始讲到这里,我有点照本宣科的意思。但没有办法,法律关于遗产5继承的条款虽然不多,继承法总共37条,第三十七条适用的时候不太多:“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但这一条在个案中也非常重要,就是遗嘱的形式非常重要,继承法实施以后,必须是形式合法的遗嘱才有效,例外的情况就是: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这是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第35条对形式不合法的遗嘱的特殊处理。提到了继承法的实施时间,相当于对1985年10月1日前订立的遗嘱的降低了形式上的要求。其余的36条,每一条都在我们律师办理继承案件中起重要作用。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总共64条。办理继承案件,依据的法律法规,就这100条。从1985年10月1日,至今,一直适用,没有修订和补充,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我们必须也只能严格地依照这100条的指示,指导自己办案。所以说,对这部分介绍,我也发挥不出太多自己的个人理解和体会。基础部分知识的掌握必须是牢牢实实的。这部分还应该包括各种遗嘱的适用先后问题,遗嘱的处理问题。这里不多讲,重点部份会有涉及。第三部分:前后多份遗嘱的认定与处理好,限于课程的要求,下面我们来探讨律师实务中部分需要重视的问题。想立遗嘱的人,可以选择五种方式立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只限于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而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必须立书面遗嘱或录音遗嘱,原来的口头遗嘱无效。其它类遗嘱也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按规定,每个合格的公民,就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6以选一种方式立下遗嘱,对自己的身后事进行处理。但实际上,中国人,大多数人并没有立遗嘱的心理准备和实际习惯。认为立遗嘱晦气。据相关统计,近年来,继承纠纷案虽然数量增长很大,但多数是法定继承纠纷案,继承案中的遗嘱纠纷案件所占比例较小。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怎么还会有人会订立多份遗嘱呢?说起来,这就符合律师是为少数人服务的这个真理。律师要研究好前后多份遗嘱的相关法律问题,学习怎样判断前后多份遗嘱的效力问题,这样,我们就能更好地为少数人服务了。一、哪些情况会出现多份遗嘱?有的出于立遗嘱人的主观愿望。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就是说,有人愿意在生前多写几份遗嘱,根据他自己的想法,根据他对继承人或者身边的人的喜好,他自动掌控他的财产将归属到哪里。这些立遗嘱人,比较愿意按自身个人意愿支配别人的财运。我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件。当事人,女,她的母亲去世以后,她父亲就跟她母亲生前的好友住到了一起,并逐步淡出了三个女儿的生活圈,不愿意跟女儿们来往。这个父亲去世后,母亲的好友依然占用了父亲的住房。女儿们认为父亲那么大年纪才跟母亲好友走到一起的,应当没有结婚,并且从未听父亲主动说起个那个阿姨,更别说提起他要和她结婚了。因为女儿们与母亲的好友协商无门(她又被自己的亲生儿子接到郊区去了,房门上锁,不接听电话,无法协商),女儿们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老太太腾退房屋。各方到法庭后,没想到老太太拿出了跟父亲的结婚证,拒不腾房。物权保护受挫,房屋产权不明晰,无法达到收房的目的,改打继承官司吧。女儿们向法庭提供了死亡证明书、父女关系证明、房产证书等,要求继承父亲房产。女儿们提供的关键证据,是父亲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表明他愿意在百年后将房屋留给7三个女儿。让人意外的是,老太太在这次诉讼中,除提供结婚证外,也提供了一份女儿们父亲手写的“遗嘱”,上面写明,因为后老伴对自己照料很多,后老伴的亲生儿子身体健康状况堪忧,三个女儿们在生母去世后,又多次有意无意地表示过对继父继母这种身份的排斥,因此,他决定死后将房屋留给三个女儿,但要求女儿们必须让后老伴永久居住在房屋里,直到后老伴去世。女儿们对于这份类似于从天而降的结婚证就够意外的了,没想到还有这样一份让人恼火的遗嘱。第一反应,看看老太太所持的遗嘱是真是假,是啥时候写给她的;第二反应,房屋都归女儿们了,让住不让住,谁说了算了?当然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判决二份遗嘱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老太太所持遗嘱形成时间在后,应作为判决依据。而老太太所持遗嘱写明父母对房屋的归属意见,判决房屋由三个女儿继承;同时,判决书也写明了,老太太有权利在房屋内永久居住。这样,女儿们的继承纠纷案胜诉了,但腾退房屋案件,也没必要启动了。这个案子,就是立遗嘱人完全按自己对身边人和身后事的把握,主动做出多份遗嘱的典型。还有的先后多份遗嘱的出现,是因为立遗嘱人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立遗嘱人的继承人有变化,立遗嘱人的财产发生重大变化,都有可能导致立遗嘱人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先后做出多份遗嘱。有的立遗嘱人,他的继承人先于他去世了,立遗嘱人对去世的继承人的子女的同情和担忧增加,就通过重新立遗嘱的方式,给予困难的本来会是代位继承人的孙子辈更多财产,并在其它继承人中重新分配;有的立遗嘱人,他原来所拥有的公司破产了,他的存款减少了,他转而将出售公司所得投资于股票,那么,他重新立遗嘱,对减少的财产和变形的财产重新表达处理意8见。二、律师遇到这种先后多份遗嘱,该从何下手呢?有的多份遗嘱,从代书遗嘱,变为自书遗嘱了;有的从公证遗嘱变为自书遗嘱了;遗嘱形式有变化,甚至书写格式有变化,遗嘱内容部分相同,部分相互抵触;有的是自己委托人提供的,有的是其它人提供的;面对这些复杂的情况,律师应当怎样捋清思路,找出头绪呢?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表达:遗嘱多份,择优录取。第一,那就是,先将不合格的不称其为遗嘱的无效遗嘱筛选掉,或者将遗嘱中无效的部分筛选掉。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或部分有效。那么,哪些遗嘱或者哪部分遗嘱应当被法律剔除掉呢?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遗嘱,有以下几种:(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
本文标题:常见遗嘱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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