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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0一四年一月七日社会保险概述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0年10月28日颁布,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三)缴费标准(四)缴纳方式(五)个人账户(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七)延缴及补缴(八)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我县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1.参保登记办理流程单位参保的,用人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县社险办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时应携带单位公章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法人身份证。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携带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和1寸彩照一张,其中县外户口的,还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为雇工身份参保。2.人员增减变更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在《社会保障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在职人员发生增减变更的,每月20日(含)前申报的列入当月结算,20日后申报的列入次月结算。3.参保人员的年龄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的年龄规定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至50周岁)(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三)缴费标准•1.用人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我县缴费工资申报的核定时间为每年的6月,一年一定。2013年7月起我县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为2005元,最高为10023元。•2.个体劳动者2013年7月~2014年6月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673元,缴费比例为18%,应缴养老保险费481.14元/月。(三)缴费标准(四)缴纳方式•1.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地税部门向用人单位征收,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每年的三、四月份,由地税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清算。目前我县地税部门清算时要求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80%。•2.个体劳动者的缴纳方式是与桐庐县农村合作银行签订扣款协议,按月由银行代扣。(五)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公民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计发养老待遇、支付养老金等,原则上不得随意支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一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含利息)依法继承,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除个人账户以外,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金和抚恤费,目前的标准为14000元。•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上述缴费年限含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未转入本县的异地实际缴费年限不予计算。可支取个人账户的几种情况•(1)参保人员死亡的;•(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出国(境)定居的;•(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自愿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七)延缴及补缴•1.延缴。根据杭人社发[2011]200号《关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精神,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延长缴费。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由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2.补缴。目前,我县的一次性补缴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前,也就是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五年时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的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执行。(七)延缴及补缴第二种是按221号文件精神补缴。2011年省里出台了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种补缴政策是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补缴。也就是如果交过九十年代民政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以按老农保折算。第四种具有本县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障且户籍农转非人员,按自愿原则可申请转换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八)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条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一个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其中女性管理人员为55周岁)。另外一个是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在内),也就是最低15年。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参保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机关事业统筹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已中断参保人员)•未按月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职)待遇以上条件需同时符合(二)参保登记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室)办理参保登记,并携带下列资料: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③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以下三类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张;②低保人员携带有效期内《桐庐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张;③复员退伍军人携带民政部门出具的军龄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张。(三)缴费•城乡居保费用按年缴纳。•参保人员在参保登记完成一个星期后凭《城乡居保手册》自行到县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当年费用,当年费用应在年底前缴清,跨年未缴的允许到社险办补缴,但不再给予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允许其到社险办补缴,但补缴后累计年限不能超过15年。(四)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是政府根据参保缴费人员所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单位:元)缴费档次10030060090012001500缴费补贴506070110120130(五)特殊人员缴费优惠政策•持有《桐庐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缴费时,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补贴•有条件的特殊人员也可以选择更高档次的缴费,差额部分由本人补足。(六)领取养老金的条件1、本县户口(在领取待遇期间户口迁出本县的,且未在对方社保领取待遇的,我办仍将继续发放)2、年满60周岁,根据出生年月分为不用缴费和需缴费两类:2009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010年1月1日(含)后出生,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的城乡居民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不补缴足15年,但2010年至领取年龄当年必须连续缴费。(七)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城乡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1、基础养老金:我县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3、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年限第1-5年,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年限第6-10年,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第11-15年,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3元/年计发;从第16年起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5元/年计发。(八)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计算目前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人员根据发文时间可分为三类:退伍军人、222文件人员(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511文件人员(工办人员、土管员、林技员等14类人员),具体年限由相关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标准为:目前各缴费档次的平均数,即766.67元/年,政府补贴为80元/年。•1、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例1:某乡村医生,认定2010年1月1日前原在岗工作时间为15年,2010年1月1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1周岁,直接领取了基础养老金。按此次调整政策,如以2010年我县城乡居保平均缴费额766.67元,政府缴费补贴80元为基数计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766.67+80)×15÷125=101.60元/月。•2、缴费年限养老金调整。•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可与正常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累计年限不得超过44年。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算与正常缴费计算方法相同。•例2:如某民办教师,认定2010年1月1日前原在岗工作时间为10年,2010年1月1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直接领取了基础养老金,那么,其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加标准为:l元×5年+2元×5年=15元/月。•例3:如某乡村医生,认定2010年1月1日前原在岗工作时间为18年,2010年1月1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为59周岁,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2年并补缴了13年,2011年1月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7月缴费年限由其实际缴费年限加上认定的原在岗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33年,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为:1元×5年+2元×5年+3元×5年+5元×18年=120元/月。另:退伍军人增加优待养老金40元/月。(九)延缴延领人员待遇办理延缴人员:是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养老缴费不足15年,需往后延续缴费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延领人员:是指已办理职工养老退休手续,但因规定需延期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已年满60周岁的延缴延领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到社险办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至可以领取职工养老退休金前一月。(十)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办理手续及领取时间为方便参保人员及时领取养老金,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由县社险办直接办理退休,核定养老金待遇,并通过各乡镇劳动保障室把领取养老金用的存折发放到各个行政村,参保人员无需到社保办理手续。养老金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因在到达领取年龄的当年仍未按规定足额缴费,在次年及以后补缴的人员,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之前的待遇不予补发。(十一)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办理及标准1、已领取养老的参保人员死亡,继承人应当凭相关单位出具的死亡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人员原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或户口簿或市民卡),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每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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