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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解读------叶天球第一节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险概念;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在社会(国家)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疾病等五大保险。二、社会保险的性质,作用及发展趋势;社会保险主要以社会效益为目的,是非盈利性质的。一般通过社会性立法,强制所有的法定对象参加,由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是一项福利保障事业。其作用着重在保障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交纳保险和享受保险金方面都对低收入者有利。因此,这种保险纯属非经营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按时缴纳保险基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一般取决于劳动者对社会贡献的大小。(水涨船高)现建立一种调整机制,每年7月养老金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提高得以调整。商业保险是经营性的保险,(如友邦,平安,人寿,人保等商业性的保险公司)它由个人或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自愿投保其保险费用全部由被保险人负担,保险费与给付成正比,保险金完全取决于投保数额,保险金额一旦确定,则基本不变,与社会经济发展没有必然的联系。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一方企业,在经营中自然而然要获取经济利益,分享基金盈利。这与社会保险的非经营是完全不同之处,显然商业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保险,两者不可相互替代。(有企业问我买了商业保险可否不参加社会保险呢?)另;社会保险是税前列支,缴交的保险费用可打入企业成本核算,而商业保险交纳的费用就不可打入企业成本核算。所以讲,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普遍性,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三、社会保险与保障的关系;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使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收入损失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称,人们通常称之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核心部分。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在保障对象、享受待遇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别。社会保障的对象包括全体公民,社会保险则限于劳动者。享受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一般不要求权利与义务相联系,享受社会保险则要求履行缴费义务。四、广州市社会保险的现行规定;社会保险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与重视,特别是近几年的发展尤其迅速;以天河为例:2006年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10385个,比99年增长13.8倍。参保人数123088人,比99年增加113750人,增长14.6倍。目前广州市实现了“五险”齐全的目标。全市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15.02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41.82万人、工伤保险人数214.61万人、生育保险人数98.25万人、医疗保险人数307.27万人。同比分别上升4.89%、3.31%、27.49%、7.68%和47.31%。自1998年以来,全市共有下岗职工7.1万人次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3.2亿元,54.41万名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了基本养老金。现平均每月有3.44万名失业职工得到失业保险保障。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达4.96万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7.39万人,全市达54.41万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100%。现最低养老金保障线:650元/人/月。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442元/人/月。失业保险待遇从原548元调整为624元/人/月。下面分几部分,讲讲日常较为敏感及经常问到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住院保险、生育保险只由用人单位缴纳。第二节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依法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以保障退休后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广东3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州市2006社保年度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穗劳社养[2006]2号)、《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穗劳社养[2004]4号)等文件规定,明确;1、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从2007年7月1日起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执行。参保人缴费基数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2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6546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309元)为缴费基数。2、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仍按200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3027元的300%(即9081元),下限仍按2006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816元)为缴费基数。3、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2元)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计征。新基期缴费工资调整时间:每年4月—5月份,请各参保单位自行在互联网上下载“申报缴费工资人员名册”(网址:)、申报说明和保证书,参保基数需由职工签名确认。于5月25日之前,各参保单位无论人员有否增减变动均需到所属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基数审核确认手续。参保缴费基数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依据(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按职工2005年6月缴费基数的110%调升。调升后未达到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一、基金征集: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穗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缴费比例:征缴比例----{单位20%}{个人8%}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20%;个人应缴金额=个人当月缴费工资×8%。2.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上述类型以外的单位中的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征缴比例----{单位(业主)12%}{个人(雇工)8%};单位应缴金额=单位当月缴费工资×12%;个人应缴金额=个人当月缴费工资×8%。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有何规定;领取养老金是有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4(一).享受条件:1.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满50周岁-----生产岗位。说明: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可选择50岁退休。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病退男满50周岁以上。女满45周岁以上。2.缴费年限;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二)、计发办法:1、按月领取(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养老金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元)÷2×参保人2006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的养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国发[2005]38号文与省、市原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差金额(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以及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5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养老金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地方养老金=(本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元)÷2×参保人2006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的养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注:①关于a的取值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A、普通人员按1.201;B、特殊群体:转业干部,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离开原单位时所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结果大于3.0的取3.0;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缴费年月数之和;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⑤、实际月缴费指数计发办法:A、一般情况的计发办法实际月缴费指数=1994年1月起本人月缴费工资÷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若是补缴(包括差额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月份补缴月份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的月缴费工资÷补缴时(以办理补缴时间为准)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数工资;B、一次性缴费和特殊情况补缴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计发办法a、机关事业单位补建个账人员补建个账时段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建个账时段的月缴费工资÷补建时(办理业务时间)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b、1998年7月前按照穗府[2000]4号令补缴的人员补缴时段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补缴时段的月缴费工资÷补缴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c、临退休5年内趸缴人员趸缴时段的实际月缴费工资=趸缴时段的月缴费工资÷费款所属期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d、异地转入趸缴人员趸缴时段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趸缴时段的月缴费工资÷趸缴时(办理业务时间)对应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e、早期离开国企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工资÷2000年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f、延缴人员需要趸缴的一次性缴费时段的实际月缴费指数=一次性缴费时的月缴费工资÷一次性缴费时(办理业务时间)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g、视同缴费年限跨1994年1月的普通人员跨1994年1月视同缴费年限的实际月缴费指数=转出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对应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⑦、养老金账户储存额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取1994年1月起实际缴费年限对应的个人缴费及划拨部份金额的本息;⑧、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以应申领待遇时间计发退休年龄,不足一年部分按一年计发;⑨、视同缴费账户总额和补建个人账户相关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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