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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社会保障学第九章第一节养老保险
第九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其他保障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第一节概述起源:德国1883-1889三部法律背景:社会——工业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家庭保障功能弱化、生活风险结构改变;经济——物质财富大量增加;政治——社会民主运动高涨,社会保险作为一种“消除革命的投资”。发展:制度模式的改变——如福利国家模式、新加坡模式保险项目的改变——国民年金(养老)、生育津贴(生育)、就业保障(失业)、全民健康保险(医疗)。第二节养老保险社会保险中最重要、对社会成员影响最大的保障制度。本节任务:了解养老保险的产生发展及特征掌握养老保险制度各个有机组成部分掌握养老保险的内容理解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1、产生标志:德国1889《老年、残疾和遗属保险法》2、产生背景:社会家庭社会经济社会财富大量增加政治垄断竞争造成养老失业问题凸显,工人运动高涨3、发展工业化国家效仿发展中国家建立到20世纪末共有166个国家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二、养老保险的特征1、普遍需求2、地位特殊影响的深度与广度大;占整个社会保险金支出的比例高3、长期性缴费时间长,领取时间长4、管理复杂长期积累,制度设计与管理难度大;基金规模大,保值增值压力大;多层次保障,制度衔接设计难度大。三、养老保险模式养老保险的多层次性、多因素影响性及各国国情的差异性都决定了养老保险模式的多样性。下面,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来归纳养老保险的不同模式。思考:养老保险制度构成?覆盖范围基金来源筹资方式基金运营享受资格待遇给付责任分担方式财务模式基金运行模式待遇给付模式(一)养老保险责任承担模式1、政府负责型国民年金2、责任分担型针对劳动者的选择性制度3、个人负责型智利4、混和责任型多层次、多类型如日本(不同保障层次采用不同分担机制)中国(不同保障对象采用不同分担机制)(二)养老保险财务模式现收现付制以支定收完全积累制强调长期平衡部分积累制以支定收,略有节余,一定时期内的收支平衡(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模式社会统筹模式个人账户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四)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给付模式1、缴费模式:给付既定模式先确定替代率,再确定征缴比例“以支定收”缴费既定模式根据缴费负担,确定合理的征缴比例“以收定支”2、待遇给付模式根据是否与受保者工作期间的收入水平有关:普遍生活保险模式覆盖所有老年居民,均等待遇给付收入关联模式覆盖缴费的劳动者,待遇给付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有关四、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覆盖范围基金来源与筹资方式享受资格待遇水平基金运营管理体制(一)覆盖范围指法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人群。有西欧、北欧的覆盖全民的普遍保障模式,也有德、美的覆盖劳动者的选择性保障模式。覆盖范围的大小主要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人口政策、历史文化传统等。(二)基金来源与筹资方式1、基金来源: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共担最多雇主与雇员双方共担法国、新加坡雇主与国家共担瑞典2000以前完全由雇员个人负担智利2、筹资方式:完全积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发展变化中……(三)享受资格(复合型)1、年龄条件一般是法定退休年龄两种现象:提前支取养老金推迟退休年龄2、缴费条件缴费满一定年限3、其他条件工龄、居住条件等都是必要条件,即要同时满足多项条件。(四)待遇水平一国的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政策、当地生活成本、工作年限等。世界范围内确定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的方式:收入所得基准根据被保险人对社会的贡献生活费用基准当地生活成本(五)基金运营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面组成理事会,或者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政府成立公共机构集中管理和投资由市场上的投资管理公司分散管理(六)管理体制三种:政府部门直接管理日本、美国、中国政府监督下的自治机构管理新加坡、德国私营基金公司管理智利、法国五、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现行制度内容面临的问题未来的发展(一)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历程1、1986年~1995年1986《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1明确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并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1993确立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城乡有别);企业与个人负担,统账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2、1995年以后1995深化改革的通知,并出台了两套方案供各地选择试点1997“统一”的通知从三个方面:一是企业与职工的缴费比例20和8二是个人账户的规模11三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998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2000东北试点,做实个人账户《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二)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左右,目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三)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调整为百分之八。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四)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十五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百分之三十左右;个人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一九九七年统一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六)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七)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八)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九)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二)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覆盖范围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基金来源第二章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八章第六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企业缴费20%劳动者缴费8%3、筹资方式征费制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方税务征收——由统一的机构征收企业缴费——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个人账户4、基金运营第八章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5、享受资格第二章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6、待遇给付第二章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7、管理与监督第十章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文标题:社会保障学第九章第一节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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