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07章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第七章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第一节产品责任概述一、产品责任风险与相关法律依据(一)产品责任:是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简称。即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产品用户、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该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分别或共同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产品缺陷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设计上的缺陷原材料的缺陷制造装备缺陷指示上缺陷(二)产品责任的归属产品责任合同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1、合同责任原则: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应负的责任。这是以合同为基础、为条件,受害者只有与生产者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才能就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对生产者、销售者提出请求赔偿的诉讼。案例:1842年WinterbottomvsWrightAsellerisliableforinjurybyhisproductonlytothepartywithwhomhehascontractedtosupplytheproduct.即著名的“无合同、无责任”原则这大概是最早的产品责任案例。被告用于运输的马车因轮胎有缺陷而翻车,伤及乘客。乘客要求马车主人进行赔偿,Abinger法官以原被告之间缺乏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指控。从契约责任原则向疏忽责任原则过渡1916年MacPhersonvs.BuickMotorCompany该案原告在驾驶汽车时,一个车轮破裂使汽车突然倾覆,导致原告被抛出车外而受伤害。被告是汽车制造商,而有缺陷的车轮不是被告的产品而是其从其他人处购置而来的。美国法官在此案中创立了产品制造商的过失责任,从而废除了契约关系原则而使用疏忽责任原则作为产品责任事故的判案依据。2、疏忽责任原则:指产品制造商或消费商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因其疏忽造成产品有缺陷而导致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若以疏忽责任提起诉讼,必须负举证之责,证明:(1)该产品在设计、制造或销售过程中存在着缺陷;(2)自己受到的伤害是因产品有缺陷造成的;(3)产品的缺陷是由于制造商或销售商的疏忽造成的;(4)伤害与缺陷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疏忽责任原则向严格责任原则过渡1944年埃斯科拉起诉可口可乐公司(1944EscolavsCocaColaBottlingCompany)一案,使产品责任法开始逐步废弃疏忽责任原则而转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该案的原告是餐厅女招待,在把几瓶可口可乐置于冰箱时,其中一个瓶子爆炸导致该女招待的手严重受伤。法院按照严格责任认为案件本身就说明被告有疏忽,因而不要求原告举证而判定应由被告负责赔偿。3、严格责任原则:即称无过错原则或绝对责任原则,是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或使用者构成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者请求赔偿时毋需证明产品生产商有过失,而仅需证明:(1)商品出售后应具有缺陷;(2)遭受的损失是由产品的缺陷造成的;(3)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与产品的缺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制造商和销售商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一是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坏;二是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1、美国产品责任法律:《联邦危险物品法》、《交通汽车安全法》、《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消费者物品安全法》等《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编》(Restatement(Second)ofTorts)第402条A款明确了产品严格责任的原则:“凡经销任何有缺陷的产品对用户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带来不合理危险的人,对于因此而造成最终用户或消费者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责任。”(Onewhosellsanyproductinadefectiveconditionunreasonablydangeroustotheuserorconsumerortohispropertyissubjecttoliabilityforphysicalharmtherebycausedtotheultimateuserorconsumer,ortohisproperty)。2、英国产品责任法律:《合同法》、《货物买卖法》和《普通侵权法》。最主要的是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ProtectionAct1987)3、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CouncilDirectiveNo.85/374/EEC)《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四)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1、1993年《产品质量法》第29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30条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2000年修正《质量法》。(1)进一步明确调整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服务行业等)(2)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3)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质量问题的知情权、产品的安全警示、出厂日期、失效日期、中文说明等和产品三包)。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二)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1、强调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2、不承担产品本身的损失,只承担因产品导致的非产品本身的损害。3、续保的连续性与保险的长期性4、强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协作与信息沟通5、对于生产性特别是外向型企业的作用日益重要。(三)国外产品责任保险发展概况美国成为责任保险大国的原因:1、陪审团制度2、律师制度3、社会保障制度4、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三、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区别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对有缺陷产品本身的赔偿责任及由此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其保险责任包括: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用户更换或修理不合格或有质量缺陷产品的损失或费用用户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被保险人收回、退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质量有缺陷的产品所致的损失及费用2、区别:(1)性质不同(2)赔偿范围不同(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4)涉及的当事人不同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承保(1)国内公司较少承保,国外也只有少数保险公司愿意提供这种风险保障。(2)保险费较高。(3)一般采取共保形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承担10%:90%或20%:80%。(4)缺陷产品的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节产品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制造商、销售商(含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以至于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具有保险利益,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二、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二)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责任范围明确了5各方面:1、以事故发生为索赔基础。2、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承保区域内。3、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4、保险人按约定的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5、赔偿金额与诉讼等法律费用之和不得超过限额。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限制条件:1、必须有意外“事故”发生,没有事故的损失不属保险责任。2、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具有“意外”和“偶然”的性质,并且在保险单规定时间单位内,而非被保险人事先所能预料的。3、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而且产品的所有权已转移至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三、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的三种类型绝对除外其他险种承保加批加费(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上述两项由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承担。(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上述两项由保证保险承担。(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投保财产保险解决。(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违法行为,无保险利益。(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上述两项属于巨灾性责任风险,非普通责任保险可保。(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上述三项属于绝对的除外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四、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赔偿处理由三个部分组成,规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赔偿处理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造成损害事故的划定标准。赔偿处理责任事故处理权利事故次数索赔期限(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四)赔偿处理的两个问题:1、免赔额:只适用于财产损失,而且是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2、事故次数的判定产品责任保险事故涉及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如何判定每次事故?五、产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的义务如实告知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期满时申报数据变更通知事故通知诉讼通知自费调查并纠正已知有缺陷产品六、总则总则保单效力权益丧失保单无效风险变更保单注销合理查验重复保险权益转让争议处理第三节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及费
本文标题:第07章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589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