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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3章保险基本原理-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目录最大诚信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近因原则3补偿原则4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6代位追偿原则5案例分析1967年Hair太太为其儿子家投保财险时,为取得保单回答了保诚保险公司无数繁琐问题,如家庭财产表面状态是否良好,房子有多少个出口,她儿子在少年时是否有不良行为或成年后是否有偷窃罪,儿子每天大约有多少小时不在家,每年有多少天休假等等。但尽管如此,倒霉的Hair太太在发生一场火灾后仍未能得到赔偿,原因有两个:一是火灾前几天他儿子一直不在家,另一条竟是其儿子曾因接受过他人偷来的香烟而被判有罪!事后Hair太太回忆当初没有如实陈述的唯一原因就是因为她觉得这和保险压根没有关系!陪审团的三位先生为此也不无遗憾地说:“这个案子暴露了最大诚信原则的缺陷,Hair太太又不是保险人,她怎么会知道什么信息很重要,什么不重要呢?”•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公司在设计问题时,应该抓出“重要事实”这实质性内容,不应该过于繁杂,为赔付设置重重障碍;另一方面,在采取询问告知这种形式时,投保人应该正确对待每一个看似并不重要的问题,作如实回答,切记既然是询问方式,那么问题是否重要,就应该由保险人判断,而不是投保人。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UtmostGoodFaith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且保险合同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的签订决定的全部真实情况,互不欺骗和隐瞒,诺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一)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免责条款还要进行特别说明。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无限告知。二是询问回答告知。隐瞒•投保人没有向保险人揭示重要事实。案例分析•2003年,轰动香港娱乐界的新闻是天后级大姐大——梅艳芳的陨落。•而事隔一年之后的2004年,轰动香港保险界的传闻也与这位巨星密切相关。•原来,梅艳芳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顾家孝顺的梅艳芳得知自己子宫颈长出肿瘤后,为免母亲日后失去依靠,便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也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为怕患癌的秘密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而香港的保险公司以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对梅艳芳带病投保的1000万港元予以拒赔,于法于理,不会引起任何反应,倒是退还保险费的举动,多少显示了保险公司的宽容和通融之处。案例分析:违反保证的后果如何?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情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保证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三)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四)禁止反言指保险人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例如,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的特殊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在合同订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2年,以被保险方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解除合同,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1)未告知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2)误告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3)隐瞒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4)欺诈2.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与此相关的规定包括: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第一款《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二款《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不可抗辩期间第三款《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一,故意违反第四款《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二,过失违反第五款《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第六款《保险法--第十六条》解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定义第七款•以诚待人,受益终身。
本文标题:第3章保险基本原理-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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