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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犯罪心理分析”一词的出镜率日渐提高,随着媒体对杨新海、黄勇等案件的曝光,人们对系列杀人案、变态杀人案也不再陌生,同时,对犯罪心理分析这种新型的侦查手段也开始有所了解。然而正像其它新生理论的命运一样,犯罪心理分析也遭遇了从完全否定的极端发展到盲目迷信的极端,这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忧虑,提出“研究者和侦查实战部门都应该对心理画像结论的准确性、具体性、可靠性程度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不能对其怀有过高的期望。”的确,由于人类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与发展性,人们对科学知识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对于一个尚未发展成熟的理论,缺乏对其理论发展的过程以及科学基础的了解,而一味地探讨运用,是盲目的、也是危险的。因此,客观分析犯罪心理分析的产生、发展过程,科学看待其理论基础,并客观地评价犯罪心理分析在侦查中的作用是必要的,也是侦查中成功运用犯罪心理分析的必要前提。一、犯罪心理分析的产生与发展犯罪心理分析①最早可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战略服务总署就曾雇佣心理学家威尔特·兰格对阿道夫·希特勒进行过心理特征的分析,判断希特勒的野心和性情并据此提出对他的审判策略。然而真正运用于侦查活动的犯罪心理分析产生于二十世纪的四、五十年代,纽约发生了轰动一时的连环爆炸案,警方求助于现代行为特征学的代表人物、精神病学家詹姆斯·布鲁塞尔罪犯特征学在英国应运而生;随后,由英国内政部拨款,大卫·康特博士领导的罪犯轮廓研究组在塞雷大学的心理学摘要:犯罪心理分析理论尚未发展成熟,正确地看待犯罪心理分析的作用,既不夸大又不否定其客观的价值,是侦查实践中正确运用犯罪心理分析的前提。研究者必须了解犯罪心理分析的产生、发展及现状,客观分析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论基础,在科学认识犯罪心理的基础上审视犯罪心理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专业侦查学方向博士研究生。①英美国家对“犯罪心理分析”进行研究的视角和侧重点并不完全相同,研究中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名称提法存在差异,相关的概念还有“罪犯心理轮廓描述”、“心理学犯罪分析”、“罪犯特征描绘”以及“罪犯行为特征描述”等。但从研究内容的实质及发展渊源来看,上述概念与犯罪心理分析具有一致性。因此,本文在论述中将其概括为犯罪心理分析。士生论坛系成立,主要参与强奸案和凶杀案的调查研究工作,旨在与警方合作,为实际案件的侦查工作提供帮助。保罗·布里顿是英国著名的犯罪心理分析大师,长期从事心理学临床研究、罪犯轮廓描述及犯罪心理学的实证工作,在犯罪心理分析方面具有很高的地位。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犯罪心理分析开始慢慢失去影响力。但随着美国的暴力犯罪模式发生巨大变化,谋杀率急剧上升,越来越多的谋杀活动是由陌生人实施,犯罪心理分析又开始逐渐受到重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早期,美国联邦调查局在弗吉尼亚的匡蒂科市建立了联邦调查局研究院行为科学组,行为科学家泰顿和狄克·欧特借鉴詹姆斯·布鲁塞尔的行为特征学,建立了罪犯特征学。八十年代,联邦调查局又建立了美国暴力犯罪分析中心和暴力犯罪理解计划,!具体负责罪犯轮廓描述工作。联邦调查局的这些专职机构现已成为美国侦破案件必不可少的机构,“萨姆之子”、“碎尸者杰克”、“约克夏开膛手”等轰动一时的连环案件的最终侦破都有赖于犯罪心理分析侦查方法的运用。而且犯罪心理分析的行为证据也被纳入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2]约翰·道格拉斯(JohnDouglas)#是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调查支援科负责人,电影《沉默的羔羊》中联邦特工杰克·克劳福德的原型。他在进行作品创作的同时用个案分析的方式不断充实、完善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论研究。在美国除了FBI,大量的联邦机构和州立执法部门也都设立有自己专职的犯罪心理画像小组。世界各地也兴起组建这样的小组,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等国执法部门也设有专职的犯罪心理画像小组。同时,除了专门的官方研究机构外,国外还有许多非官方的犯罪画像团体。这些画像团体由各种相关或无关专业背景的专家或非专家组成。目前处于领先地位的“行为画像协会”(ABP),是第一个国际性的、独立的跨学科专业团体。二、国外犯罪心理分析的研究成果在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论研究中,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框架。而且在美国现代侦查理论中,“心理痕迹”与“物质痕迹”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成为侦查学的两大理论支柱之一。美国联邦调查局对新行为主义学派心理学家托尔曼提出的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三大变量系统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交互作用的理论进行拓展,提出了“心理画像技术”(CriminalProfiling),主要通过作案人在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对作案人进行心理特征的描述、刻画和案情分析。其研究的基本思路是逆向地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分析其犯罪心理,从犯罪心理分析犯罪人的生活环境等内容,从而达到从犯罪行为认定犯罪人的目的。概括而言,具体操作过程是:犯罪现场———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犯罪环境———犯罪人。心理画像技术主要用于凶杀案件的侦查活动,其运用的程序和方法可概括为“两种描绘、三条途径和三种内容”。具体而言,“两种描绘”一是指利用计算机进行罪犯的心理特征描绘,其程序为:资料输入———分析研判———罪犯评估———犯罪描绘———调查———逮捕;二是人工描绘,主要通过研究犯罪行为,进而推测犯罪人的个性等心理特征。“三种途径”是指进行心理画像必须要分析犯罪现场、分析受害方和分析作案人。“三种内容”即主要通过对犯罪的预谋与准备阶段、付诸行动实施犯罪阶段及案后行为阶段三个阶段状况的分析,描绘罪犯特征。三、国内犯罪心理分析的研究现状(一)国内的侦查实践从国内的侦查实践看,以往在现场勘查中,侦查人员分析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如作案人与各类犯罪现场及各类现场中的可疑犯罪遗留物、痕迹、尸体、现象及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的分析),实质上就是对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认识。而且,实践中侦查人员进行的经验总结与积累,也包括犯罪心理分析方法的经验积累,如在命案的侦查中,近年来被法医工作者提倡的心理验尸方法,是通过证明死者是否有自我毁灭行为的故意,了解死者生前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了解其临死前的精神状态,同时结合现场的变动情况、遗留物情况,分析命案的性质。实际就是犯罪心理分析方法的体现。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侦查人员并没有意识到犯罪心理分析的作用,在侦查活动中往往注重物质痕迹的作用,而忽视心理痕迹。虽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犯罪心理分析开始在我国得到局部运用,但其更多的是为前期侦破工作提供参考。总体来说,实践中犯罪心理分析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其应用也仍处于经验阶段,缺乏专业性、体系性,没有理性的理论引导。而事实上犯罪心理分析可以在打击和预防犯罪方面做得更多。(二)国内的犯罪心理分析研究我国古代和近代流传下来的大量小说与传记中,可以找到许多涉及心理分析方法破案的内容。五代后晋和氏父子合撰的《疑狱集》,南宋初期郑克所著的《折狱龟鉴》,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明朝冯梦龙所著的《增广智囊补》,清朝魏息园的《不用刑审判书》等都记载了大量巧妙应用心理分析的方法抓获作案人的成功案例,[3]这表明犯罪心理分析方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但古代的心理分析破案方法比较简单、缺乏理论总结和科学检验,不同于作为一门学问和专!暴力犯罪理解计划是一个问卷报告系统,由具体负责凶杀案件调查的刑警填写,再由联邦调查局有经验的特工辅以有心理学背景的人员集体研究,总结犯罪行为的特点与规律。旨在利用由各州警方收集的细节,将罪犯行为分类成较广泛的领域,然后对罪犯轮廓进行描述,将尚未了结的跨州际谋杀案件联系起来。这种方法后来成为犯罪心理分析非常有用的工具。#曾与宾州大学的安·伯吉斯博士(Dr.AnnBurgess)合著《异常快乐杀人心理》(Sexualhomicide:patternsandmotives,台湾先智译著)和《犯罪分类手册》(Crimeclassificationmanual);与马克·奥尔沙克合著《动机剖析》与《变态杀手》,岳盼盼、白爱莲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30JOURNALOFGUIZHOUPOLICEOFFICERVOCATIONALCOLLEGESTUDYONPUBLICSECURITYANDLAW2006No.6Vol.18SumNo.77]项技术的现代心理分析侦查方法。国内学者近年来开始关注犯罪心理分析的研究,主要从犯罪心理痕迹、嫌疑画像(也有学者称心理画像)、现场犯罪心理痕迹、犯罪心理现场的再现、心理痕迹检验学等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述。目前,学者们主要是从犯罪心理痕迹的视角进行研究,逆向地从作案人作案行为所遗留的心理痕迹入手,刻画罪犯,分析和描述案情,确定侦查方向,追溯犯罪人。①其基本思路是犯罪心理痕迹———犯罪行为活动———犯罪心理活动及其状态———犯罪人的主体状况及现场情况———犯罪人及基本案情。[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大中教授在犯罪现场再现研究的框架下,将“犯罪现场上的心理痕迹”界定为“表现在现场行为各阶段的动机和目的,在各种痕迹及遗留物上的动机与目的,在现场上的各种现象及状态上的动机与目的……”[5]并提出“心理捕捉法”,对作案人遗留的这种特殊心理活动痕迹进行再现。有学者提出应建立心理痕迹检验学,并提出由犯罪心理测试、催眠术、模拟画像技术、人格异常者犯罪心理分析、侦查主体的心理自控等内容建构心理痕迹检验学的设想。[6]也有学者将刑事案件立案直至终结分为破案和审案两个阶段,将破案过程中的现场勘查视为对物质现场的勘查,而将审案过程视为对犯罪行为人心理现场的勘查,即犯罪行为人作案时的心理活动在大脑中留下的印记的勘查,从而将“犯罪心理现场的再现”界定为犯罪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过程,即通过侦查人员的讯问激活犯罪行为人心理现场的过程。[7]这些研究将国外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论成果引进国内,并对其进行有益地探索,是一种理论的积累,对我国侦查学理论的发展是很有益的。但是,目前犯罪心理分析的研究仍处于“潜科学阶段”,无一致的基本概念和系统的观点,与理性的研究还有很大差距。同时,犯罪心理分析的侦查对策体系研究较为薄弱,将犯罪心理分析作为一种可以指导侦查实践的、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体系加以研究的尚属少见。即使是国内专门从事犯罪心理分析的专家,也往往是在案件侦破之后再来总结犯罪人的心理,极少在案件进行侦查之时运用犯罪心理分析帮助破案的。#而且由于英美国家同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社会心理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其犯罪心理分析的研究多是侦查经验的积累,侧重于实践的应用与总结,如果简单地套用西方的研究成果可能会造成淮南之橘淮北之枳的尴尬,甚至误导实践。因此,在国内、外学者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犯罪心理分析进行再研究、再发展,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探讨符合我国国民心理整体特征、符合我国侦查实践规律的犯罪心理分析方法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紧迫的。四、犯罪心理分析的理论基础犯罪心理分析是侦查人员在犯罪行为破坏事物原有的状态,引起相关客体群发生变化而组成的物理场中挖掘犯罪信息,分析作案人的犯罪行为特征、个性心理特征、生理特征、生活环境,据此对作案人进行塑形和行为预测,并提出针对性对策的一种侦查方法。犯罪心理分析的关键在于通过对犯罪心理的模拟体验,将侦查人员自身摆在犯罪人的位置上思考问题,进一步探讨犯罪人的个性特点等犯罪心理特征,从而提出侦查对策。约翰·道格拉斯在谈到犯罪心理分析时,对其进行了感性与直白的描述:“犯罪者在开始他的活动时,都有他的喜好和他自己的技巧……我们必须知道怎样操纵他反应的方式、他打算采取的下一步骤,在他前往犯罪的道路上堵住他!”。犯罪心理分析这种侦查方法自其产生之初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在警方只对犯罪事实感兴趣的年代,很多人并不认为凭借对作案人心理特征的描述就可以逮住作案人的想法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但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许多未知科学领域的涉猎逐渐加深的同时,犯罪心理分析的科学基础也越来越明晰。事实上,犯罪心理分析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是不可捉摸的玄学,其具有哲学、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理论的支撑,是具有科学性与可行性的。(一)犯罪心理的客观
本文标题:宦官专权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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