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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东大学法学院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家庭社会学》课程论文课程号:1300857任课教师杨焕鹏成绩论文题目:(可指定题目,也可说明题目范围。)(默认字体和行距)写一篇与“家庭社会学”有关的论文论文要求:(对论文题目、内容、行文、字数等作出判分规定。)1、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2、评分标准:100分。主要分为:选题20分,论文结构30分;语言组织20分;创新10分;格式20分。发现抄袭,按不及格对待。教师评语:教师签字:年月日(以上内容请保持在本部分范围内,结构不要改变,版面要求工整)正文(字体:宋体3号,行距:单倍行距)我国反“家庭暴力”援助难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且日益严重,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由于综合因素的影响,导致反家庭暴力援助难。从家庭社会学的角度对反“家庭暴力”援助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解决此难题,进而消除家庭暴力的措施和建议提出一些看法。[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援助难;原因;措施家庭暴力(这里指的是对妇女的暴力,不涉及对老人和儿童的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且日益严重,并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全国妇联2003年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学院___法学院____专业__社会工作____班级___社本1401_____本专学号___20141202124____姓名__赵澈_______________密封线学生须将文字写在此线以下2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1%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有38.4%的夫妻承认发生冲突时会动手,其发生的频率一般为“几个月一次”。调查显示,当受到配偶殴打时,有48.2%的男性会“和配偶对打”,而女性更多的是“被动地让配偶打”、“躲进另一房间”和“大声向邻居呼救”。尽管社会组织及单位对家庭暴力的制止十分关注,也很努力,但由于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的存在,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再加上家庭暴力立法的不完善等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导致反家庭暴力援助难。鉴于此,笔者试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反“家暴”援助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解决此难题、进而消除家庭暴力的措施和建议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援助难的原因1.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的存在和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导致取证难的最根本原因是: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的存在。当今的文化基本上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李达在其《女子解放论》中对男权文化有较透彻的揭露。他指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都以男子为中心”,以维护男子利益为转移,“社会就以男子为中心,一切思想行为,适于此种社会的都被采用,不适于的都被排斥了。”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结构不平等。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利,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格局。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社会结构是男权文化的集中表现。男权文化就是丈夫打老婆,同时也是有关部门人员取证难的最根本的原因之一。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有权利,妻子对丈夫有义务。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夫者,妻之天也”,“教训老婆”是丈夫的责任,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如果反过来,妻子打丈夫则是犯上作乱,天理不容。“夫者,妻之天也”的夫权思想在新中国虽然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矫正,但是传统是一种习惯,它影响还很深,新的婚姻法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迹,这也是取证难的一个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庭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认为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无情无义”、“想让孩子父亲蹲监狱”、“简直坏透3了”,这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好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对于此类现象社会学家M.A.斯特劳斯这样解释:“家庭私有化阻断了社会对成员的控制,也使他们与邻里、与扩大家庭的纽带消失。这种因素的作用在工业社会中的夫妇式家庭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反映。把家庭隐私看得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规范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至邻居即使耳闻了某家庭内部的争吵或目睹了家庭暴力在受害者身上留下的记痕也试图装出一副全然不知的神情,更不会说会主动向有关部门或亲临出事现场去干预。指望他们的协助更是不现实的空想。2.受害妇女对丈夫施暴行为意义的反思使丈夫的施暴行为合理化,导致有关部门对受害妇女提供援助受阻。作为受害者,由于与加害者的婚姻关系,相互之间或仍有些感情,或曾有感情,因此,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爱恨交加、情仇交织。加害者往往是家庭生活中在生理、精神、经济上占有优势的人。受害者因处于弱势,加之多数对丈夫的精神、经济的依附思想,在遭受侵害时,通常不敢声张、不敢反抗且会对丈夫施暴行为的意义进行反思。在江西省妇联专项调查中,“在问及遭受到配偶暴力侵害时,有36.65%的人忍气吞声,有17.6%的人采取躲避并进行反思的方法”。社会学家吉利登斯把此类反思性(thereflexiveconstitution)解释为受害者对生活事件和行动意图的思考,包括着类似“我怎么了?”“为什么会这样”等一些基本问题。一方面,这种反思性把个人经历与制度层面有机地连接起来;另一方面,这种反思性又建构了实践的连续性,同时这种实践的连续性又继续着人们的反思性,构成了思想与实践之间不间断的联系。通过访谈调查表明,“受到丈夫虐待”的妻子们对待受虐的普遍反应模式有这样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愤怒、委屈以及绝望,并陷入对丈夫行为的不可理解上。第二阶段就开始了对丈夫施暴事件的反思,主要是试图理解丈夫的施暴行为,寻找丈夫如此行为的理由以及施暴对婚姻具有的意义,很多被打妻子可能表面不原谅自己的丈夫,但内心深处处在不断对丈夫行为进行着理解,反思丈夫施暴行为的合理性。第三阶段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原谅丈夫的行为,以至于家庭暴力可能成为家庭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或解决似乎无法解决的夫妻矛盾的一部分。在这三个阶段上,最重要的阶段就是对丈夫行为意4义和自己意图的反思性。这样一来使得公安机关、法院等有关部门为受害妇女提供援助遇到很大的阻碍。3.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和意识,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由于公安人员普遍认为“家庭暴力为家庭私事”、“老公打老婆天经地义,只要打不死,很难管”,对之采取不介入的态度,因此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察,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书。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4.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尽管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为主体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维护妇女合法利益的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框架内,确立和保护妇女公民的人身权利,反对家庭暴力有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也表明,仅凭现有法规体系而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规则难以实现比较完满的法制政绩。在罪与非罪之间、轻度暴力与中度暴力、重暴力之间的惩戒依据上,仍有法律真空立法中,由于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同时还存在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较弱的局限性。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很少有目击证人,且施暴者与受助者之间存在亲情的关联性,单凭受害者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同时也给警察认识家庭暴力、干预家庭暴力造成障碍。此外,虽然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从而婚内赔偿不再受到质疑,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赔偿仍然困难。同时,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期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二、对策与措施1.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涵义与范围。鉴于目前婚姻自由的精神损害和性虐待是一个日益普遍的社会问题,修改后的《婚姻家庭法》不仅应对家庭暴力作明确的概念界定,而且对家庭暴力外延的解释应从单纯的肉体伤害扩展到精神损害与性暴力。2.尽快制定并出台《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做到5有法可依。应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或者在修改后《婚姻家庭法》中设有专章(节),对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作出明确规定,并和完善现有民事刑事法律相结合,做到有法可依。3.司法部门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利用现有法律为受虐妇女伸张正义,同时扩大公安机关权限,赋予公安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来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一方面要重视并完善对妇女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才能使妇女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4.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机制,整合资源,发挥民间组织的优势,促使社区针对家庭暴力的服务网络的形成,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及时获得社会援助。5.重视并加强妇女自身的素质教育,以提高其维权意识,向受虐妇女“充权”,提高其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在妇女尚不能完全依赖社会时,起码可以加强自身素质教育,提高自己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其反对家庭暴力的自觉性,进而改善妇女地位,实现男女平等;要勇于同各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敢于斗争,才能争得自身权利,进而保护自己。6.通过建立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传媒网络、创造性地开展地方群众性文艺活动,加大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2015.12.306
本文标题:家庭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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