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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一、什么是刑事政策最广义的定义:国家为预防和打击犯罪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和方针。不限于直接对付犯罪的刑法制度,而包括间接的同防止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如教育政策、就业政策、住房政策等。李斯特:“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广义的定义:对违法犯罪者和有犯罪危险者采取的,以打击、预防犯罪为直接目的的国家对策。不限于刑法制度,包括具有与刑罚制度类似作用的其他制度,如治安处罚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制度等。狭义的定义:运用刑法手段同犯罪者做斗争的原则、方法和策略。这一定义将刑事政策限定在刑事法领域内。国内外多数学者持广义说.二、刑事政策学的历史古代就有刑事政策思想。西周:“明德慎刑”、“德主刑辅”.古代还有“刑罚世轻世重”、“刑期于无刑”的思想.现代刑事政策学起源于近代的欧洲大陆。费尔巴哈:刑事政策之父他在1800年《刑法教科书》最早使用刑事政策这一术语.但没有下明确完整的定义.19世纪末趋于成熟,二战后迅速发展.法国: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三、刑事政策的分类一、基本刑事政策指在较长时期内在犯罪控制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政策。具有三大特性,1、稳定性:在较长时期内起作用。2、全局性:在犯罪控制全过程中起作用3、主导性:二、具体刑事政策指在犯罪控制的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中起作用的刑事政策。其范围限于某一类犯罪或刑事活动的某一方面,如对性犯罪的政策,对毒品犯罪的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死刑政策,等等。四、刑事政策的意义和作用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国际刑法发展趋势——刑法刑事政策化导向作用: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具体体现在:(1)犯罪圈(打击范围)的划定。入罪还是出罪?打击面宽些还是窄些,不仅是立法技术问题,它取决于对诸多因素的综合考虑:犯罪态势、文化传统、社会心理、刑事司法力量、公众对犯法行为可容忍度等。如见危不救、非法鉴定胎儿性别。(2)打击重点的确定。(3)打击程度的设定。如暴力罪的刑罚重于非暴力罪,危害国家安全罪重于危害财产安全罪。五、刑事政策发展的国际趋向1、刑事政策合理化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觉醒的产物。刑事政策是否合理直接制约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合理的刑事政策以对犯罪现象和刑罚功能的理性认识为基础。罪因多元论与刑罚有限性。迪尔凯姆:犯罪是一个社会的必然现象,存在一定量犯罪是正常的,犯罪不可能被消灭。应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摈弃刑罚万能思想,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2、刑事政策法治化李斯特: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刑事政策的法治化要求: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要遵循法治原则,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不能以政策替代法律。例如,“从重从快”必须“依法”,从重不是加重,应在法定量刑的幅度内,不能出格;从快”不是一味的求快,而是指在法律程序范围内迅速而及时地办案,讲求高效率,高质量,不能突破法定的办案期限。3、刑事政策人道化刑事政策人道化的体现:1、严格限制乃至废除死刑,2、限制自由刑。3、强调对罪犯人权的保障。4、关注罪犯的再社会化。5、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6、重视受害人权利的保护。4、刑事政策两极化即所谓的“轻轻重重”。“轻轻”:是指对轻微犯罪,如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处理更加宽松。“轻轻”的表现:四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轻轻”一方面体现刑罚的人道化,有利于促进犯罪人重返社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避免监狱人满为患的现象。“重重”是指对严重犯罪的惩治更为严厉。这主要是由于当前各国犯罪问题突出,尤其是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地影响社会的稳定。现重重,使司法机关腾出力量打击重罪。刑事政策要同各国犯罪状况相适应。国情不同,各时期犯罪态势不同,刑事政策应适时调整。如美国:“轻轻重重,以重为主”;西欧:“轻轻重重,以轻为主”台湾地区刑法修订的启示台湾于2005年通过新的刑法修订案。本次修正的主要方向为落实“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宽的体现:对应判短期自由刑的人,予以“转向‘,如以易科罚金、缓刑、缓起诉、不起诉处分或其它社区处遇等方式替代。严的体现:为更严厉惩治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提高数罪并罚之期限为三十年,并对于屡次犯重罪者,限制其假释。5、刑事政策国际化全球化背景与犯罪的国际化: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国际犯罪:如贩毒、洗钱、劫机、恐怖主义犯罪。跨国犯罪:贪官携款外逃现象。单靠一国力量不足,须加强刑事领域的国际合作。我国已加入《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反腐败公约》。中国目前已经与外国签订了28个引渡条约,41个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意图建立一个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网络。余振东案的解决。六、中国刑事政策的演变与现状(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演变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曾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是我党在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长期斗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提出对反革命分子区别对待、感化教育的政策,这被认为是萌芽。建国后,1956年八大报告中,首次正式将我国基本刑事政策表述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罗瑞卿将其概括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六个方面。79《刑法》第一条宣布刑法是“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二)“严打”的兴起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式微自1983年中央提出“严打”方针后,“严打”主导了近20余年的中国刑事司法实践;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地位受到一定冲击,甚至有人认为“严打”已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而成为基本刑事政策。(三)对“严打”的几点思考1、“严打”的含义“严打”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方针。是特定时期内为了遏制犯罪的升级和蔓延而采取的举措。2、历次严打回顾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严打有过三次:第一次是1983年9月至1987年1月。北海公园强奸案与唐山斧头帮。第二次是96年4月到1997年2月。96年2月2日李沛瑶案;2月8,运钞车被持枪歹徒抢劫案;2月13日,珠宝行被抢。第三次:2001年4月到2003年。石家庄3·16爆炸案。在广义上,针对某种或某几类犯罪进行的专项斗争,都可称之为严打。如扫黄,打拐,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专项斗争。3、“严打”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历次“严打”斗争,都取得一定成效。短期内犯罪确实下降。但很快又呈上升态势,甚至来势更加凶猛。犯罪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严打效果很难精确评价。否定论者:严打未能有效遏制住犯罪上升,所以严打无效。肯定论者:如不搞严打,犯罪更加猖獗,所以严打是必要的。“严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社会治安“根本好转”这一目标没有实现。我国面临的犯罪高发态势并没有彻底缓解,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另一方面,以往“严打”实践中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影响了“严打”的效果。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片面强调打击,人权保障重视不够2、片面理解“从重”,有损刑法公正性3、片面领会“从快”,办案重数量而轻质量4、过分看重“形势需要”,司法独立难保障5、追求一时轰动效应,忽视日常犯罪防控4、关于“严打”政策的诸种评价肯定说:一般为实务界所推崇,也是官方观点:“深入持久地开展严打斗争,坚持严打不动摇”。否定说:多为学者,认为:既然事实证明“严打”没能有效遏制犯罪上升势头,且副作用不少,故应放弃。5、理性审视“严打”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实施“严打”战略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集中司法资源,对严重犯罪严厉打击,是各国通行做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外也有严打。如美国911后对恐怖犯罪的打击。但是必须坚持法治,执行中不能运动化。“严打”只是对付犯罪的权宜之计,并非维护社会治安的长久之策。不能对“严打”寄予过高的期望值,乃至视为控制犯罪的基本策略。科学定位“严打”合理确定严打的地位:应是具体刑事政策,不是基本刑事政策。应慎用“严打”,不到万不得已不宜使用。是否发动应做科学评估,不要情绪化反应,不要受个案思维左右。要考虑地区差异。严打的对象和目标要有合理界定。对象不要扩大化,目标不要过于理想化。一网打尽不可能。要特别强调“依法”,关注“严打”质量,尽力减少其负面影响,淡化其运动化色彩。正确理解严打的内涵。“严”,不只是严厉,也有严格,严肃,严密之意。不要把严打简单理解为多判、重判、快判,更重要的是严密法网,严格责任,严肃法纪。要倡导科技治罪,提高破案率。(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宽严相济政策的历史文化渊源。孔子: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展开,是在对“严打”政策进行理性反思的基础上,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提出的。二者一脉相承,又有所超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是从战争时期对敌斗争策略演变而来,在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的政治运动中确立,因而具有明显的政治话语特征;而“宽严相济”是一种更为科学和法律化的表述。从内涵来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侧重于“惩办”,强调刑法的惩罚功能,更关注对犯罪的打击;而“宽严相济”侧重于“宽”,强调刑法的改造功能,更关注犯罪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宽严相济”,体现了刑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理性主义的进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罗干在2005年12月5-6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正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其核心内涵可概括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宽和严的的确定应以法律为标准。曹建民:“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具体包括如下几点:1、对严重、恶性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2、即使是严重刑事犯罪,若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予从宽判处;3、对罪行较轻,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依法从宽处罚,直至免于处罚;4、虽然罪行较轻,但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如累犯),则应依法从重处罚;5、刑罚的宽严在具体适用上,应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而灵活掌握,同时要把握一定的度。“不审势即宽严皆误”正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与“严打”政策关系宽严相济政策是我国当前基本刑事政策。“严打”是今后一定时期内仍应坚持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二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并行不悖。“严打”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中“严”的一面,是宽严相济的具体体现。宽严相济是全局性的、长期性的,“严打”只适用于特定时期的特定犯罪。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即使在“严打”期间,对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或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仍应适用比较宽大的处理措施。不能片面强调“严”的一面。(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工作中的贯彻2007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2010.2.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转变观念树立刑法谦抑观念。慎重启动刑罚权,包括慎重逮捕、慎重起诉。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那些用民事、行政等其他手段足以有效解决的问题,就不必诉诸刑罚。树立人权保障的观念。尤其要重视对犯罪人权利的保护。既要重视发挥刑罚的惩治、威慑的功能,也要重视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功能,使刑罚的适用融入人文关怀,尽力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要力戒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办案现象,切实依法
本文标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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