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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一篇金融法总论第一章金融法的基本范畴第一节金融范畴概述第二节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第三节金融法的地位与作用第四节金融法的渊源、体系和基本原则第一节金融范畴概述一、金融范畴的界定二、现代金融体系三、金融的功能一、金融范畴的界定(一)金融的含义金融:主要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包括财政(publicfinance)融通和信用融通。财政融通:是指国家以其政治权力为基础,以税收的形式征收货币资金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信用融通:是以市场为基础,以债权债务的形式筹集、转移、借贷和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为,具有有偿性、自愿性和任意性的特征。狭义的金融在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仅指信用金融。一、金融范畴的界定(一)金融的含义金融活动三要素:(1)金融主体。主体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以银行为核心,金融信用以银行信用为核心。(2)如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金银、外汇的买卖;票据的发行、背书、承兑;支付结算;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等。(3)金融客体。也称金融工具,包括货币、票据、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等。一、金融范畴的界定(二)金融的一般分类金融有无金融中介是否跨越国界直接金融间接金融国内金融国际金融(二)金融的一般分类1、有无金融中介:(1)直接金融:资金的需求者和资金的供给者直接进行融资或借贷。(2)间接金融:资金的供给者和资金的需求者之间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主要是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在资金的最终供给者(存款人)和资金的实际需求者(借款人)之间,将资金的总流通分为两个环节。间接金融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存款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金融的一般分类2、金融活动是否跨越国界:(1)国内金融:金融行为以及金融行为的后果均发生在一国境内的金融。(2)国际金融:跨国金融活动,它不仅以货币、信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等国内金融要素为其基本内容,而且以各种形态的货币金融资产跨越国界流通与交易为其特定内容。一、金融范畴的界定(三)货币与金融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货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货币是表现商品价值的材料,它直接表现商品的价值。二是货币具有直接同一切商品相交换的能力。一、金融范畴的界定(三)货币与金融货币是金融活动最基本的客体,其他金融客体如票据和有价证券,都是由货币派生而来或衍化而来,而且票据和有价证券的标的仍然是货币。在某种意义上,金融就是以货币为对象,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代用货币信用货币一、金融范畴的界定(四)信用与金融在广义上,金融信用是发生在金融领域的信用。金融信用从主体方面来看,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保险信用、证券公司信用、信托信用、融资租赁信用、国家信用和个人消费信用等等。其中,银行信用居于核心地位,二、现代金融体系现代金融体系由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主体体系、金融工具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构成。严格说来,金融主体和金融工具都属于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由于金融市场离不开金融监管,因而我们也可以说,现代金融体系也就是金融市场体系。(一)金融市场体系1金融市场的含义金融市场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市场是指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中义的金融市场是指货币资金融通的场所;狭义的金融市场仅指金融产品交易的现实场所,如票据交换所、证券买卖场所、同业拆借市场、黄金外汇交易市场等,不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存贷款市场等。2金融市场的要素主要包括金融交易的主体、金融交易的客体和金融交易行为。金融交易的主体是指金融交易的参与者,分为:(1)筹资者、存款人和投资者。(2)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既可能是金融市场的筹资者,比如吸收存款,发行股票或金融债券;也可能是金融市场的投资者,比如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买卖金融产品等;还可能是金融市场的经营服务者,包括直接服务(比如银行从事贷款的行为)和中介服务(比如支付结算、经纪、承销等)。金融交易的客体就是指金融工具,也称金融产品,它是金融交易行为的物化形式,比如货币、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金融交易行为,是金融交易当事人设定金融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实际上就是金融交易合同。金融交易合同大多是要式法律行为,是书面合同;有的金融合同还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不符合规定,将导致票据无效。(二)金融主体体系金融主体体系:主要指金融机构体系。金融机构也称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根据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有不同的分类。根据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金融机构可分为公司型金融机构、合作型金融机构和特殊法人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创造货币信用以及经营金融产品的不同,可将金融机构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银行:是最主要的金融机构,是专门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发行基础货币的银行,是政府的银行,也是银行的银行。代表政府从事国际金融活动,它只与商业银行发生直接货币关系,不与企业和居民发生直接货币关系。商业银行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的金融企业法人,在银行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在我国,商业银行在广义上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它们除了经营规模和地域与商业银行相比要小得多之外,在功能上与商业银行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经营非货币性金融资产的特殊企业,根据其经营金融资产的不同,可以分为保险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交易所等)、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等。(三)金融工具体系1金融工具的含义和特征金融工具:是发行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表示货币或信用关系的凭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2)期限性(3)流动性(4)风险性(5)收益性(6)要式性2金融工具的分类表示信用关系的性质和功能货币有价证券本币外币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2金融工具的分类(2)根据金融工具的有效期限,可分为长期金融工具、短期金融工具和不定期金融工具。长期金融工具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短期金融工具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不定期金融工具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比如法定货币和股票。具体到某一类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期限又有具体区分,比如债券,5年期以上(不含5年期)的为长期债券;1年期以内的为短期债券;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至5年期以内的为中期债券。2金融工具的分类(3)根据金融工具的基础性和派生性,可分为基础性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基础性金融工具:是金融工具发行人发行的直接证明持有人享有初始金融权利的凭证,如货币、票据、股票、债券、存单等。衍生金融工具:是建立在基础性金融工具基础上的金融合约,在合约上载明买卖双方同意的交易品种、价格、数量、交割时间和地点等。衍生金融工具主要有期货合约、远期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等。(四)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主体与金融市场主体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早期的金融监管主体实际上就是中央银行。由于金融业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就出现了专业化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2年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不断地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分别实施对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专门监管。不过,发达国家又出现了金融综合监管的趋势,如日本和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的“金融大爆炸”,分别成立了金融厅和金融服务监督局,它们对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业实行全方位监管。三、金融的功能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和命脉,是国民经济资金的“蓄水池”,资金来源于此,再流向它需要发挥功能的地方,最终又回归于此。金融业通过金融活动实现其目的,因而金融是经济行为的主线。金融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货币供应功能金融机构的货币供应,为国民经济活动提供了资金的原动力,又为商品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媒介。货币包括通货和存款货币。通货又称法定货币,由钞票和铸币构成,由中央银行垄断发行,构成中央银行的负债。存款货币是商业银行账户中可由存款人以支票或电子指令直接进行支付的存款余额,构成商业银行的负债。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发行向市场提供基础货币,而商业银行通过存贷款业务向市场提供派生货币。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行为对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可能性进行调控,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二)融资功能资金需求者可以在金融市场通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获得资金。直接融资:是筹资者在资本市场上直接向投资者筹集资金的活动,主要是在证券市场上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的活动。融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发行证券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如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必须经过核准。银行等金融机构好似一个庞大的蓄水池,通过存款和其他途径吸收资金,形成巨大的资金总量,然后贷放给资金需求者。银行具有专业的资金管理优势,有专门经营货币资金的能力,它可以使资金较为有效地进入生产和流通环节,最后又安全地回流到银行。(三)支付中介功能结算:在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由于商品交换、劳务提供和资金融通等活动而产生了为了清偿债务和清算债权而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结算有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之分。现金结算的规模非常小,也不安全。大量的货币收付行为主要通过银行账户之间的划转,这不仅提高了结算的效率,也节约了现金使用量,从而保障了资金的安全。(四)化解风险的功能金融市场比一般的商品市场风险更大,所造成的破坏性也更大。但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具有化解风险的能力。不同的金融市场风险程度不同,由于金融资本的迅速流动性,当事人可以迅速将资本从高风险市场转移到低风险市场,而实物资本的运作就不具备这方面的条件。此外,金融机构管理风险的能力要高于一般企业,有些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的对象就是风险,比如保险机构。金融工具具有化解风险的功能,衍生金融工具虽然风险很大,但是套期保值的重要手段。(五)资源配置功能对新兴产业、有增长潜力的产业,银行一般愿意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国家政策支持的产业,国家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贷款,或者通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对夕阳产业、国家政策命令淘汰的企业,银行一般不愿意提供信贷资金。在金融市场上,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企业,一般很容易获得资金;而连年亏损、毫无生机的企业只能面临被淘汰的命运。优势企业可以在资本市场进行收购、兼并,不断壮大。(六)经济调控功能中央银行是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其两种最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供应量,使货币资金的供给量与社会资金的需求量达到平衡,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防止通货膨胀,从而促进经济稳定、有效地增长。第二节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三、金融法律关系四、金融法律责任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金融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等;广义的金融法还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等。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就是金融关系。根据性质的不同,金融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金融组织关系金融市场中最基本的金融主体是金融机构,某一社会关系是不是金融关系,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就是有没有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市场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就在于它有一个中介服务者——金融机构,没有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就不存在。这样,围绕着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包括金融机构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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