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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弘创投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打造全新的多元化资本帝国2深圳市弘创投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弘创投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总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子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总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包括由总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子公司持有其49%的股份。第四条总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子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总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第五条总公司和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将对各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3第六条加强总公司对子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高总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各子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在总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子公司股东要定位自己是一个企业家,企业不是靠个人,企业应该有哪些角色,要有定位,运筹帷幄。第八条总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子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支等实行预算管理,由总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核定并下发各子公司的经营、投资、筹资及财务预算,并将预算按月下达实施。各子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第九条各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子公司处置股权须事先向总公司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各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第十一条各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根据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总4公司审查备案。第十二条总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各子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纳入本系统管理,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总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第三章人事及薪酬管理第十三条各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总公司安排人员协助管理。第十四条子公司开展第一步就是建完善的组织架构,才能保证事业的成功,在子公司每个股东的脑海里要有一个蓝图,子公司组织架构要明确职责权益。第十五条筹建子公司办公场所至少1000平以上,建议要有小型会议室、宽敞明亮。5第十六条子公司总经理会做市场分析、规划;政府对接,工作考核;跟当地各机构协会达成协议;指挥作战,带领公司员工冲锋陷阵;会制定作战计划、激情四射、决策果断、把握时机、随机应变、敢于承担、大刀阔斧、决胜于千里的魄力。第十七条子公司总经理必须对子公司任职人员公司高度负责,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第十八条子公司的运营督导、财务总监实行总公司委派制,由总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被聘用的子公司运营督导和财务总监应与总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责任、权利、义务及应享受的待遇和违约的处理等条款。第十九条运营督导协助子公司对接各部门负责人及内训工作;协助制定、落实、监督子公司的任务;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关心职员工作思想、家庭生活;清晰公司经营理念、经营路线、经营目标,跟总部保持一致。运营督导相当于政委角色,军长负责征战杀场,战役胜利的保障。政委是负责党的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日常的工作主持。第二十条财务总监根据公司情况帮子公司设会计、出纳;真正执行财务制度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负责审核报销费用、单据,各种收支原始单据;负责经营项目款项审核,认6真核对往来账目;做好财务分析、财务报表,看到报表就能捕捉数据,分析出市场问题,做针对性调整。第二十一条子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子公司整体后勤,负责会议的制定工作;协定起草修订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公司绩效管理、考勤工作、招聘工作;内部会议的安排,做好准备工作、会议记录和会后整理工作;负责前台、保洁、保安工作的管理;领导安排的其他重要工作。第二十二条子公司企划部门负责子公司内外形象设计,按总部统一要求;弘创会员互动活动的策划、宣传、实施(总部提供活动计划方案);当地的新闻联络与宣传,提高知名度;整理服务市场的宣传资料;服务台形象树立、管理。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客服部门受理来电或在线等业务咨询,按要求进行回访工作;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建议,在服务过程中,做到详细记录,及时汇报;熟练掌握公司业务知识,及各项操作技能和相关业务流程;负责对弘创会员的跟踪服务,以及对投诉的解决;与总公司各部门进行简单的工作业务沟通;听从领导指挥,执行领导发布的其他命令。第二十四条子公司运营部门负责吸纳会员,落实推广计划方案;主管每天会议的制定召开(总部供资料参考);宣传资料工具的完善;会员进度、资金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子公司教育部门讲师最好来自于市场,负7责子公司运营部的培训;负责子公司各种会议的组织策划、主讲;负责子公司会员的培训及素质教育;负责子公司会员的启动方案,协助企划部门;配合子公司会员金融公益课程讲座(总部支持);配合公司弘创会员成长方案的落实。第二十六条在总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总公司审查备案,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人员、及设立新岗位等。第二十七条各子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招聘制度,应制定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人事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第二十八条建立各子公司总经理向总公司总裁办公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子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总公司总裁办公会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每年向总公司董事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总公司批准。子公司总经理的薪酬由总公司确定。子公司副经理的薪酬由子公司总经理拟定报总公司审查确认。子公司部门员工的薪酬由子公司总经理确定。子公司全体员工的薪酬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确定并发放。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条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总公司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经总公司审查确认之后执8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执行。子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总公司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2、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会员推广计划;3、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总公司审批、并由总公司统一管理;4、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一条各子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固定资产购买、建造、重大改造及装修和资产处置管理制度;3、预算管理制度;4、费用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未经总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支资金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第三十三条各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列或少列,不得虚摊成本、费用。子公司的所有税费均由子公司财务自行申报缴纳。9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总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1、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总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2、子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总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子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制度计。第三十四条各子公司必须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并在次月5日前上报、按季编报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报表说明)并在季末次月10日前报送总公司。子公司向总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三十五条各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总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总公司董事会:10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3、重大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总公司报告信息。第三十七条内幕知情人员对总公司及子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六章审计监督第三十八条总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各子公司应接受总公司的审计监督,积极配合总公司审计部门完成总公司指令的各项审计工作,任何子公司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总公司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三十九条总公司审计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子公司进行审计。以便于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做出全面评估,并及时了解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第四十条各子公司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离任,必须由总公司对离任的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情11况进行全面审计。第四十一条各子公司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报备总公司审计后实施,未经审计确认的重大经济合同不得实施。重大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固定资产购买、建造和装修合同及预算和决算书;2、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合同;3、与其他投资人合作项目开发合同;4、任何形式的对外承诺、担保、财产抵押和质押合同;5、重大资产处置合同,包括股权转让、重大财产转让、租赁等合同。第七章特别审批事项第四十二条子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事先征得总公司批准: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重大经济合同;4、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5、总公司认定的其它事项。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各子公司必须按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有关事项的申请和报告职能,切实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总12公司的监督检查。总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子公司应当遵照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总公司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由总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弘创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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