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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二章:汽车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由于保险人面对广大的投保人,不可能一一去了解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增加特别条款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实务中一般以投保单为限,即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除此之外,投保人不承担任何告诉、告知义务。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保险人可以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及费率和其他可能会影响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的事实;②合同订立时,根据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已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做如实回答;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④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⑤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通知保险人;⑥保险标的转让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保险合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通常分为两大类:①宣告保险合同无效告知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条件和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则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保险合同自始无效。②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人不能解除或变更保险合同。如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则保险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这一规定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要灵活一些,保险人既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也可以放弃合同解除权,通过加收保险费或减少保险金额的形式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①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的划分,保证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是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陈述,不包括保证该事实继续存在的义务。投保人只要事实上陈述不正确,即构成违反保证;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被保险人对承诺保证的违反,保险人自其发生违反保证的行为之日起可解除合同。②根据保证存在形式的划分,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保证的主要表现形式,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以语言、文字和其他习惯方式在保险合同内说明的保证;黙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中没有载明,但在保险实践中应予遵守的一类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禁止反言是指对放弃的权利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农场共有60辆汽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600元。合同规定:保险方有权对农场的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并且规定了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程序。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农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农场拒绝检查。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不安全因素较多。就书面建议农场对8辆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8吨卡车进行停业大修,但农场不予理会。一个月后,先后有2辆这种8吨卡车肇事,车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辆损失12万元。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农场认为大修与否是农场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不应干涉其经营自主权。现在车辆全损,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同学们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各家看法:观点一:农场已经对车辆保险,车辆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付责任。至于车辆是否进行大修是农场自己的事情,保险公司不应干涉。观点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被保险人有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对于车辆来说,应及时进行检查,而且对保险公司的建设拒不接纳,最终导致车辆的损毁。这是一种严重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分析:农场为做好对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没能使其处于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违背了其保证义务。农场错误的以为只要车辆投保了全包就万事大吉,保险公司无权干涉其车辆的修理使用。它忽略了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它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准确的告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而且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农场的卡车已过了大修期却不进行修理,而继续使用,增大了发生危险的可能,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着实违背了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2、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生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巳患有胃癌,仅从他末声明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而他告知其曾患过胃病),却可以肯定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暇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末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如实履行是保证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尽管被保险人不是故意隐瞒他有胃癌的事实,但是却隐瞒了住院做手术的事实,增大了保险人的风险,那么就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虽然我们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申偏向于保护被保险人方的利益,但是保险公司正当合理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显然,本案中第二种观点更有说服力,观点也较合乎合同双方的真实情况,处理上也体现了对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诚然,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它牵涉到保险合同的效力、除斥权等一系列理论相实践问题。法律条文毕竟只是苍白的文字,而生活则是丰富多彩的。在操作过程中,这一基础佳环节引起的纷争较多,表现形式也相当复杂。双方当事人如何把握它的精髓所在,不断充实完善这一原则,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恐怕是保险业运营中一个永不褪色的话题。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3、1996年9月1日新学期开始,13岁的B上初中了,学校让新生每人交纳了保险费25元,其中学生平安保险10元,另加疾病险15元。9月8日凌晨,B腹部剧烈疼痛,后经医院确诊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属于先天性疾病。B在1996年12月至次年的9月,共动了三次手术。1997年B父两次向投保的A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的请求。但A公司认为B是带病投保,对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不免责赔偿。B的父亲对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分析,最后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B保险金9790.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A公司负责人则认为,学生家长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病情。但是在学生平安保险的实际操作中,业务员是直接在学生B所在学校讲的,有的老师可能宣传不到位,多数情况是投保人在不知保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收了保费,签了保单。显然,A保险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B应该得到赔偿。保险法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有明确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末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份保险合同没有家长签字,而投保人是文教局,所以不符合法律程序。《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一经签订,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就有权依据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负责。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4、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某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某甲,此后多次催促某甲支付保费,某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事后,在10月11日某甲立即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此时,保险公司还不知道己经发生了事故,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真象后,以某甲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费为由予以拒赔,某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本文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第二则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问题;第三是最大诚信原则里面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如末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交费义务,则保险合同效力终止,那么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然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尚未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就将保单正本连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宽容的条件下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却采取一拖二磨的做法,迟迟不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此时保险人可以采取终止合同的措施,本案保险人却牵就地放弃这一权利。后来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反而不加核实检查就接受了补交的保费,事实上,保险公司又再一次放弃了应有的权利。以至于最后事态发展到法律都不能原谅的被动局面。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案进行赔偿。
本文标题:第二章:汽车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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