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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二章:汽车保险原则-近因原则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损害结果必须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若危险事故属于保险人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就赔偿或给付。在实际生活中,损害结果可能由单因或多因造成。单因比较简单,多因则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多因同时发生。若同时发生的都是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责任;若其中既有保险事故,也有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只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多因连续发生。两个以上灾害事故连续发生造成损害,一般以最近的(后因)。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该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多因间断发生。即后因与前因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彼此独立。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单因大致相同,即保险人视各种独立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决定是否赔付。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案例: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时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王女士家人不明白:如果不是车辆碰擦,就不会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会导致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在推卸责任分析:经常有这种情况,即损失是由一系列关联的时间引起,这时要区别对待。在人身意外伤害和健康险中,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确定诱因是否“近因”,要看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起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起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案例: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公司员工A和B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A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B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而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A一向身体健康,而B则患心脏病多年。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做出如下核定及给付:首先,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其次,核定A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A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核定B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B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而核定B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案例:1998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店铺以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店铺保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1998年7月28日下午,店铺因电线老化失火。王某在无法扑灭大火的情况下将店内的主要货物(其价值据当事人估计约2万元)搬出放置街边。由于王某的货物基本上属于生活零用物品,街上旁观的人又比较多。在王某毫不提防的情况下,发生了群众哄抢货物的事件。最后王某放置在街边的货物基本上被抢劫一空,仅剩3000元余货。而王某店铺己经被完全烧毁。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对店铺损失15万元应当赔偿,王某未搬出店铺的那部分货物的损失1万元也应当赔偿。而对于因群众哄抢的17000元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抢劫属于该保险单中责任免除项目,对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无须赔偿。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多种原因致损适用近因原则。谢谢观赏WPSOfficeMakePresentationmuchmorefun@WPS官方微博@kingsoftwps
本文标题:第二章:汽车保险原则-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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