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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必修Ⅰ岳麓版有而人教版无的知识点第1课夏商制度与西周封建(岳麓版)一、商朝的主要政治制度是内服与外服制度。内服是王畿,即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外服则是附属国管辖的地区。商王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支配内服与外服的实际权力。商王对外服即附属国的控制力是有限的。各附属国基本保持原有的社会结构,除对商承担应尽的义务外,有很大的自主权。有的附属国还经常与商处于战争状态。二、商朝是个弥漫着神权色彩的王朝。商王每日必定要占卜,遇事也必定要占卜,并以人作为祭品,以敬酬鬼神。商王通过垄断神权以强化王权。(商朝人崇信各种鬼神,认为神灵主导着人事。在诸神中,祖先神最为尊贵。……在商朝,王是人,也是神,既是王朝的元首,又是群巫之长。)三、西周的封邦建国:周族是以农耕著称的古老部族,……前1046年……为了对被征服的广大地区进行有效统治,摄政的周公修改了商王朝的内外服制度,大举实行分封。……西周各诸侯国与王室的关系比商代附属国密切,臣属关系更加明确。各诸侯国必须承认周王的权威,并承担各种义务。周王确立了天下共主的地位,通知效果得到加强。第2课大一统与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岳麓版)一、公元前770年,周平王东迁洛邑,史称东周,进入春秋时期。有些诸侯国的力量逐渐强大,宗法分封制度的原则遭到破坏,原为周王垄断的分封权力受到削弱,诸侯不断擅自进行分封,小宗取代大宗的现象也频繁发生,周王室逐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例子:前453年,晋国贵族韩、赵、魏三家合力灭掉智伯,并在不久将晋国瓜分。前481年齐国大夫田成子杀齐简公,自为相,专国政。前386年,田和终于取代姜氏正式成为国君,是为“田氏代齐”。二、秦朝帝国考核官员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中央委派的专职官员进行监督、视察,并将结果呈报皇帝;一是年终由官员自行汇报当年政绩。官员考核实行“殿”、“最”制,“最”者受奖励,“殿”者要受罚。秦帝国制定的法律十分细密、严苛,是嬴政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工具。秦法以“轻罪重刑”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如犯了轻微的小罪,就会被处以严酷的刑罚。第3课古代政治制度的成熟(岳麓版)一、选官制度:秦汉统治者认识到,在官僚制度确立的同时,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选官用人制度,以补充官僚队伍,保证这个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战国时期已经开始用立军功便授官爵的制度替代西周以来贵族世袭的“世卿世禄”制,秦和汉初基本沿袭。到汉武帝时期,军功爵制不再适应和平年代的需要,就实行了察举制和征辟制。察举制是让各郡国每年向国家推荐人才,征辟制是中央和地方官向社会征聘人才。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官僚队伍的需要,但容易任人唯亲,荐举人和被荐人也容易形成小集团。二、监察与谏议:从秦汉时期开始,官员监察制度便确立起来,成为中华帝国政治体制建设的重要方面。秦朝“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就掌管监察,汉代则专设御史府,长官即为御史大夫,负责监察和弹劾百官。汉武帝为监察郡国长官而专门设立十三州刺史,成为地方的专职监察官员,而这些刺史就统属于御史府。这项在中央和地方设立监察制度的原则,一直为后世沿袭。除了对官员的监督外,还需要有制度来对皇帝的言行和决策进行监督,这就是谏议制度。隋唐时期正式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其中门下省就负责谏议和封驳,不仅有权对宰相作出的决策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皇帝的做法提出不同意见。到宋代还出现了独立的谏官机构——谏院。明清时期监察制度达到顶峰,但专门的谏议机构已经没有了,这与皇权的高度加强是一致的。在中央,既设有都察院,设立监察御史,分道对地方官员实行监督,又设有六科给事中,与六部相对应,进行业务监督,合称“科道”。在地方,省级机构还专门设有负责司法、监察的按察使司。中国古代的监察、谏议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约束皇帝的无上权力,也不能杜绝官僚队伍中的腐败和低效现象。但它作为一种常设的政治制度,在整治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谏议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等方面还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第4课专制集权的不断加强(岳麓版)为了解决唐末五代地方割据的问题,宋太祖赵匡胤从“兵”、“权”、“钱”三方面着手,加强中央集权。措施:①收精兵。宋太祖以“三衙”(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统领禁军,且三衙互不统属,枢2密院有发兵权。这实现了统兵权和调兵权的分离,有利于皇帝控制军权。②削实权。削弱宰相、州郡长官和武将的权力,所有州郡直属中央。从加强中央集权的角度出发,宋初削弱或剥夺了地方节度使、州郡长官和武将的权力。为了削弱藩镇的行政权力,政府规定所有州郡直属中央。在州郡长官之下设置通判,有权向朝廷直接奏报。宋朝废除了节度使管辖驻地以外州郡的制度,派文臣出任州郡长官,州郡不得由武臣掌握,以免拥兵作乱。③制钱谷。各州郡的财赋,除自留一小部分外,其余必须上交中央政府。这从而消除了地方割据势力的物质基础,维护了国家统一与社会的安定。通过上述措施,宋代改变了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分裂局面。然而,另一方面,宋初中央集权的强化,却造成了“冗官”、“冗兵”、“冗费”的国家财政危机。第5课爱琴文明与古希腊城邦制度(岳麓版)一、古希腊历史的演变:克里特文明→迈锡尼文明→黑暗时代→城邦国家爱琴文明(前2000—前12世纪)1、克里特文明:王宫建筑、象形文字2、迈锡尼文明:王宫、卫城、王室陵墓、泥版文书、尚武好战(与前者明显的不同)二、希腊城邦制度(1)城邦含义:前8~前6世纪,是一种国家形态,也称“城市国家”;一般以城市为中心,包括周边的若干村落。(2)形成:公元前8~6世纪,希腊出现两百多个城邦,最大的是斯巴达和雅典。(3)特点①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是城邦的主要特征。彼此分立,联系密切。②各邦都有公民大会,各邦公民在公民大会中参政权利的大小决定城邦政体的类型。君主制:君主个人专制,公民权很少僭主制:非法取得个人独裁,公民有一定权力,本质上等同于君主制。贵族制:贵族掌握政权、公民权有所上升寡头制:少数贵族掌权,公民有一定权力,斯巴达的贵族寡头制,国家权力集中在30人组成的元老院手中,公民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处于次要地位。民主制:公民掌权、公民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第6课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岳麓版)一、雅典民主的基本特点是人民主权和轮番而治。在雅典民主政治的全盛时期,几乎所有的国家机构都对全体公民开放,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大会有全体公民组成,决定雅典的大政方针和许多具体事物。议事会有500人组成,为行使权力而划分为10个主席团,轮流当值,但每个主席团仍有50人之多。民众法庭为雅典的主要司法机关,审判员由雅典普通公民充任,总数6000人,即使审理较小的案件其审判员人数也常在100人以上,多时可达千人,甚至6000人共审一案。雅典其他各类权力机构,也都由多名公民主持,其用意显然想让尽可能多的公民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调动公民的积极性,使决策法律更符合大多数公民的意志。这些都体现了人民主权的特点。轮番而治的特点则体现于,雅典绝大多数官职,包括最高的执政官和最低等的小吏,都由抽签选举产生。其次,雅典大多数官职均任期短暂,一般一年一任,且不得连任。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因为所有公民都有天赋平等的地位,但又不能使所有的公民同时成为统治者,于是只好在同一时期,一部分人统治,另一部分人受治。当执政者退任之后,便成为被统治者,形成轮番而治的局面。二、雅典民主的意义与局限优越性:(1)在古代君主专制盛行的情况下,雅典民主制是个伟大的创举,体现在两个方面①提供了集体管理的新形式。②创造了民主运作的新方式(如差额选举制;任期制;议会制;比例代表制等民主的运行方式)。这一伟大创举为后世民主政治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2)多数人参政。政策是由多数人讨论,公职人员,由多数人选举产生。(3)群众监督:公职人员非君主任命,对社会负责,处于群众监督,减少了以权谋私的可能性。(4)思想的相对开放和政治自由推动了文化的发展。在这种环境下,雅典涌现出了众多卓越的哲学家、历史学家、戏剧家、演说家、艺术家。如奠定西方哲学家基础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史学家有被西方尊为历史学之父的希罗多德,戏剧家有三大悲剧家之一的埃斯库罗斯,戏剧大师阿里斯多芬。艺术家菲狄亚斯,其主持修建的雅典卫城被誉为“虽3出于人工之手,却具有神奇永恒的生命。”然而雅典民主制毕竟是一种奴隶制民主,相比于今天的民主有着它的局限性:①妇女、奴隶、外邦移民和他国公民没有政治权力,被排除在民主之外。在伯利克里时期,40万人中,有奴隶20万,妇女与外邦人16万,他们都没有公民权,实际上享有民主的公民仅4万多人。它是小国寡民的产物。②雅典对内剥削,压迫奴隶,对外奴役统治其盟邦,推行霸权政策。雅典依靠强大的国力,组织海上同盟,对入盟各邦实施军事暴力统治,在经济上进行残酷掠夺,甚至对退盟者公民进行大屠杀。③一切公职由抽签与选举产生,这种轮番而治特点并不能保证德才兼备的人稳固执政,极有可能导致极端民主化,无政府主义,导致民主制的最终衰落与夭折。因此,雅典民主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促使雅典政治、经济和文化臻于极盛的同时,另一方面又残忍地窒息,限制了社会另一部分的自身发展。因此,它既是伟大文明的催化剂,又是社会不公的一种暴力机器。第7课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岳麓版)一、从共和国到帝国(古罗马的历史一般可划分为三个时期)1、(古罗马君主制称为王政时代)王政时代:这是罗马由氏族制社会向国家政权过度的时期,罗马城建立之初的政治是实行君主制。公元前6世纪,君主小塔克文是个暴君,其残暴统治引起贵族和人民的不满,他们联合起来发动起义,驱逐了塔克文及其家族,并为防止君主专制,前509年,建立了共和国。2、贵族共和国时期: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政府是由三个机构: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组成。(1)执政官:共和国的最高官职,两名,行使最高行政权利,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一切政令必须经两人同意方可执行,因此他们不是独裁者,只有在国家面临危机的时候,元老院和两名执政官可以联合任命独裁者指挥军民抗战。独裁者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但其在位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不过在实际运作中,很少发生两名执政官相互否决政令的局面。这重要是因为两名执政官通常都是一文一武,文官管理国家,武将在外征战。(2)元老院:国家决策机构,掌握着国家的决策权,全体成员皆由贵族组成的,实行政事共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句话道尽了罗马共和制度的全部:“在共和国,权力尽归于元老院。”共和国时期元老院成员从贵族首领扩展到知名学者和德高望重的前执政官,许多罗马时期著名的哲学家,(3)公民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平民可参加,负责选举公职人员和通过元老院拟定的提案。在共和国时期内,贵族垄断一切国家权利,贵族与平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地位与权利十分不平等,如贵族与平民不能联姻,平民兵役,赋役负担沉重。这使得贵族与平民矛盾冲突不断,特别是富裕的平民更是要求享受平等的政治权利。所以,平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与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并迫使贵族做出让步,允许他们选举自己的官员,并同意设保民官,保民官要为平民说话办事,有权否决元老员决议,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3、帝制时期(1)元首制:前27年,屋大维建立;(2君主统治:3世纪开始,戴克里先公开君主统治时间政治制度核心权力机构主要政治人物主要法律公元前6世纪末以前君主制君主小塔克文习惯法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2世纪贵族共和制元老院恺撒《十二铜表法》公元前27年--3世纪元首制奥古斯都屋大维3世纪--395年帝制君主戴克里先395年--1453年帝制君主查士丁尼查士丁尼法典二、罗马法前452-451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下,古罗马编订出十个法表,刻在十块青铜牌上,公布于罗马广场,但它主要由贵族编制并为贵族利益服务,引起平民的不满;前450年,增编两表,是为《十二铜表法》。前445年,古罗马废除贵族与平民不能通婚的旧法,使平民取得平等的婚姻权利;前367年,以法律形式授予平民与贵族分享公有土地的平等权利;前326年,确立禁止债务奴隶制的法律;前286年,罗马确立阿奎里亚法,针对公民财产受到侵犯等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赔偿条款。这是现代民事侵权法的开端。帝国时期,罗马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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