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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首次就业的权益与保护二、劳动关系与权益保护第十专题就业权益与维护一、首次就业的权益与保护1、毕业生的基本就业权利(1)自主择业权(2)平等就业权(3)知情权2、用人单位的侵权表现(1)就业岐视性别、生理、健康、经验、学历、户籍“笔试的时候我的成绩是第一,面试的时候是第二,但最终他们还是选择了两个成绩不如我的男生。”在又一次被应聘单位拒绝后,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会计系06级研究生康洁无奈地告诉记者,“我知道女生找工作难,但没想到成绩第一的女生找工作也这么难。”女大学生求职的被动,“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跑招聘会不如跑婚介所”的说法屡屡出现,“毕婚”族增多,“寻有房有车无贷男友”从一句玩笑变成了婚介网站上贴出的征婚信息。“毕婚”族-----“必分”族.幸福的婚姻是两情相悦,定位于经济的婚姻,出发点就有问题.建议面临就业的女大学生,要有自信,要有劳动者的平凡心态,善于尝试多种选择去实现就业目标。“不管工作高低贵贱都是为社会服务的,要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价值观。要经受生活的磨砺,勇敢地面对生活,勇敢地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未来一定是光明的。”“史上最牛女专科生”------女主角曹晓洁是江西一所民办高职院校的两年制专科生,还未毕业就已经被福富软件、印度INFOSYS、IBM上海等3家跨国软件公司同时看中并伸出了橄榄枝。22岁的曹晓洁来自四川泸州农村,曾两次高考失利。她最大的特点就是经得起考验,并对自己有信心,她始终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并抓住一切机会锻炼自己。(2)弄虚作假有意夸大或隐瞒本单位的某些实情,如非法传销(3)收取押金劳动部门规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求职者的押金,或者以身份证、毕业证等作抵押。(4)侵犯隐私3、就业协议(1)概念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书是三方协议,就业协议的签订须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缺少其中任何一方签字盖章,就业协议不生效。(2)订立原则★主体适格毕业生必须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有自主用人权。★平等协商★诚实信用(3)签订程序★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接收函,毕业生凭此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准确填写各项基本资料。★学校鉴证。★三方各执一份。(4)维权要点★试用期★违约金保障就业协议书得以顺利履行而对签约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束,也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空白条款要对空白条款的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或采取补救措施。★补充条款主要包括:免责条款、与劳动合同衔接的内容。内容应公平、合法、有效。(5)解除★单方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双方协商解除(6)违约责任与后果★贬低自身形象★造成单位被动★损害学校声誉★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5、“试用期陷阱”现象剖析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为进一步加深相互了解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1)试用期过长见习期: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执行的见习考察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而且是强制性的。《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间限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利用试用期廉价使用劳动力为了不使“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4)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承担违约责任当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时,有很多用人单位会以毕业生违约为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这是不合法的。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6、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试用期与实习期主要有以下区别:(1)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2)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前者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后者主要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3)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法进行规范。而在实习期间,学生与实习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4)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实习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案例分析2002年11月,某报社派两名部门主任到某高校选聘文字编辑,小周参加了招聘考试。当天,她就签了约,一份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一份是《聘用协议》。然而,直到2003年6月中旬,小周仍未来报到,也没有任何音信。原来她已到另外一家报社上班了。7月,报社正式致函,请其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9月,在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报社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小周违约,要求被告赔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聘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就业协议不是一张废纸,都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不能轻易反悔。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第二节劳动关系与权益保护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新《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区别(一)性质不同。前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后者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就业意向协议。(二)内容不同。前者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等;后者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同意录用和接受聘用达成一致意见,并初步约定将来就业。(三)时效性不同。前者是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才终止;后者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自动终止。(四)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不同。前者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解决;后者由学校或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五)互有关联。一般而言,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案例分析小冯毕业前与一单位签了就业协议,并在7月份毕业后来到这上班。但是工作了不久他就感觉,自己的身体状况很难适应单位高强度的工作方式,而且现有工作也不适合其今后发展定位,于是在8月底向单位提交了解除协议申请,虽然单位答应了他的离职要求,却以违约为由,要求其必须缴纳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小冯觉得很委屈,身体不好无法胜任工作是客观原因,再说现在还处于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凭什么说自己违约?自己在公司已经了一个多月,一分钱的工资都没有拿到,反而还要交5000元?由于小冯不肯交违约金,单位就拒绝帮助其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的僵持让小冯感觉损失很大。专家点评:单位要求不应得到支持,7月份毕业后小冯已按照约定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就业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若小冯仍处于试用期内,依据劳动法规定,小冯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属事实劳动关系,小冯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违约金。但反之,如果在报到后,毕业生因为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则应该按照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使处于试用期,单位也不能将随意其辞退。三、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1、订立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案例一:某小型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惨淡经营,想尝试转产,又囊中羞涩,万般无奈当中,企业决定从本单位的职工中筹集资金。遭到一部分职工反对后,企业决定停止现行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把必须交纳5000元现金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案例二:赵某,男35岁,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1992年该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赵某每年向单位上缴承包年利润后,本人的并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赵某开的是“面的”车,一次发生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出租汽车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用,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待遇问题。提问:某小型企业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如果摆在你面前的是一份象司机赵某那样的劳动合同,你会签订吗?为什么?根据案例一:在订立劳动合同是要遵守平等自愿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案例一涉及的劳动合同不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而是采用了强加于人的手段,所以此劳动合同无效。企业职工可以以擅自撕毁劳动合同及违背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的名义状告该企业。根据案例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在案例二中,劳动行政部门认为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生死合同”是无效的。该出租汽车公司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给司机赵某一切有关伤残待遇的费用。2、订立形式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承诺不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文本形式一般为中文。3、必备条款(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四、劳动合同的维权要点(一)“陷阱”合同1、口头合同2、格式合同3、生死合同4、“一边倒”合同5、“两张皮”合同(二)抵押金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三)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金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警惕“责任底薪”等模糊概念。(四)工作内容明确就业岗位的具体约定。(五)社会保险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劳动合同的解除1、双方协商解除2、劳动者单方解除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间将毕业生辞退,这时毕业生应当要求对方拿出证据来。劳动者在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七)违约责任与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是通过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形式来完成。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劳动法》中没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也没有禁止设定违约金。五、劳动合同的解决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六、维权建议1、学习劳动法规2、重视劳动合同3、善用维权手段视频:谁在误读《劳动合同法》?案例一兼职学生追讨工资未果案【案情介绍】去年来自华南理工、华南师大等多所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数十人,在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时,出于信任,兼职大学生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5
本文标题:就业权益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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