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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摘要】根据《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在我国,监狱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也就是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的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作进一步的探索和论证,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关键词】劳动;劳动改造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就是组织罪犯劳动,同时也是基本手段。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培养、产生劳动观念和意识,去除自身所已经存在和潜在的不良习惯,通过劳动改造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在刑期之后有能力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积极的影响。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合和组织犯罪劳动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其中组织罪犯劳动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最主要方面之一。组织罪犯劳动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组织劳动改造指的是将劳动改造分子在特殊的生产关系之下,通过劳动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法律规范和社会认识。进而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我们首先要认清劳动改造是依法对罪犯进行刑法处罚。在《刑法》第46条规定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就决定了组织罪犯劳动的性质的强制性,具有法律性,并非罪犯自愿,这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从事实上来看,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这是法律规定的,并被实践证明了的客观事实,这是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特色。二、劳动改造的意义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通过劳动改造不仅可以提高罪犯对社会的认识,也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可以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从而改变罪犯原有错误的认识,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通过劳动改造可以使罪犯去除不劳而获、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也可以使罪犯进一步的接受社会先进技术信息的影响,对原有固定陈旧的观念进行系统理论化,改正自己原有的不正确的生活方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的建设,同事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与时俱进,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一)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获得了真知和正确的认识观在对罪犯的改造的过程中,也在实质上改正了罪犯头脑中对客观世界的认知观,这也印证了技能来源于实践这个认知观点。在这些劳动改造过程中,罪犯也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和一定的谋生手段,为以后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奠定一个基础,使社会变的更加和谐。(二)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其中物欲型罪犯是指因从事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犯罪的罪犯。有些干部也缺乏遵纪守法意识;这些罪犯责任感非常淡薄,不想自食其力,对自己的内心缺乏反省,在出狱之后,很容易再次犯罪。因而在他们非法侵吞到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因而对这类犯罪人员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通过劳动让他们与物质生活相结合起来,用他们自己亲手创造的劳动所得财富来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以及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相反,如果这些罪犯只是仅仅进行一些简单的说教,不从内心叫他们有所反误的话,这些犯罪思想和心理活动很难被矫正。(三)通过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有不少的罪犯因为没有一技之长,自理更生和、困难,这就很容易是他们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来谋取别人的钱财,就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都是从实践中获得的。要想把罪犯改造成为当今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有用之材,必须要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自力更生。(四)劳动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现象。罪犯通过参加劳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合作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使罪犯精神得到充实,体会到与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愉快的目的。当罪犯彻底感受到劳动改造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劳动技能,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劳动也有利于罪犯的身体健康。罪犯在进行生产劳动时,往往消耗大量的体力和汗水,促进自身的血液循环,有利于全身各部分肌肉的生长,保障各种器官正常进行,逐步形成体格健壮的劳动者。(五)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如果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何况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通过寻衅滋事、惹事生非等不良的事件来张显自己的个性、标新立异。那样既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又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罪犯分子可以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时间的无事生非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狱创造了稳定因素。综上所述,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过程,是伴随对罪犯进行强迫劳动而进行的,是从劳动实践开始,在劳动实践中进行,通过劳动实践去完成的。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显着标志。只有通过劳动改造才能更好的发挥劳改机关的专政职能,让更多的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走向新生。参考文献:[1]王戌生.罪犯劳动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何为民.罪犯改造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王顺安.劳动教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本文标题:罪犯的劳动改造地位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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