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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十章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XXXX
15:48第八章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节海上货运险的基本险别及其责任范围第二节海上货运险的附加险别及其承保责任第三节海上货运险的除外责任第四节海上货运险的责任起迄第五节海上货运险中被保险人义务第一节海上货运险的基本险别及其责任范围根据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MarineCargoInsuranceClause)规定,我国海上货运险的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所谓基本险,即是指可以独立承保,而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一险别项下的险别,又称主险。一、平安险及其责任范围二、水渍险及其责任范围三、一切险及其责任范围一、平安险及其责任范围(一)平安险的含义(二)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一)平安险的含义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不能从字面上把它理解为保险人对投保了这一险别的货物平安运抵目的地负责,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平安,也就是因遭遇承保的海上风险事故而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就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平安险按其英文原意应是“不负责单独海损”,中文译名显然不贴切,但该名称在我国保险行业内因习惯而沿用至今。平安险对单独海损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单独海损属于部分损失,因此早先也有人就此把该险别的责任范围局限于对全损的赔偿,部分损失不赔。经过长期实践中的不断修订和补充,平安险的承保责任已经超出仅对全损赔偿的范围,保险人对某些原因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二)平安险的责任范围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3.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这是指“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落海损失。5.施救费用。6.避难港损失和费用。7.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或救助费用。8.货方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偿还船方的损失。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这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所谓整批货物,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也就是整批被保险货物因所列明的自然灾害发生而全部毁损或永远失去有效的占有或无法恢复原状或丧失原有性质。如果整批被保险货物只是一部分遭灾受损,而并不是全部发生损失,保险人就不承担责任。但是,要注意的是,整批货物全损在海上货运险的理赔实践中,并不仅仅是以一张保险单上所载运货物的全部灭失为标准来确定的,只要一张保险单所承保的货物中可以分割的某一部分发生全部灭失,便可视为全损。有人把这种全损称之为部分全损(PartialTotalLoss)。因此,除了一张保险单载明的货物全损或推定全损以外,整批货物全损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续)一是一张保险单所承保一部分货物的全损。二是一张保险单所承保分类保额的货物全损。三是一张保险单所承保数张提单中的一张提单货物的全损。四是一张保险单所承保货物用驳船驳运过程中的一条驳船货物的全损。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这是指“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项列出保险人在该基本险别项下承保的意外事故共有7种,这7种意外事故中,互撞即为碰撞,而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则指触碰。所谓流冰(FloatingIce),是指由极地大陆冰川或山谷冰川末端因崩裂滑落海中而形成的冰山,它们大部分沉于水下,仅小部分露出水面,随海流向低纬地区漂流,且沿途不断融解破裂,因而是对航海安全造成危害的一种灾害性现象。3.在意外事故发生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这是指“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须注意本项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这些意外事故发生之前,运载被保险货物的船舶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已经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的;另一种情况是,在这此意外事故发生之后,载运货物的船舶已经完全脱险,在以后正常的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同样不予负责。4.落海损失这是指“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部分损失主要是指整件货物落海以后,经过被保险人努力抢救,打捞起了一部分,损失了一部分,虽未达到全损,但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打捞抢救以减少货损,因而规定保险人对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全部落海后经施救仍遭受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但是,如果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的一部分散落个海里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是不赔的。5.施救费用这是指“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获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在理解本项的内容时要注意,保险人负责的施救费用是被保险人(包括他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人所承保风险引起被保险货物损失所采取必要措施而合理支出的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是为了自己的方便或为了自己的利益,或者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并非由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是不予负责的。保险人承担对施救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以被保险货物的保额为限,但在被保险货物赔偿的那个保额以外计算。如果保额低于保险价值,也就是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除海上货运险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保险人所承担的施救费用应按保额与保险价值的的比例计算。6.避难港损失和费用这是指“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发生的特别费用”。本项规定中所说的海难是指海上固有的风险,而且仅指海上意外事故,如沉没、碰撞、触礁及其他偶发的灾难,不能把火灾、爆炸、战争、海盗、抢劫、窃盗、抛弃,以及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等也列为海难。保险人负责赔偿在避难港因卸货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特别费用,主要是指在中途港、避难港为卸货和卸货后的存仓及转运而产生的卸货费用、存仓费用和转运费用,以及与卸货、存仓、转运有直接关系的其他费用,如雇用工人装卸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均予以赔偿。7.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或救助费用本项规定中,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因共同海损行为所作出的牺牲和被保险人所分摊到的那部分共同海损金额,而不是全部。在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下,被保险货物本身因共同海损行为所造成的牺牲,保险人可先行赔付而无须由被保险人向其他共同海损受益方索取分摊。保险人赔偿了共同海损牺牲以后,有权从其他受益方那儿摊回共同海损理算金额,但仅以已经赔付的金额为限。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的赔偿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额作为根据,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样应就其差额部分与各有关受益方之间进行分摊。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分摊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的话,就不能引用上述规定先行赔付。对救助费用,保险人也仅仅是负责赔偿共同海损项下的应由被保险人分摊的那部分救助费用。如果是不足额保险的话,保险人同样按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应分摊的救助费用。8.货方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偿还船方的损失这是指“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船舶互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CollisionClause),它是在英国《协会货物条款》中订有的一条有关货物运输责任的条款。ICC(A)第3条规定:“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的比例责任,视做本保险单项下应予以补偿的损失。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涉及的是船舶在航行中因与他船发生碰撞而引起的责任承担问题。两艘载货船舶在航行中因发生碰撞事故,以致造成两船及两船所载运货物损失,根据《关于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如果碰撞是由于两船互有过失所引起的话,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每艘船舶按各自的过失程度比例分摊。既然两船所载货物的损失由两船各自分摊,这就意味着两船对各自本船所载货物的损失也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然而,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本船所载货物的损失,船方即承运人可以对其所承运货物的损失免责。因此,每艘船所载货物的货主只能向对方船舶索赔该方按其过失比例应承担的那部分赔款,而无法要求本船支付其按过失比例应承担的那部分赔款。这部分得不到赔偿的损失,货主可以被保险人的身份,根据平安险责任的第2项规定,向承保其货物的保险人索赔。(续)某货主的货物由A船运往某地,起运前投保了海上货运险。A船在航行中不慎与B船相撞,双方在碰撞事故中互有过失,A船的过失责任为70%,B船的过失责任为30%。A船所载货物(以下简称A货)因碰撞而损失100万元(不考虑B船所载货物损失的情况),按照上述国际上的一般处理方式,A货的损失赔偿处理解决步骤如下(十表示获得赔偿,一表示遭受的损失):A货损失一100万元第一步,根据《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规定,由A船负责赔十70万元(10万元×70由B船负责赔十30万元(100万元×30%)第二步,根据《海牙规则》规定,A船对A货的损失免责一70万元第三步,根据我国海上货运险条款平安险责任的第2项规定,保险人赔70万元(续)由于美国没有参加《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它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确定和损害赔偿原则与国际上的一般处理方式不同。首先,它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确定采用的是“对半责任原则”,即规定因互有过失而造成船舶碰撞的两船,都各负50%的责任。其次,美国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实行的是“货物无辜原则”,即规定因互有过失而造成船舶碰撞的两船,对碰撞事故所造成船上载运货物的损失负连带责任。这就是说,任何一艘船所载运货物的货主有权就其货物在碰撞事故中的损失,向非载运其货物的对方船舶索要全部赔偿;而非载运该货主货物的船舶则有权以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比例向载运该货主货物的船舶追回它支付给该货主的赔偿金额的一半。这样一来,就使得《海牙规则》对承运人因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而造成其所承运货物的损失可以免责的规定失去了效力,原来载货船舶(承运人)对本船货损可以不赔货主(托运人)在这里就变成要赔了。(续)针对美国旨在保护货主利益而实行的“货物无辜原则”,各国承运人利用自己可以单方面制定签发提单的权力,凡是运送货物去美国,他们在与托运的货主签订的提单或租船合同上就加上一条名为“船舶互撞责任”的条款,规定在本船与他船发生碰撞,而且引起碰撞的原因既是由于他船的过失,同时也因本船船长、船员或引水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过失或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本船所承运货物的货主应就他船即非载运其货物的船舶在赔付给他的货损赔款以后又向本船承运人索赔的一半赔偿金额,偿还给本船承运人。简单地说,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内容,就是要求货主赔偿本船承运人原来可以免责却又被迫承担他船应对本船货物损失所负赔偿责任中的那部分赔款。承运人在提单或租船合同中加上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按《海牙规则》所取得的权益。(续)仍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明。例中A货的100万损失,按照上述美国的处理方式,其赔偿处理解决的步骤如下:A货损失一100万元第一步,根据美国的“货物无辜原则”规定,由B船负责赔十100万元第二步,根据美国的“对半责任原则”规定在船赔偿A货的100万元,由A船返还B船50万元,这表明B船赔偿的100万元中,B船实际承担十50万元(100万元×50%)A船实际承担十50万元(100万元×50%)第三步,根据A船在其与A货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A货应偿还A船一50万元第四步,根据我国海上货运险条款平安险责任的第8项规定,保险人赔十50万元(续)须注意的是,保险人在按平安险
本文标题:第十章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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