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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概述刑法概念、特点、基本原则二、犯罪:犯罪的概念、特点、犯罪构成、排除犯罪事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三、刑罚制度:刑罚体系、刑罚的裁量、犯罪种类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概述刑法概念、特点、基本原则二、犯罪:犯罪的概念、特点、犯罪构成、排除犯罪事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三、刑罚制度:刑罚体系、刑罚的裁量、犯罪种类刑法:关于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概念、特点刑法的特点内容特殊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制裁方法严厉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法律平等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概述刑法概念、特点、基本原则二、犯罪:犯罪的概念、特点、犯罪构成、排除犯罪事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三、刑罚制度:刑罚体系、刑罚的裁量、犯罪种类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的概念、特点犯罪的特点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按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犯罪犯罪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的要件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使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到,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请问:纪某是否构成犯罪?案例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条件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或盲人,聋哑人心智正常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被告人,阮某,男,28,原系某公司汽车司机。阮某曾前后两次潜入某运输公司停车场,盗走33辆解放牌CA-10B型汽车的制动排气活门(铜质),后以废铜卖给废品收购人员,共得款413元6角。因他人检举,被逮捕。请问,阮某的行为是否犯罪?如果是构成什么罪?案例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案例2010年10月20日22时许,药家鑫驾车途中,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报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过失预见到,但相信能避免排斥、反对应该,但没有预见到排斥、反对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根据尸检所见,死者额面部、腰背部、臀部可见大面积条片状擦挫伤,右肩锁关节脱位,左股骨闭合性骨折,结合现场勘查,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以上损伤均不足以致命。”——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犯罪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希望明知可能发生放任认识因素意志因素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被告人,张某晚上经常做梦,某日,张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奋力搏斗,作后竭尽全力扼住狼劲才将其制服。第二天清早醒后,发现其妻已经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械行窒息死亡,凶手为张某本人。请问张某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表现在外部的各种事实。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犯罪对象时间、地点、方式危害结果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犯罪行为作为不作为应为、能为、不为、有后果法律明文规定职务要求先行行为案例2005年6月2日,欧亚学院学生李某同男友冯某步行返回学校遇到两名劫匪,矮个子劫匪手持匕首,另一劫匪手持木棒。李某吓得高声呼救,矮个子劫匪挥刀朝李某扑了过来。李某情急之下一把摸出了随身包中的一把小水果刀,闭着眼睛朝扑来的劫匪乱挥,致矮个子歹徒死亡。请问,李某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排除犯罪事由: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事由排除犯罪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对象目的限度起因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时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起因——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犯罪一般违法进攻性性质严重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一)起因—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二)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三)目的——保护合法权益(四)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五)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的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概念限制起因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时间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目的对象限度(一)起因——实际存在的危险动物袭击不法侵害其他(二)时间——危险正在发生(三)目的——保护合法权益(四)对象——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不起了!(五)限度—保护的大于损失的利益大小(六)限制——迫不得已没办法某晚,某县委干部李某骑车下乡工作,路遇一男青年抢车。李某趁青年不注意,用气筒将其打昏,后投宿一户人家,李某借宿的正是拦路抢劫的青年张某家。张某怕李某认出他,与母亲商量决定杀了李某。张某问清了李睡在外侧,妹妹睡在内侧,头朝北。正巧,李某没有睡着,母子二人的话她都听清了。她极度恐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悄悄移动罪犯妹妹,将她推倒外侧,自己睡到里面。张某在黑暗中摸准睡在外侧的人头,朝脖颈部猛砍一刀,与母亲用被包了尸体,抬到田间扔到枯井。李某趁罪犯和其母抬尸外出之时,骑车回县公安局报案。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是紧急避险案例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起因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实际存在的危险时机正在正在目的保护合法权益保护合法权益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他人合法权益限度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失得大于失限制不得已从2010年10月起,被告人王海剑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并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并确定各自的分工。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2011年12月1日17时30分,王海剑看到银行职员提着钱箱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立刻通过遥控装置引爆事先安置好的爆炸物,然后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爆炸造成两人当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0多万元。请问:王海剑、王伟、王安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案例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故意犯罪形态的比较停止时间停止原因刑事责任犯罪预备准备阶段意志外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实行阶段意志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准备或者实行阶段自动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既遂完成完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人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罪人比较名称地位和作用刑事责任主犯集团首要分子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组织、领导按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起主要作用按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次要、辅助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次要、被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教唆犯故意教唆实施了按其所起的作用处罚未实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概述刑法概念、基本原则二、犯罪:犯罪的概念、特点、犯罪构成、排除犯罪事由、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三、刑罚制度:刑罚体系、刑罚的裁量、犯罪种类刑罚刑罚: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我国的刑罚体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种类特点适用对象刑期管制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罪行性质轻、危害小;人身危险性较小。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拘役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一般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种类特点适用对象刑期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罪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刑罚的裁量刑罚的裁量: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具体的量刑制度名称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处罚累犯前后均为故意、法定期限内再犯、后者有期以上从重处罚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立功揭发(查证属实提供线索)一般:可以从轻、减轻重大:可以减轻或免除自首且重大立功:应当应当减轻或免除数罪并罚犯数罪最低以上、总和以下缓刑拘役或三年以下、不致再危害社会暂缓执行刑法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特点将犯罪分
本文标题:我国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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