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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程序及相关规定第一部分基本程序规定目前,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程序,一般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明确的建设程序来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这是水利建设项目程序的一般规定。对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按照:安全鉴定、鉴定意见核查、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施工图设计、招标)、建设实施、投入使用(蓄水)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这些环节来开展。根据水利部解释,安全鉴定相当于项目建议书阶段,鉴定结论核查代替可研阶段。小水库虽然投资不多,但是全额使用中央全额资金,涉及公共安全。所以程序严格。蓄水验收环节在2013年年初中小型水库溃坝后要求的更严格。下面,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特点,我就其建设程序和相关的规定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前期工作小型水库加固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意见核查、初步设计及设计审查等阶段。针对近年来小型水库加固前期工作中的问题,水利部于去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3〕202号)(汇编P39),可对照参考。(一)安全鉴定相关程序要求和规定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的要求(汇编P47),组织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鉴定办法》组织鉴定。小(1)型病险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安全鉴定成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核意见后报省,省水利厅出具安全鉴定核查意见;小(2)型病险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安全鉴定成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安全鉴定核查意见。基本程序及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2审定三个基本程序。①县水利局或乡镇水利站负责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并帮助承担单位开展工作,协调与地方百姓的关系。②报告承担单位应按照《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小型水库只提供单本的评价报告,不再将现场检查、运行管理、洪水复核、质量评价、结构稳定等单独分册,但单行本中应具备相应的章节内容,地质勘察报告最好也做为附件与评价报告合订,便于档案管理。)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③县水利局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议,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然后由县水利局审定并印发。安全鉴定的费用可适当列入加固概算。2008-2010年加固过的水库同样要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评价报告,同样要出具核查意见。(二)项目法人成立水利部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项目的可研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水库加固应在鉴定核查后,初步设计前成立法人,小型水库加固项目法人的组建按水利部、财政部小型水库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三)设计招投标根据汇编P111,《关于实行水利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的通知》(鲁水发规字〔2010〕10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政字〔2011〕9号)文件要求,实行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由项目法人直接招标。对未经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报告,将不再予以受理。P113规定了必须招标的条件,勘察、设计费单项合同超过30万元的必须履行招标程序。如果一个县水库很多,打捆招标时,预计合同额达到规定要求就必须招标,当一个县只有3-5座小(2)水库,加固投资不多,勘测设计费达不到规定规模时也可不进行招标。如果多个水库分批实施,分批勘察设计合同费用不超过30万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四)初步设计根据《山东省小型水库洪水核算办法》(水利厅;鲁水管字〔2008〕2号)、《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利部;水总〔2008〕428号)、《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利部、财政部;办规计〔2011〕206号)及《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13〕250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工3作。初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小(1)型病险水库的初设应由水利水电乙级或以上资质单位承担,小(2)型病险水库的初设应由水利水电丙级或以上资质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市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及施工图设计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复。根据以往经验和教训加固设计应重点注意一下几点内容:1、防洪不达标的水库,要采取加高大坝(防浪墙)的方案还是采取扩挖溢洪道的方案进行对比确定。2、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小型水库应设置水位、位移观测,小(1)型水库和重点小(2)型水库原则上应设置测压管,坝后存在渗漏明流的应设置渗流量观测。3、重视常理性检查。水库应下小上大,有的库容曲线下大上小,要进行复核。4、要高度重视细部设计。坝顶坡度布置,坝顶、坝坡排水问题,上坝台阶问题,水尺质量等问题,直接影响建后管护。5、加固设计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水库特征参数。且不能缺少水位库容关系曲线等。近期开展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暴露出来的问题表明:未加固过的水库缺少特征指标可以理解,但是08-10年加固过的水库连主要指标都没有,说明设计、业主单位没认真负责。(五)设计变更根据《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12〕93号)和《关于严格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水利厅;鲁水发规字〔2012〕132号)文件要求,规范设计变更行为。1、设计变更文件编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变更设计和一般变更设计均需达到施工图深度。2、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4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前不得以施工图形式批复。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1)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2)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要求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干的情况发生。3、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除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情形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意见:(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2)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3)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实施变更施工。(未批实施就是不按照设计施工)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4、严禁变更后再次变更。二、建设管理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进行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一)建设项目招投标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2002年)、《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水利厅;鲁水建字〔2014〕1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厅;水建管〔2002〕587号)及《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标准》(水利厅;鲁水建字〔2013〕2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连续再次发布招标公告却无法5确定中标单位的才可进行委托。(二)开工管理2013年8月,水利部取消了开式审批的程序,但同时规定了开工的条件:项目法人已成立,初设已批复,施工图满足施工需要,资金已落实,监理、施工合同已签订,验收主持部门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材料来源已落实,施工准备与迁占已满足施工需要。具备条件后由项目法人确定开工,但应在15日内上报备案。(三)监理制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06年)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水利厅;鲁水建字〔2013〕21号)文件要求,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进行规范。1、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2、监理业务实施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1)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2)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3)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4)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5)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3、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四)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与第三方检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利部;水安监〔2011〕475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09〕6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厅;鲁水管字〔2008〕34号)及《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6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厅;鲁水管字〔2008〕36号);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鲁水建2010-30)提出了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要求:1、设立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的要求。市级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是基层站,但是小水库众多,各县可视情况设立市级站的分站,**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县分站。按规定核备(定)工程质量,参加工程验收,履行质量监督的责任。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参建单位或材料供应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
本文标题: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程序及相关规定印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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