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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临时管理规约[一、总则(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就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二)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签署书面承诺,明确认可并承诺业主、物业使用人、访客等相关人员均遵守和执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三)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二、物业基本情况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莱州XXX·XXX物业类型:住宅座落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并按法定程序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莱州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莱州XXX·X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三、物业的使用(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设施、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避雷设施;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绿地、道路、路灯、[沟渠、围墙、池、井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住宅配电设施设备等。(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已分摊入买受人建筑面积的部位、区域外,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归建设单位所有:1.地下停车场、地下车库、车位、地下封闭车位等;2.本物业半地下、地下封闭场地等(如有)未作为共有面积进行分摊的建筑及区域。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物业部位和设施设备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3.除物业买卖合同明确属于业主享有所有权以外的部位及建设单位所增补的设备设施;4.未出售的物业(包括服务用房等)。(四)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五)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六)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装修手册》。业主应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装修手册》、《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七)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管理协议》、《装修手册》中明确,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八)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九)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十)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十一)业主应按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并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十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十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和加装防盗网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不得破坏房屋的防水层和保护层;3.占用或损坏楼梯(含消防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排烟、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不得在室外悬挂任何物品、或乱搭乱建、以及高空抛物等行为;6.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7.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进行燃放烟花爆竹;8.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张贴、涂改、刻画或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9.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白天55dB、夜间45dB);10.安装电视卫星接收器;11.利用物业从事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十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四、物业的租赁、管理及维修养护(一)房屋租赁或转让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紧急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三)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等)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四)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相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长期离开所购房产,应将其通信地址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管理者向其送达有关的通知、函件等。[(六)如业主对物业做出转让、赠与、交换、继承、出租等决定,须缴清由其产生的所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七)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八)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九)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十)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十一)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的维修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按当地相关法规执行。五、业主的共同利益(一)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管理,或授权他人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4.采用规劝、禁止违规装修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督促从事违规装修施工人员离开、拆除违规广告、条幅、标语等一切法律许可的措施制止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装修行为。(二)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督促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六、违约责任(一)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二)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得以相邻权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逾期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从应付费之日起每日按所欠费用的3‰向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金。(三)业主在购买物业时已经确认知晓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商铺(底商),在商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经营过程中,如出现噪音等打扰业主和使用人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解决或执行,在正式解决前,任何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用。(四)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免责事由,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2.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4.因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出现供水、供电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5.因业主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手册》、本《临时管理规约》和其他物业服务规定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害的;6.在物业区域内包括抢劫、盗窃(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破坏、爆炸、火灾在内的各种治安或刑事案件所产生的相关损失;7.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擅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提供服务造成损失的;8.业主自有及约定专用部分发生的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造成损失的;9.物业服务企业曾向业主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10.因维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进入业主专有部分,但相关业主不给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提供便利,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无法进行维修的;11.除上述各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事由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七、附则(一)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依法独立所有的构造独立、可排他性利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二)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三)业主已明确知悉并同意在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中的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四)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本临时规约对业主的约束同样适用于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六)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七)除另有合同予以约定外,业主及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承诺书本人为XXX·XXX号楼单元室物业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申明如下:1.确认已详细阅读了并完全充分知晓和理解莱州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XXX·XXX《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临时管理规约)各项规定,并完全同意和承诺遵守其所有约定条款;2.同意遵守并倡导、督促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3.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本人专有部分的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本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直接援引XXX·XXX《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追究相应业主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5.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应提前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书继续有效。承诺人签
本文标题: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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