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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在本市城市面貌更新及建筑企业加快拓展步伐的同时,那些从事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兄弟的队伍也在日益壮大,其中相当一部分在施工第一线的岗位挥洒着他们的汗水,发挥着建设主力军的作用。随企业的发展,他们的重要性正不断显现,对上海城市面貌更新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也使我们越来越感觉到关爱外来从业人员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归属感,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第一章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现代化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起点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别较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98年12月24日江泽民总书记说:“我们的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发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中国政府从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并积极致力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政府把发展经济作为改善人民生活和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前提。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援助和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所以,社会保险属社会保障范涛。本市政府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第一节社会保险是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外地劳动力涌入上海,必然地充实了本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本市劳动力市场的运作,不断地激活了本市劳动力市场就业、再就业机制的完善。然而,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加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始终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课题和神圣职责;其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发展的大局。特别是党坚持以人为本。营造社会和谐的氛围,更需要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来保证。再则,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根本保证即建立在劳动者自身利益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切身利益遭受损害,势必带来不安定因素,势必影响市场秩序。由此可见,实行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与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是戚戚相关而分不开的。第二节社会保险是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的必然途径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是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的基本准则。多年来,单位私招滥雇外来劳动力的现象依然很严重。单位用工有法不依,用工制度无章可循,造成外来从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例,危害着本市各行业经营生产的健康发展。为此,本市劳动部门加强监察力度,把教育服务和处罚措施结合起来,不断地规范单位用工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规范用工制度逐步成为单位的自觉行为。规范用工制度,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的根本目的和重要内容之一,即是维护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从而,充分发挥我们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所以,单位用工制度规范化的具体表现,不折不扣地实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办法是一条必然途径。第三节社会保险是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外来建筑施工人员是上海城市建设中一支重要生力军。每年,约有60余万外来建筑施工人员活跃在各大建设工地。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这些建筑民工一旦遇到住院治疗或工伤事故,相应的费用支付便成了大难题。上海市于2002年7月22日出台了政府令第123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建设系统尝试由民工所在的施工单位或用工单位支付保险费用。可是由于民工流动性强,这些企业又属微利企业,落实起来也有难度。为此,市政府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重在完善综合保险的缴费模式,以业主缴费为主要来源,从源头上保障建筑民工的保险资金。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好该部法律,及时出台了沪府发〔2011〕26号《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从2011年7月1日起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针对建筑行业制定了沪人社养发[2012]20号《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从201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同时停止参加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自此执行了近10年的建筑行业综合保险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转而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第二章落实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主要内容第一节综保转城保,五年过渡期的具体比例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0.5%,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即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即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综保转城保是否一律可享受“过渡期”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五年过渡期。需注意,外来从业人员中只有非城镇户籍人员才可采取“三险”缴费;只有“三险”缴费,才可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从2009年7月1日起,“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2、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3、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第三节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是否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直接参加“五险”《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于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放弃,直接缴纳“五险”。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明确,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包括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第四节转城保后,以前的综保缴费年限是否可以折算综保调整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从参加城保开始计算。综保与城保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综保缴费模式和水平均与城保不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也没有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且其养老待遇采取的是到龄后一次性兑现的做法。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参保人员的缴费权益已经兑现。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20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其中,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具有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二、与注册在外省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未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可以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三、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过渡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规定执行。四、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享有的待遇,按本市现有规定执行。其中,2011年7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执行。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配合做好在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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