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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辩护律师一、妨害作证罪基本概念本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却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本罪的适用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刑法释义》有关解释,妨害作证罪既可以因刑事案件而构成,也可以因民事、行政案件而构成。而且本罪规定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存在于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二)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具体有两类:一类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阻止证人作证;另一类是指使他人作伪证。其中任何一种行为都属于妨害作证行为。所谓阻止证人作证,是指阻止证人接受有关司法机关的调查或者询问,以及阻止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所谓指使他人作伪证,是指行为人指使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不如实作证,或者指使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冒充知道案件情况作假证的行为。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一)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这两种罪行,侵犯的同类客体均为国家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危害结果都与证据有关,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区别的关键主要在于,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者的主体则特指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前者的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后者的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前者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或者行政案件过程中;而后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比如江苏省南京市“黄某妨害作证案”,被告人黄某因其弟弟涉嫌强奸罪,于是找到受害人要其改口说不是强奸,而是双方酒后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并给与受害人8千元封口费。最终人民法院认为,黄某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二)妨害作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两种罪行,虽然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社会危害结果都与证据相关联,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故意。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者主体则特指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前者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或者行政案件过程中;而后者构成伪证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前者的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后者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并不包括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需要指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应当认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不能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四、处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文标题:妨害作证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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