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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1页共10页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9月)第一章合同构成与投保范围第二章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第四章保险金申请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六章一般条款第七章释义第一章合同构成与投保范围第一条合同构成英大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二、经被保险人同意,符合上述条件的在职员工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不少于五人。第二章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英大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页共10页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第三章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本合同以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为生效条件。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第六条续保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作为新合同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第七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一、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三、本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第四章保险金申请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英大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3页共10页1、给付申请书;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3、投保人证明及受益人身份证明;4、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本公司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变动一、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若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本公司自批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变动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零时起终止。若未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退还其现金价值;若已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不予退还现金价值。三、若被保险人少于五人或被保险人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比例小于百分之七十五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第十四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英大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4页共10页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申请解除本合同:1、解除合同申请书;2、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3、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时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第六章一般条款第十七条如实告知在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告知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若发生错误,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可以终止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第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一、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二、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未及领取保险金而身故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第二十条资料提供英大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5页共10页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保险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释义第二十二条释义一、本公司: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三、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医院。本合同未列明的,则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性质的医疗机构。四、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五、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七、无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机动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2)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未按期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3)在停驶期间行驶;(4)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或其他机动车的行驶证、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5)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拼装机动车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情况。八、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英大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6页共10页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九、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十一、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保险费×(1-25%)×(1-当期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当期已经过天数按照本合同生效日计算。十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十三、专科医生:指满足下列四项资格条件的医生或医师:(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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