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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和多宗教的国家,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表明,我们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同时,我们在宗教问题上也面临艰巨、复杂、长期的任务,既要坚持已有的理论、政策和工作,还要与时俱进,使之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情况、新的挑战。我国宗教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我国宗教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最初作为道学产生于春秋时期,是一种哲学、政治学学问,在东汉演变为宗教,至明清后主要分正一派和全真派,常住宫观的道士约2.5万人。佛教在西汉哀帝时期传入,后演变为汉传、藏传和南传三大流派,现有出家僧尼约20万人。道教和佛教在家信仰者人数众多,很难统计。伊斯兰教从唐代开始传入,现有信众约2100万人、宗教教职人员约4万人。原始基督教产生于中东,后传入罗马帝国并成为国教,1054年分裂为以罗马为中心的西方教会和以君士坦丁堡(今伊斯坦布尔)为中心的东正教;16世纪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宗教改革,从西方教会中又分裂出新教,即今天我们所称的基督教,而之前的西方教会则被称为天主教。现在我国天主教信徒约550多万人,基督教信徒约2300万人。此外还有东正教等属于民族性、区域性的宗教以及妈祖、关公等民间信仰。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总理说,我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如何搞清现在信教群众人数?有人建议人口普查时加上“宗教信仰”一项,这是不恰当的。其理由是:对于国家来说,宗教信仰是公民的私事;我国许多人宗教信仰会发生变化;把我们的公民都分别冠上由国家认定的“宗教”身份,政治上也不利。实践表明,用科学调查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从历史上看,我国宗教具有3个特点,我认为,这也是我们今天做宗教工作的传统优势。一是国家与宗教的关系上,国家政权高于宗教,总体上没有出现过西方那样的政教合一或政教相争的局面,比如中世纪欧洲天主教广泛影响甚至主导各国政治那样的情况。中国历史上长期以儒学为意识形态主体,儒学是以社会关系处理为中心的政治学、哲学学问,不是宗教,所以能对各种宗教(包括外来宗教)总的来说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中国历史上虽然也有宗教膨胀、干预政治的事情发生,但总体上是宗教必须接受国家的管辖,不得违背国家的法规,否则国家就会予以严厉处置,如历史上“三武一宗”(南北朝时期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北周武帝宇文邕、唐武宗李炎、五代时期后周世宗柴荣)灭佛事件。灭佛固然有统治者个人原因,但根本原因是佛教的过度发展影响到国家的财税、兵源。中国各宗教自身没有形成过如同西方天主教那样大范围、高度统一的组织体系,内部的联系大多比较松散,不允许形成能够与国家相对抗的力量。二是宗教与宗教的关系上,中国各种不同的宗教信仰,包括外来宗教,受到中国传统文化影响,都比较宽容,能够容忍其他宗教及自己内部分支教派存在和发展,相互和平共处,不像有的国家宗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动辄进行“圣战”、杀“异教徒”。自魏晋南北朝开始,儒释道三家一边在朝廷面前激烈争夺“首席”位置,一边又互相汲取、交融。明末清初中国伊斯兰教学者“以儒诠回”,即用汉语讲解伊斯兰教经典,用儒学传统思想阐发伊斯兰教义,获得成功。三是我国多数人口不持宗教信仰,信教群众也比较重视现世人生问题。儒家重视现实社会关系的处理,不讲鬼神,不讲来世,不讲“世界末日”。孔子讲“不语怪力乱神”、“敬鬼神而远之”、“不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在当时是算很科学、理性的态度。受此影响,中国多数人口虽然多少有一些宗教观念和迷信,但构不成体系性的宗教信仰。西方有人统计,全世界约61亿人,其中宗教信仰者48亿人,13亿人不信教,其中12亿人在中国。在儒家文化精神熏陶下,宗教始终不能成为中国人意识形态的主流,同时自身也具有强烈的现实品格,较少神秘主义,较少狂热和极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贡献是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科学阐述了宗教现象的根源和本质;列宁主义的主要贡献是提出工人阶级政党对于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强调要团结信教群众同党一起为共同的政治目标而奋斗;而我们党的贡献则是完整提出工人阶级政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全面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并使之法制化。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除第一句外,都是我们党首创的。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们党从建党开始就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虽然在“左”的条件下这项政策也遭到破坏,但党始终没有改变这项政策。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的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而到了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大报告《论联合政府》时,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表述已经形成:“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新中国建立后,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共产党人是唯物论者,不信仰宗教,为什么能够制定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呢?就理论而言,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的产生和存在具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只有这些宗教赖以存在的外部根源全部消失后,宗教本身的消亡才成为可能,而要达到这样的状态,需要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而在此之前,如列宁所言,以行政力量消灭宗教的企图,只能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反而是妨碍宗教真正消亡的最好手段。基于这样的科学认识,我们主张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只能承认其存在,对信教群众从政治上加以团结、引导。就党的任务和宗旨而言,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代表信教群众的利益。而代表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除了代表他们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也要尊重他们精神上的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都充分证明,我们同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而在宗教信仰问题上的差异性是次要的。因此,在正确方针政策指引下,是完全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共同致力于振兴中华大目标的。所以,宗教界人士大可不必担心宗教“被消亡”。这里需要指出,我们讲的宗教信仰自由,除了有信教的自由,还有不信教的自由,以及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说,只有信仰宗教的人执政,才会真正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其实,近代宗教信仰自由观念是17世纪宗教战争和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与执政者信教不信教并无必然联系。历史和现实证明,恰恰在某种宗教占据统治地位的国家或者朝代,往往不能实现人们自主选择宗教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比如在天主教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纪欧洲对“异教徒”的迫害、从11世纪到13世纪的“十字军东征”;奥斯曼帝国打着宗教的旗号进攻欧洲,迫使一些地方欧洲人改信伊斯兰教;西方国家在对非洲、拉丁美洲殖民过程中一手举剑,一手举《圣经》,杀害黑人、印第安人无数。直至现在,美国军队在阿富汗、伊拉克大量杀害无辜穆斯林平民,屡屡发生践踏《古兰经》、污蔑伊斯兰先知的事件,哪里有什么信教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一个人是否信仰宗教、信什么宗教是由个人自己决定,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是包括宗教活动、宗教场所、宗教组织在内的宗教事务却会影响到社会共同利益,因此必须遵守一定的社会规范。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公民就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能妨碍正常的社会、工作、生活秩序。当然,更不能利用宗教搞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活动。另一方面,管理也不是自由的、随意的、个人式的管理,管理必须依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宗教事务条例》是迄今宗教事务管理最完整的综合性法规,之后又相继出台7个配套法规,使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体现。管理要分层次。一是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同时加强对宗教团体、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的引导和监督。二是宗教人士、宗教组织涉及其他社会公共领域的行为,要尽可能纳入一般社会管理,由政府各主管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进行管理,形成分工负责、协调运转、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是对宗教内部事务,由爱国宗教组织发挥管理主体作用,吸纳教职人员和信徒参与,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各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传统,完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党和政府要把帮助宗教团体提升自我管理能力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独立自主的外交路线在宗教工作中的体现,其实质就是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们之所以要坚持这个原则,一是历史原因。鸦片战争后,西方宗教势力借着列强的坚船利炮进入中国,并为帝国主义的侵略服务。新中国成立后,宗教界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如果我们今天放弃这个原则,就等于忘记了历史的教训,就等于为外国插手中国内部事务留下一个很大的缺口。二是现实原因。当前,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日益突出,其目的是操控我国宗教,把宗教变成反对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力量。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个原则,维护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的利益。三是宗教自身的原因。天主教、基督教等传入中国后,长期受到外国宗教组织、传教士的控制,一切照搬西方。只有摆脱这样的状态,拥有近3000万人的基督教、天主教才能真正成为中国教徒自办、有尊严的事业。我们不仅不反对而且鼓励、支持我国宗教界与外国宗教界的平等、友好交流往来。但是如果有人想使中国宗教隶属于外国,或者变成他们搞政治颠覆的工具,那是绝对不允许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以其特有方式反映着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同时又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变化而变化。马克思在谈到13世纪至17世纪的各种宗教改革运动时说,这都是“使旧的神学世界观适应于改变了的经济条件和新阶级的生活方式的反复尝试”,“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会发生变革,这就是说,人们的宗教观念也要发生变革”。就中国来说,历史上凡是外来宗教,都必然要经历一个中国化的过程。比如佛教初入中国,经常与儒学发生冲突,态度傲慢,行事偏执,每每有过度发展的趋势。但经过长期磨合,到了宋代,宗颐禅师赋诗“天生三武祸吾宗,释子回家塔寺空,应是昔年崇奉日,不能清检守真风”。那个时候,已经认识到佛教与政府、社会及儒学过不去是没有前途的。佛教更加主动与中国文化相融合,为了与“孝”观念符合,中国僧人还创造了类似《父母恩重经》这样的一批印度佛教所没有的经典。佛教进入中国,促进了哲学、音韵学、形象艺术、语言文字的发展,现在人们习惯于把佛教作为中国自己传统的宗教来对待。相反的例子也有,明代利玛窦在中国传教,尽力适应中国文化,天主教徒一度发展到几十万人,但1704年教廷发布上谕,严禁中国教徒祭祖祭孔,康熙起先耐心解释中国祭祖祭孔并没有宗教意义,只是崇敬先人先师而已,但教皇断然拒绝,康熙无可忍耐,遂下令禁止传教,这一禁就是百余年。今天中国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在其中所具有的形态也必然与以往在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宗教适应了历史上的中国还不够,还要适应今天的中国,要改变旧时代的政治烙印,从现实生活中吸收新鲜养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得好,它就能对社会起积极作用,否则就会起消极作用。相适应也要分层次。宗教组织、宗教场所、宗教人士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政府依法管理
本文标题:学习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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