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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目录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一、矿山安全法二、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一、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处罚法三、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四、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九、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十、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四、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由假定(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和制裁(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3个要素构成。法的效力:关于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关于地域的效力,关于时间的效力。法的特征:1、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等)依法制定。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是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1)宪法:是“母法”、“最高法”。(2)法律: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3)行政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4)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宝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5)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紧急戒严法、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特殊法。(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六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2、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3、社会主义法的体系。4、社会主义法的适用。(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2)负有法律适用职权范围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3)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一是法律适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地。二、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1、安全生产的含义: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主义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2、安全生产工作: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所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的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3、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和宣传培训等。4、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范围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在同一层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四)《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关注修改法)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更新、改选和维护安全技术装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的“硬件”。同时应当加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责任、作业现场管理、从业人员素质等安全生产的“软件”建设。2、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3、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预防为主主要体现为“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基本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中介机构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9、安全生产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10、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1、安全生产科技进步12、安全生产奖励: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晋升职务。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二是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详见书P45页)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9、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3、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国家规定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1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1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一是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1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二是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周密措施,禁止违反堆积操作和无关人员擅入现场。现场人员要明确各自分工和安全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同,保证万无一失。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提供。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1、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2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2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二是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24、工伤保险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作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其亲属,既有依法享有获得工作社会保险补偿的权利,又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但是否应当获得民事赔偿,则应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即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行为或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作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3、44、48条。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五、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驶的职权: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3、紧急处置权4、查封扣押权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事故报告、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统计和公布等内容。(一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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