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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6939748/2013-00043分类:综合政务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日期:2013年01月21日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号:粤办函〔2013〕24号公报期号:粤办函〔2013〕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省府办公厅2013年1月21日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2.2省指挥部办公室2.3地方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2.4专家组3运行机制3.1监测预警3.1.1监测3.1.2预警3.1.3预警响应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3.2.2先期处置3.2.3响应启动3.2.4分类响应3.2.5现场处置3.2.6社会动员3.2.7安全防护3.2.8现场评估3.2.9区域交流3.2.10应急终止3.3恢复重建3.3.1善后处置3.3.2事故调查3.3.3保险理赔3.3.4总结评估3.4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4.1队伍保障4.2资金保障4.3物资保障4.4医疗保障4.5交通保障4.6治安保障4.7设施保障4.8平台保障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5.2宣教培训5.3责任与奖惩6附则7附件7.1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分级标准7.1.1Ⅰ级预警7.1.2Ⅱ级预警7.1.3Ⅲ级预警7.1.4Ⅳ级预警7.2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分级标准7.2.1特别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Ⅰ级)7.2.2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Ⅱ级)7.2.3较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Ⅲ级)7.2.4一般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Ⅳ级)1总则1.1编制目的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地铁(含轻轨,下同)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建立统一指挥、高效处置、规范管理的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保障和防备体系,全面提高全省应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地铁运行正常。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地铁运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城市地铁遭受核、生化、大规模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千方百计确保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地铁交通系统正常运行。(2)属地为主,处置有序。城市地铁所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负责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先期处置,通过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处置工作规范有序。(3)平战结合,科学决策。相关部门和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注重风险隐患排查。省有关单位、地铁所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督查,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2组织体系2.1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分管副省长。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外办,省安全监管局、港澳办,省台办,省地质局,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协调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积极宣传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灾后重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储备应急频率资源,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4)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现场治安,实施警戒和保护;组织消防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做好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交通管制、警戒和疏导工作。(5)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受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6)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7)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地铁沿线区域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协助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8)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防止因城市地铁事故灾难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参与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城市地铁沿线区域建设工程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沿线周边道路、燃气管线和建(构)筑物的抢险处置;协调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11)省水利厅:负责城市地铁沿线周边地区水利设施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12)省卫生厅: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抢救和治疗伤员、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13)省外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公民、法人在广东省遭遇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处理工作。(14)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城市地铁事故灾难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并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15)省港澳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港澳地区公民、法人在广东省遭遇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处理工作。(16)省台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公民、法人在广东省遭遇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处理工作。(17)省地质局:负责组织实施地铁沿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防治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18)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尽快恢复受破坏的公用电信网和互联网通信设施。(19)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并提出地铁应对地震灾害防范对策,组织协调地铁遭遇地震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20)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铁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21)省军区: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根据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协调驻粤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22)省武警总队:根据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23)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负责组织辖区内事发现场的电力应急抢修,及时恢复地铁正常供电;发生其他地铁电力中断,配合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做好电力应急抢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2.2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省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地方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针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2.4专家组省交通运输厅及城市地铁运营单位成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3运行机制3.1监测预警3.1.1监测(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督办城市地铁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交通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汇总、分析相关检测信息;收集、汇总城市地铁交通运行状况并提交报告。城市地铁运营单位每3个月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关于城市地铁运行状况的书面报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每半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关于城市地铁运行状况的书面报告。(2)省级、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建立城市地铁运行监测网络,监督、检查城市地铁运营情况。各级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对业务范围内有可能引发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城市地铁运营单位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开展风险分析,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日常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3)城市地铁运行监测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情况。3.1.2预警(1)对于城市地铁系统以外的预警信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建立与对应信息来源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确定信息通报的内容、时间、程序、方式等。(2)预警内容包括:可能引发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人员、设施设备及环境的状态预警,自然灾害预警,纵火、爆炸、投毒、恐怖活动等预警,以及其他可能威胁城市地铁运营安全的预警。(3)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按规定发布。3.1.3预警响应(1)Ⅰ级预警省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特别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经国家领导小组核定,达到Ⅰ级预警的,由国家领导小组启动Ⅰ级预警。省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总体部署启动相应的预警。(2)Ⅱ级预警省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经省指挥部核定,达到Ⅱ级预警的,启动Ⅱ级预警。主要包括立即启用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开展排查工作;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专家对事态发展作出研判,提供决策建议;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接到命令后5分钟内出发。必要时,要求地铁停运,加强地面公交运力,及时疏导乘客。(3)Ⅲ级、Ⅳ级预警Ⅲ级、Ⅳ级预警,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参照省的做法。省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指导。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1)报告原则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信息报告,以“快捷、准确、直报、续报”为原则。最先接到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单位或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虚报、漏报。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地铁所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两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2)报告程序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立即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事件严重性逐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3)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
本文标题:广东省城市地铁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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