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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保监控系统的正常有序运行,发挥安保监控系统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保监控系统的管理。第三条制度风险1.安保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将导致监控系统形同虚设,不能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2.监控资料未经批准擅自提供,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安保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安保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查阅。第三章值班监看制度第五条公司安保监控系统由门卫负责监控。第六条门卫负责做好公司安保监控系统范围内的监控工作,并做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汇报综合管理部政工文秘,由政工文秘进行查处,并跟踪处理结果。第七条门卫须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审计人员每周对监控内容进行查阅,填写抽查记录。第四章图像信息保存、使用制度第九条公司安保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第十条任何人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经综合管理部部长批准,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调取时间、调取内容、调取人员等。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监控图像信息。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不得擅自改变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操作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有其他干扰、妨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五章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第十五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第十六条信息员不定时检查监控系统线路和设备,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对有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第十七条信息员不定时对监控摄像头进行清洁,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第十八条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无关的事情。第十九条不得擅自中断监控或删除监控资料。第六章罚则第二十条门卫未做好监控工作的,扣罚100元/次。第二十一条责任人员未按时对监控内容进行抽查的,扣罚50元/次,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的,扣罚50元/次。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查询监控图像信息的,扣罚100元/次。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监控图像信息的,扣罚200元/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的,扣罚200元/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监控设备、设施位置的,扣罚100元/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操作监控系统及相关设备的100元/次。第二十六条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的,扣罚2000元/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七条有其他干扰、妨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的,扣罚50-500元。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安保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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