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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能够运用保险利益原则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能够运用近因原则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运用损失补偿原则计算赔偿金额–能够在理赔实务中熟练利用代为求偿等派生原则学习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P7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项目导入01运用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为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毁损、伤害而受损。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4.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可以限制赔偿程度2.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不允许由于保险而额外受益(如超额保险)可保利益原则使保险补偿限制在可保利益之内,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获取额外利益,也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利用人身保险中为获得高额保险金而进行的谋财害命等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在财产保险中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的各种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等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要求投保时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候都需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特殊情况:海上保险只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候具有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的保险利益,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则超出部分无效!案例:保险利益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甲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暂存某仓库,并为这批货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后甲将货物的一半卖给乙,双方办理了货物所有权转让手续。就在乙前来取货的前一天晚上,仓库失火,标的全损。问:甲能获得多少赔偿?案例分析•由于甲对标的仅有一半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公司最多负责10万元的赔偿责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的各种利害关系1、以自己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2、以他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利益主义原则”——英美等国“同意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如德国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或亲属才能充当投保人——日本“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如我国15《婚姻法》规定:……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的义务;有能力的兄、姊对于未成年的弟、妹具有扶养的义务;等等。但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具有可保利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就不具有可保利益。此外,某些人之间,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不是家庭成员,而事实上已形成扶养关系,也由此产生可保利益。如某些保姆。•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16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并不能投保任何性质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1.人身关系2.亲属关系3.雇佣关系4.债权债务关系18特别注意•我国《保险法》没有直接就雇佣关系人、债权债务关系人、合伙或合作关系人的可保利益予以界定和说明。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可按照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条款处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生命(即死亡)具有可保利益,但仅限于债权额。且不能为债务人投保死亡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债务人对债权人具有可保利益吗?没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险利益:对于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可保利益仅以其债权额度为限,所以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1.如果债务人生前已清偿部分债务,债权人的可保利益额度也因此减少,所能请求的保险金给付仅以债权余额为限2.如果债务人已将债务清偿完毕,则债权人的可保利益也随之丧失,保险事故发生,债权人即无权再请求保险金的给付;3.如果债权人受领的保险金的数额超过其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被认为是以信托的方式代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而受领。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一般而论,任何性质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除外),都要求投保人必须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投保后:•财产保险:除某些特殊保险(如货物运输保险)以外,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即告失效;•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可保利益(如夫妻离婚、职工调离原单位等),保险合同也不因此而失效。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这种可保利益是否存在,并不重要。保险人仍须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案例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改初衷。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车事故,A当场死亡。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A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擅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便以B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B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判决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与结论•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我国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范围作出了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见,B和A仅仅是恋爱关系,B对A并无当然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如果B在投保时征得A的同意,那么,这就符合第三款的规定,B对A的保险利益获得法律支持,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了。案例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为什么?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02运用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与陈述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与陈述是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说明,或者在洽谈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问题如实答复。29告知的形式•1、无限告知(客观告知)——法国、比利时、英美等国•2、询问告知(主观告知)——我国等★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保险合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保费;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保费。告知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1.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案例分析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则该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保证的种类: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对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对将来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保证的种类:2、根据保证的存在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遵行的准则,不载于保险合同中海上保险合同的三项默示保证:①船舶必须具有适航能力;②不得绕航;③经营的业务合法。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前所承担的责任,则不能因此而受影响。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诚实保证强调守信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了解风险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四)禁止反言(禁止翻供)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禁止反言以欺诈或者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及处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及处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违法经营的法
本文标题: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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