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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2-1遠雄人壽雄溫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遠雄人壽雄溫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遠雄人壽雄溫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遠雄人壽雄溫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住院當日急診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且累積總給付金額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千倍為限)※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備查文號:民國96年11月26日(96)遠雄壽字第585號函備查文號:民國99年09月01日(99)遠雄壽字第905號函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保險附約的構成保險附約的構成保險附約的構成】】】】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第二條【【【【名詞定義名詞定義名詞定義名詞定義】】】】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本附約所稱「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簽發保險單時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如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本附約批註書所載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第四條【【【【保險範圍保險範圍保險範圍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手術、或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第五條【【【【附附附附約約約約撤撤撤撤銷權銷權銷權銷權】】】】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第六條第六條第六條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的交付的交付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第七條【【【【住院次數之計算住院次數之計算住院次數之計算住院次數之計算】】】】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HI2-2第八條第八條第八條第八條【【【【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下列約定之一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日以內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在三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者,則按下列兩項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一)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二)自第三十一日起,則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點五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一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當日)。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在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六十五日者,則按下列兩項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一)前一百八十日之部分係按第二款約定方式計算。(二)自第一百八十一日起,則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點七五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當日)。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第九條第九條第九條第九條【【【【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第八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於其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期間(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按日以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第十條【【【【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住院前後住院前後住院前後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給付門診保險金的給付門診保險金的給付門診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且於同一次住院之住院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數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曾接受手術診療者,前項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期間延長為住院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第十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住院當日急診保險金的給付住院當日急診保險金的給付住院當日急診保險金的給付住院當日急診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經醫院急診診療而住院,於辦理住院手續當日之急診費用,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住院當日急診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的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的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的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因緊急之需要,以救護車由事故地點轉送醫院或由醫院轉送他家醫院後,已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第十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手術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接受附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列手術項目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手術項目之給付倍數,給付「手術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按附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第十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五條【【【【累積總給付金額限制累積總給付金額限制累積總給付金額限制累積總給付金額限制】】】】被保險人依本附約累積申請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三千倍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被保險人依前項計算累積總給付金額超過約定之三千倍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至三千倍止,超過部分不予理賠。HI2-3第十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除外責任除外責任除外責任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懷孕相關疾病:1.子宮外孕。2.葡萄胎。3.前置胎盤。4.胎盤早期剝離。5.產後大出血。6.子癲前症。7.子癇症。8.萎縮性胚胎。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4.胎位不正。5.多胞胎。6.子宮頸未全開
本文标题:远雄人寿雄温情终身医疗健康保险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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