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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政发〔2010〕16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驻通各单位:《通道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TDDR—2010—00018-2-通道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第三条新农保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费。-3-第四条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具体业务。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站承担,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新农保的组织宣传、信息采集、资格认证等初审工作。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第六条全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通道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农保。第七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按年度自选档次,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至60周岁止。(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4-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二是地方财政补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县人民政府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配套。第八条县人民政府为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包括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及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包括农村低保户、残疾人),凭《低保证》、《残疾人证》代其缴纳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县人民政府具体代缴标准如下:1、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档次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2、其他农村困难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代其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①一类低保户、非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5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②二类低保户按每人每年4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③三类低保户按每人每年3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④轻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2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九条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5-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按年缴费。第十条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在当年度按自愿选择的档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政府的缴费补贴。第三章个人账户第十一条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第十二条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省及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第十三条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第十四条新农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养老金待遇支付第十六条养老领取条件:(一)新农保待遇领取年龄为年满60周岁。新农保制度实施时(2010年10月1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6-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2010年10月1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县户籍的农村老年人,经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第十七条新农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第十八条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第十九条对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村级联络员在其年满60周岁的当月上报乡镇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站申请县经办机构核实,准确无误的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由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第二十条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7-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二十一条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二十四条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农保基-8-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第二十五条新农保养老金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县财政部门应将省财政厅划转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及基础养老金补贴全部划转至县财政专户,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基金支出户。第二十六条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能,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9-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所必需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和省市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主题词:社会保障实施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政工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1月29日印发
本文标题:通道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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