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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特教会法规在1618/1619年荷兰多特所举行的改革宗会议中通过的===第一条:为了维持基督教会良好秩序,有必要设置:职分、大会、教义的监督、圣礼、礼仪与基督徒的劝惩。以下各条依次论及上述各项事务。第一部分论职分第二条:有四种职分:牧师、神学教授、长老与执事。第三条:即使为神学教授、长老、执事,如果未经合法的呼召,不得担任上帝圣言与圣礼的执事,即牧师之职。违背此条并经过区会多次劝告后仍不停止者,当被宣布为犯有分裂教会之罪,或受教会其它惩罚。第四条:以前在城市与乡村并未担当职分者,要蒙合法呼召,当经过以下程序:1,选举:禁食祈祷后经过长老会与执事会选举,当参考区会的建议,并适当征求当地基督徒官长的建议。2,考核:区会派人考核候选人的教义与生活,要有总会指定若干代表出席。3,批准:在教会中公开宣布候选人姓名十四天之后,若无反对意见,就由当地改革宗教会会友开会批准。24,按立:当在会众面前公开按立,此按立要按照规定,由已经按立的牧师代祷、祈求、按手来进行。刚刚毕业的牧者,若要差派前往基督教会受迫害的地方宣教,可在区会按立。第五条:已在职的牧师如被另一教会呼召,无论城乡,都当按上述程序进行,也就是先要经过长老会与执事会的选举,参考区会的建议或许可,被呼召的牧师要由所在教会出具他在教义与生活上的美好见证;(经过地方长官的同意),推荐给会众十四天之后,按前面的规定和祷告予以设立。各个方面的权宜都当考虑到,目的就在于使上帝的教会得造就,确保教会的良好次序。地方政府和当地区会都当予以关注,为保障教会的运行而制定相应的法规。第六条:除非按以上程序得到批准,牧师不可私自侍奉,不可私自在慈善或其他机构中任职。第七条:如果不是在某个特定的地方定居,就不得蒙召担任牧师之职,除非是奉差派前往基督教会受迫害的地方宣教或从事对外拓展的事工。第八条:学校教师、艺术家或其他人,如果未学习神学,不得担任牧师职分,除非确信其人具有特别的恩赐、敬虔、谦卑、合乎中道、具有好的常识与分辨能力,并具有公开演讲的恩赐。如果这等人申请担任牧师,在总会批准的前提下,区会要首先予以考核。如果区会考核结果满意,可允许他们在一定的时间内在私下讲道,然后允许他们在公开场合讲劝勉性的话。第九条:不可随意接纳新入教的人、离开别的宗派的神甫、修士等担任牧师职分,除非经过特别的考察,并经过特定时间的试验方可。第十条:牧师一旦合法蒙召,未经长老会、执事会与区会同意,不可擅离呼召他的教会,接受其他教会的牧职邀请。照样,其他教会也不应接纳他,除非他出具从他所服事之教会与区会的解聘证明书。3第十一条:另一方面,代表会众的长老会有责任为牧师提供适宜的供养,若无区会的批准,不得随意将牧师解聘。牧师在缺乏支持的情况下,由区会判断是否予以解聘。第十二条:牧师一旦按上述程序合法蒙召,当终生服事教会,不得从事俗世性的工作,除非有重大理由,并经区会同意方可。第十三条:牧师因年老、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牧会工作,仍当保留其牧师的尊荣和称呼。他们所侍奉的教会当为他们提供适宜的供养,并照顾牧师的遗孀和孤儿。第十四条:如果牧师有上述理由或其它原因,一段之间内不能服事教会,并且已经征得长老会的同意,教会仍可随时召回他行使牧师职分。第十五条:未经总会或区会的同意与授权,任何牧师不得忽略他在教会中的职责,擅自离开本教会外出讲道。照样,未经教会长老会之许可,牧师不得在其它教会讲道或施行圣礼。第十六条:牧师的职分就是祈祷,讲道,施行圣礼,看顾弟兄、长执人员和整个教会,与众长老一同执行教会劝惩,使教会中凡事规规矩矩地按着秩序行。第十七条:牧师之间,在他们的职责和其他事宜上,当根据长老会的判断(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区会的判断)尽可能地保持平等;在长老与执事中,也当保持平等。第十八条:神学教授或博士的职责是解释圣经,坚持纯正的教义,抵挡各种异端和谬误。第十九条:教会当努力支持信徒成为神学生,并供应他们的需要。第二十条:根据总会的决定,教会当批准那些预备进入教牧侍奉的神学生在公共敬拜的时侯传讲造就之言。4第二十一条:各长老会当注意是否有良好的学校老师,不仅在阅读、写作、语言、人文各方面教导孩子,还当教导他们敬虔生活和教理问答。第二十二条:长老当由长老会和执事会的判断选举产生,各教会当根据各自的情况需要,选举一定数目的长老,并推荐给会众。然后,经过祷告之后,根据会众的批准与同意进行按立。除非有一定的障碍存在,否则应当推举两倍的候选人,由会众从中选举一半候选人正式担任长老职分。第二十三条:长老的职分:除了第十六条所说的与牧师共同担当职分以外,当注意牧师及其助手与执事忠心完成他们的职责,并在举行圣餐前后,根据时间与情况所需,为了教会受造就,探访会众家庭,目的就是要安慰并指导会友,并在基督教真理方面劝勉其他人。第二十四条:执事的选举、批准及按立与长老同。第二十五条:执事的特定职分就是殷勤地收集奉献与各种捐助,经过共同商议,根据实际需要,向当地和外来的贫困者发放救济;探访并安慰在患难中的人,留意救济不被人滥用。执事当将此类事项向长老会报告,并根据长老会的建议向会众报告。第二十六条:如有他人从事探访患者或济贫工作,执事应与他们保持联系,确保救济款项更好地发放到最需要的人手中。第二十七条:长老与执事的任职期间为两年,每年当有一半长、执人员退职,由其他人补充进来,除非教会根据情况和需要另有规定。第二十八条:基督徒执政官有责任在各个方面促进对上帝的敬拜,当以身作则向国民表明敬拜上帝的重要性。在牧师、长老、执事确实需要帮助的时候予以帮助,并通过适宜的立法来保护他们。同样,牧师、长老和执事也有责任殷勤、真诚地向会众表明他们对执政者当予以顺服、爱戴和尊重。另外,教会所有圣职人员都当以身作则,通过适宜的尊重和联系获得并保持执政官对教会的好感,目5的就在于使双方都在敬畏上帝方面同得益处,消除怀疑和不信,确保真正的和谐,使教会得益处。第二部分论教会议会第二十九条:教会议会分成四种:长老会、区会、地区性总会与全国性总会。第三十条:在这些教会议会中只讨论有关教会的事务。在小型会议中不能处理的事务当在大型会议中讨论之,也就是与大型会议有关的事务。第三十一条:如果有人认为小型议会对自己的裁决不满,他有权向大型会议上诉,在大型议会中大多数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除非此裁决违背上帝的圣言和本总会的规定(只要另外的总会没有改变本总会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所有教会议会的举行都当以求告主名开始,以感恩祷告结束。第三十三条:凡代表参加教议会的与会者,均须携带差派教会所签署的证明文件,唯独他们具有表决权。第三十四条:在所有教会议会中,除设立主席之外,还当设立书记,忠实记录所当记录事项。第三十五条:主席的职务就是说明并解释所要处理的事务,监督各位发言人遵守次序,禁止强词夺理和攻击性言论;如果对方拒绝遵守,则予以适当处罚。当议会结束时,他的职务也随之停止。第三十六条:区会管辖长老会,地区性总会管辖区会,全国性总会管辖地区性总会。第三十七条:所有教会均设立长老会,由牧师与长老组成,至少每周聚会一次。由牧师(如果有多位牧师则轮班)作主席主持会议程序。(当地政府若是愿意,亦可差派一至两位身为教会会友的代表,列席长老会,并可参与讨论。)6第三十八条:长老会之初次开始,当经区会批准。长老人数过少,当填补执事加入长老会。第三十九条:尚未成立长老会的地方,应由区会根据教会章程代行长老会事宜。第四十条:执事会每周奉主的名聚会一次,处理执事分内之事;牧师对于执事会应予关注,必要时应出席会议。第四十一条:区会聚会应包括临近各教会在内,代表须经适当证明方可参加;按上次区会之规定,每个教会都当差派一位牧师与一位长老在指定时地参加。此种议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在此议会中,牧师要轮班主持,或其中一位被选为主席;被选作主席的牧师不得连选连任。此外,作主席的当询问与会代表下列问题:在你的教会中长老会是否正常召集?是否施行教会劝惩?是否照顾贫困者及学校?在你教会的管理中需要区会的协助吗?前次区会所指定的牧师当作一次简要讲道,其它人可判断或指出缺失之处。最后,在地区性总会召开之前最后一次区会中,当选定参加此次地区性总会的代表。第四十二条:在一教会中有一人以上牧师,都可参加区会并有选举权,除非涉及关乎他们个人和教会之事。第四十三条:在区会与其它议会结束时,对那些在会议中行为不轨,当受惩罚者,或那些藐视小型议会之劝告者,当给予责备性处分。第四十四条:区会将派至少两位年高并有经验能干的牧师为巡查员,一年一次去探访城乡各处教会,视察牧师、长老会学校的教师是否忠于职守,持守正道,在凡事上遵行教会法规,在言行上尽量造就教会,尤其是青年团体,为的是及时以爱心劝勉那些疏失职守的人;通过这种劝勉与帮助,使教会与学校在凡事和睦,得到最大益处。每一区会若视此举为合宜,应继续支持巡查员探访各地教会,除非巡查员自己要求终止,其理由应由区会判断。7第四十五条:接待区会以及地区性总会和国家性总会开会所在的教会,当为下一次议会提供会议记录。第四十六条:涉及大型议会中讨论事项,若非首先宣读上次总会之决定,不得撰写有关指示,目的在于避免重复以前的决定。如果以前的决定确有必要修正,可在宣读以前的决定之后,进行修正。第四十七条:每年四个或五个附近的区会将举行一次地区性总会,每一区会差派两位牧师与两位长老作为代表参加。在地区性总会与全国性总会结束的时候,授权某个教会参照各个区会之建议,决定下次总会开会的时间与地点。第四十八条:每一总会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联系附近总会,征求他们的建议。第四十九条:每一总会都当委托代表执行总会所决定的事项,执行最高行政当局及各区会之事,监督全体或少数牧师考核之事。此外,在一切其它困难上,总会代表要向各区会提供帮助,以求维持教会的合一、秩序与教义的纯正。他们当保存事项记录,以备报告总会,若有要求时应提出理由。除非总会允许,他们不得被解除职务。第五十条:除非有紧急需要,全国性总会每三年当举行一次。各地区性总会应派牧师二人,长老二人参加。如果要在三年内召开总会,负责安排总会开会时间和地点的教会当协调各个地区性总会(讲德语和威尔士语的教会),共同决定时间和地点。当负责安排总会开会的教会与各个区会商定总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的时候,应当适时通知最高行政当局,使他们可以差派代表列席区会,在他们的代表在场并参考他们的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总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第五十一条:在尼德兰各地讲说两种语言的地方,那些讲德语和威尔士语的教会可设立他们自己的长老会、区会和地方性总会。8第五十二条:另外,在此前所提及的讲威尔士语的教会设立的地方,双方一些牧师和长老当每月聚会一次,以保持双方之间的合一和联络;在有需要的时候,也可以互相帮助,提供建议。第三部分:论教义、圣礼与其它礼仪第五十三条:牧师与神学教授应当签署《比利时信条》、《海德堡教理问答》以及一八一六年至一八一九年所制定的《多特信条》。拒绝签署的牧师当受到长老会或区会的制裁,暂停职务,直到他们提出充分理由。如果继续拒绝签署,当被革除职分。第五十四条:学校教师也当签署信仰规范。第五十五条:除非事前经过区会牧师认可,或由地方性总会,或该省份的神学教授并由该区会认可,否则在改革宗教会中无人可以自行印刷,或出版任何书籍、著作以及宗教论文,包括自己的著作或翻译的其他人的作品。第五十六条:基督徒的子女当在教会中,在公开聚会,传讲上帝的圣言的时候受洗,接受上帝的圣约的印记。在不常有讲道的地方,应指定一特别时间施行洗礼,但一定要有讲道方可。第五十七条:牧师应尽全力来促使作父亲的将其子女带来受洗。有的教会在孩子受洗的时候有教父或证人与父亲一起出席,这种习惯本身并不需要反对,也不容易改变。但教父或证人应当是赞同真道和生活敬虔的人。第五十八条:不管是成人,还是孩童,在受洗之时,牧师应当用教会制定的程序。第五十九条:成人由洗礼加入基督教会,被接纳为教会的会友,有参加圣餐的责任,这是他们在受洗时所承诺的。9第六十条:受洗者及其父母、证人的名字,以及受洗日期,当记录在卷。第六十一条:除非按着本教会惯例,参加教会并承认改革宗信仰,并
本文标题:多特教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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