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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①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②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③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形式,主要是指经济法的法律表现形式。①宪法是经济法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渊源②法律,经济法律在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处于仅次于宪法的地位,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③行政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⑤部门规章。⑥司法解释。⑦国际条约或协定。法律形式的有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④行为形式合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①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爱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按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征:①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②投资主体为两人以上,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③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①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②在竞业禁止方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③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④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⑤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⑥在出资方面。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⑦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发行:股份是指均等划分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确认股东权益,以股票为其表现形式的基本计量单位。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在股份和股票的关系上,股份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法》第134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为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违背资本充实原则,使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低于公司相应的注册资本数额,出现资本虚高,影响交易安全。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区别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经理(或总经理)性质最高权力机构属于必设机构、非常设机构①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或者经营管理机关②由股东会产生且对它负责③公司对内有权执行公司业务,对外有权代表公司④常设性机构①监督、检查机构②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管③常设机构①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并隶属于董事会的代理机构②对董事会负责,行使经营管理权职权①经济管理权②人事表决权③投资经营管理权④重大事项审批权⑤公司章程修改权⑥重大事项决议权⑦其他①宏观决策权②经营管理权③机构人事权④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决议的高管提出罢免建议③当高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规定时,召集主持股东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法对董事、高管提出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以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人数股东人数50人以下董事:人数3—13人,股份有限公司为5—19人中外合资、合作3人以上监事:人数≥3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可以向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员,但由董事会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股东(出资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①董事。股东会选举,非股东也可以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产生办法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董事会成员:要有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B:股东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C:仅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③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公司经理。①监事—股东会选举,非股东也可以设主席1人。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后者不低于1/3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监事会成员:同左B:同左③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①严格的资本制度(书上有,但老师划掉)②严格的衍生设立制度③严格的登记公示制度④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⑤严格法人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①国有独资公司权力机关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②国有独资公司执行机关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③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机关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员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②缴纳所得税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④取法定公积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股利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区别:①法律性质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受《公司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②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④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限定于一个自然人。同时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⑤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企业成立日期: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签发日期指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签发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证明形式股东出资具有非股份性,具体表现形式为“出资额”,颁发“出资证明书”,亦称股单。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确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出资通过认购股份,其书面表现形式是股票出资。股份是指均等划分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确认股东权益,以股票为其表现形式的基本计量单位。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还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资本确定原则)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执行监事)。但特殊的有限公司包括小公司(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一人责任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表决方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有人资两合性,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财务信息披露不必公开财务会计报告定时公开公告公司设立条件发起人的法定资格,禁止党政机关及国家公务人员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产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公司组织机构的相互关系:经营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土地承包使用权(使用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土地承包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耕地承包30年;草地承包30~50年;林地承包30~70年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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