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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发布日期:2015-07-28访问次数:108字号:[大中小]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努力促进全县工业企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和创新发展,根据《中共宿迁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宿发〔2015〕9号)和《中共泗洪县委县政府关于2015年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发〔2015〕4号),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支持招商引资企业1.鼓励设备投资。对新注册企业,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常泗园区、青阳园区的,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达到合同约定并投资到位的,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复核后,按设备实际投资额4%的标准给予补助;入驻乡镇的,按设备实际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补助。2.股权投资扶持。对“2+1”产业项目或填补产业链条的特色项目,县经济开发区成立投资公司,择优注资入股,在一定期限内按投入本金加一定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有序退出。3.培育主导产业。对新引进“2+1”产业中龙头项目、非主导产业的特大型项目,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产业定位的重大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市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优先推荐企业争取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扶持。二、支持园区载体建设4.鼓励创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开发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3年内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成功创建为国家级新型园区、生态园区、科技孵化器等,一次性奖励园区100万元。5.鼓励园区提档升级。支持县内各类园区创建省级开发区,成功创建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为省级新型园区、生态园区、科技孵化器等,一次性奖励园区60万元。对开发区在全省年度考核排名中,进入“第一板块”的,一次性奖励园区60万元;对开发区、常泗园区在全省园区排名中持续升位的,每上升一位奖励园区20万元。三、支持产业人才培育6.奖励科研资金。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创业型和创新型人才(下同)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分别评出推荐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三类。创业型人才(团队)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给予50万-300万元科研资金奖励,创新型人才(团队)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给予30万-100万元科研资金奖励,按照4:3:3比例分三年发放。引进的人才在洪期间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效益的,再给予50万-100万元奖励。推荐并入选省、市级人才项目计划资助的不再重复奖励;企业落户过程中,已享受县内土地政策优惠、厂房免租、重大资金支持等“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7.补贴引进人才工资。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人才以及“985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8万元、6万元、4万元补助;对企业全职引进的“211工程”高校紧缺急需专业(具体专业由县人才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确定,下同)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高级技师,给予每人3万元补助;对企业全职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二本以上高校本科毕业生、紧缺急需专业技师和特殊专业人才,给予每人2万元补助。推荐并入选江苏省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支持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不再叠加奖励。四、鼓励企业兼并重组8.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加大外引内联力度,积极开展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兼并重组。对签订兼并重组合同后的一年内,以自有资金新增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并实现投产达效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的3%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行业100强、央企、上市公司实行兼并重组,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的4%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9.支持企业联合发展。对与省级以上研发力量较强、拥有专利技术的科研院所重组合作,双方确定占股比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认定且投产达效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与拥有自主核心技术、专利产品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联合、参股、管理企业,双方确定占股比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实现新产品新技术投产达效的,给予30万元奖励。10.鼓励引进各类资金。对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不含市内国有投资公司)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当年对企业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1.落实国家、省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财政奖励、金融和资本支持等政策,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对产生的房地产税、土地税费地方留存部分,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予以适当支持。五、鼓励企业技改投入12.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对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传统产业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4%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3.鼓励新兴产业扩能增效。对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4.推动智能化改造。对生产过程中采用或部分采用自动化、智能装备、实施后人均产值明显提高、减少用工10%以上、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智能化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6%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引导绿色化发展。对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煤、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节能降耗项目,或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5%以内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六、鼓励企业股改上市16.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对在沪深股市及海外上市的企业(指上市主体在我县的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补助50万元,报会后补助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补助100万元。在“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转让系统成功股改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含市里补助)。17.鼓励企业扩大融资。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转让股权融资或募集融资且投资在我县的,净融资超过5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多融资5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18.鼓励企业增加投资。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并投资在我县,实际投资达到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达到5亿元的,补贴200万元。七、鼓励企业规模发展19.扶持企业进规模。对首次进规模且年度开票销售超过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20.扶持企业上台阶。对纳入市开票销售前500户的企业开票销售(不包括关联方交易金额)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1万元;对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10万元,同时对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企业,按照5亿元的整数倍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对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和整百亿的企业,报请市政府分别授予法定代表人对应整百克重和整千克重的“宿迁市功勋企业家”金质奖章。21.鼓励企业税收贡献。对年纳税首次突破100万元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年纳税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纳税额百万整数的1%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支持;对年纳税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按纳税额千万整数的1%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支持;对年纳税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事一议。所有支持均由税收受益主体支付兑现。22.给予企业融资支持。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定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商业银行合作,建立政府、银行、企业三方信贷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定向加大低息贷款支持力度;对于一些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可以探索“债转股”等股权投资模式。八、鼓励企业创新发展23.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被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2万元,符合“2+1”特色产业的企业奖励翻倍。对新通过鉴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每件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0.2万元奖励。24.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宿迁市知名商标或宿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25.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2万元;获批省五星级、市四星级以上“数字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对企业开展标准化、智能化、模块化的定制生产,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本企业产品且网络开票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网络营销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互联网+制造业”众创空间,给予50-100万元以内的开办费用扶持和50%的房租、网络接入等各种服务费用补贴。九、附则26.为扶持工业企业转型发展,我县财政牵头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1亿元,在泗洪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本资金专款专用,预算管理,总量控制。27.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可以同时享受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县扶持政策,按最高标准给予奖补,不重复享受。28.凡发生环保、安全、质量等重大事故以及拖欠应急互助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对于投资协议没有履行到位或其他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酌情兑现相关政策。29.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经信局窗口统一申报受理。由县经信局牵头,县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准后,县有关单位结合宿发〔2015〕9号文件规定条款,予以兑现。30.本意见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此前县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本意见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鼓励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汇编之工业篇综合类分享日期:2012-12-22来源:省发改委浏览次数:156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八)工业篇综合类龙头骨干企业Ø财政政策1、集中力量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一批企业研究院,对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试验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和确定。组织龙头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支撑计划、863、973等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龙头骨干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尚未认定的,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引导其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浙政发〔2010〕72号)2、对龙头骨干企业申报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等给予优先推荐和评定。鼓励和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区域联盟标准,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品采标;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并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并享受省财政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补助。对龙头骨干企业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进行的标准研制项目,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优先推荐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浙政发〔2010〕72号)3、支持和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建立生产基地,设立研发中心、营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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