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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间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试行)一、概述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一种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染疫的家畜是人间布病的主要传染源,人由于接触患病的牲畜及其产品、或其污染物而感染布病。布病不仅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影响畜牧业、旅游业、国际贸易等发展。山东省布病疫情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起得到较好控制。近年来,我省布病疫情回升、疫区范围不断扩大,局部地区发生暴发。为及时发现布病疫情,掌握疫情动态,预测疫情发生趋势,为制定全省布病防治策略和措施提供依据。根据《布鲁氏菌病监测标准》(GB16885-1997)和《全国人间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试行)制定此方案。二、监测目的1.掌握我省布病疫情动态、流行规律,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2.为预测布病流行趋势、制定防治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三、监测定义(一)病例定义1.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诊断。2.诊断标准(1)流行病学:发病前病人与相关家畜或畜产品、布氏菌培养物有接触史;或生活在疫区内的居民或与菌苗生产、使用和研究有密切关系者。(2)临床表现:出现持续数日乃至数周发热(包括低热),多汗,肌肉和关节酸痛,乏力,兼或肝、脾、淋巴结和睾丸肿大等可疑症状及体征。(3)实验室初筛:布病玻片、虎红平板凝集反应阳性或可疑,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4)分离细菌:从病人血液、骨髓、其他体液及排泄物中分离到布氏菌。(5)血清学检查:标准试管凝集试验(SAT)滴度为1:100(++)及以上;对半年内有布氏菌苗接种史者,SAT滴度虽达1:100(++)及以上,过2—4周后应再检查,滴度升高4倍及以上;或用补体结合试验检查,滴度1:10(++)及以上;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滴度1:400(++)及以上。疑似病例:具备(1)、(2)和(3)者。2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4)或(5)中任何一种方法阳性者。(二)暴发疫情定义在一个潜伏期内,局部地区或一个集体单位内发生3例以上病人称为暴发。四、监测内容和方法(一)全省常规监测1.人间疫情发现和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布病病例应在诊断后12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12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接到布病病例报告后,应及时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见附表1。2.暴发疫情监测(1)发现与报告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验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暴发、流行疫情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逐级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如果暴发疫情达到《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则按相应要求同时报告。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对疫情发展和控制进程进行及时报告。暴发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报告,逐级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在疫情控制工作结束后3天内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估等。暴发疫情发生时,要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将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在上报疫情总结报告时,一并上报数据库。个案调查表见附表1。(2)调查处理3处理暴发点的各项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临时指挥机构,如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等,制定出具体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畜牧兽医、卫生等相关部门,应主动当好参谋,积极参加工作。①暴发原因调查回顾性调查:防治人员进入现场后,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对布病暴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收集疫情暴发时间、地区、人群和畜群分布、变动等方面的资料,特别是首例病人(病畜)出现的时间、地点及可能的原因等方面的资料,要详细收集。实验室检查:采用皮内变态反应、血清学和细菌学方法检查牲畜和人,了解感染和发病情况,如怀疑食品(奶、肉等)、水源或毛皮引起的亦应采样检查。综合分析:对上述所获得的资料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引起暴发的来源和主要的传播因素,确定本次暴发波及的范围,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再次发生。②控制措施针对引起暴发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暴发是由病畜引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如果是由奶制品所致,应对未食用的奶制品消毒处理,并追查来源及去向,一并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病畜流产胎儿、死胎、胎盘、羊水、流产物污染的场地、牲畜的皮毛及粪便等,应按规定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作好个人防护。对病例进行及时治疗,病房、病人的衣物、用过的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在布病暴发时不要在疫点内召开大型会议和举行各种群众活动。③总结报告处理暴发点的工作结束后,应分别写出行政和业务工作总结报告,除本地的行政和业务部门存档外,还应报上级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布病流行时的疫区处理,也可参照上述办法进行。(二)监测点监测1.监测点的选定原则和布局(1)根据全省布病疫情形势,在近年来有疫情暴发和流行的地区设立监测点。(2)根据布病疫区类型和职业人群特点,在牛、羊等养殖业发达地区、皮毛加工业发达地区、貂、狐狸等肉食经济动物养殖集中地区分别设监测点。(3)省卫生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根据以上原则,选定菏泽市郓城县、德州市庆云县和潍坊市青州市设立布病监测点。42.监测内容和方法(1)监测范围、对象及数量各监测点选择有疫情的3个乡(镇、场、厂)作为固定监测点,连续监测2~4年。监测点其他乡(镇、场、厂)作为非固定点,每年随机抽选1/4轮流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点内新出现人间或畜间疫情的乡镇自动增补为固定点,至少连续监测3年。监测对象主要是固定监测乡(镇、场)的7~60岁,且与牲畜及畜产品有接触的重点人群,如兽医、饲养员、接羔员、育羔员和皮毛、乳肉加工人员以及与种畜和阳性畜有接触的人员等。其它非固定监测乡(镇、场)也要监测部分重点人员,以供疫情分析。固定监测点首次摸底调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从第2年起不少于1000人。每次检查尽可能包括当地各种职业重点人群。登记表见附表2。(2)一般情况调查①人口资料:监测点内人口资料和总劳动力数。按年龄别、性别分别统计(年龄分组0-,10-,20-,30-,40-,50-,60-),此材料按当地最近一次人口普查资料填写。人口职业别见个案调查表(附表1)。②自然地理、气象等资料及监测点性质气温:年平均气温、最高气温、最低气温、无霜期(月数)。降水量:年降水量、月降水量。土地种类:草场、荒地、耕地面积。监测点性质:农区、牧区、半农半牧区。③居民生活条件、卫生习惯,对布病防治知识了解程度,职业人群对布病的个人防护情况等。④畜牧业概况:家畜种类、饲养量、饲养方式、经营方式、配种方式、产羔期、流产物处理方式,畜舍设备及卫生状况,常见疾病,饮用水源与居民用水源的关系,水源污染情况。(3)本底调查在开展监测工作的第一年进行。①病史追溯:最早发现布病的时间、地点、流行或暴发次数、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引起布病流行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5②人间疫情:历年血清学检查阳性数、阳性率(感染率),发病数、发病率,患病人数和患病率;隐性感染数、隐性感染率;漏检漏报人数及漏报率、病原分离数及鉴定结果。③畜间疫情:历年羊、牛、猪、鹿血清学检查阳性数、阳性率、流产率、病原分离及菌种的种类、毒力鉴定结果和宿主动物种类等。④人和家畜布病防治情况免疫:开始免疫年份,历年免疫数及免疫率;免疫方法和途径;使用菌苗种类、用量;免疫后血清学阳转率等。病畜处理:历年检出各类病畜数、捕杀数、隔离数。病人治疗:采取治疗的方法和方式,治疗人数、疗效。布病防治开始时间,每个阶段采取了哪些措施。(4)人间疫情监测各监测点除按全省常规疫情监测工作要求开展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外,应加强主动搜索,以便早期发现疫情。同时,对所报告病例应进行个案调查(个案调查表见附表1)。主动搜索包括:①各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应定期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病例搜索工作,填写附表6;②重点职业人群的主动搜索:根据辖区内各种重点职业人数比例,确定调查对象和数量,定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检查,对有可疑布病症状、体征或与牲畜及畜产品接触密切的人员进行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查。血清学阳性者,应建立档案,进行个案调查和进一步检查,以确定是否感染或发病。主动搜索使用个案调查表和人间布病调查登记表(见附表1、2)(5)血清学监测各固定监测点血清学检查人数第1年不少于400人,以后每年不少于200人。血清学检查人数分配比例应根据固定和非固定监测乡(镇、场)调查人数或疫情程度确定检查人数。除牲畜交易、屠宰和皮毛、乳、肉加工人员按如下规定数量采样检测外,其他职业人群采样数量由各地自行确定。①牲畜交易人员在监测点内对牲畜交易、贩运等人员进行血清学检查。每年至少随机抽取10-20人。②牲畜屠宰人员在监测点内,对专职屠宰牲畜人员进行血清学检查,每年至少检查20-30人。6③皮毛、乳、肉加工人员在监测点内,对牛、羊、猪、鹿、犬等的皮毛、乳、肉收购、销售和加工人员进行血清学检查,每年至少20-30人。血检样品做平板凝集试验或虎红平板凝集试验、试管凝集试验。必要时做Coomb’s试验、半胱氨酸盐酸盐试验和补体结合试验,方法按《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88)(见附件1)中的规定进行。血清学检查时,应规范填写相关表格(见附表3、4、5)。(6)病原学监测对急性期和慢性活动期病人要采血、尿、乳、关节液和滑囊液按规定做病原分离。病原分离数量应不少于急性期病人的20%-30%,如病例数较少应全部进行细菌学检查。方法按《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88)中规定进行,并填写表2。对有代表性的菌株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对不能确定种、型的菌株送鼠疫布氏菌病预防控制基地或传染病预防控制所鉴定,其余按规定销毁。(7)畜间疫情收集各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要主动与畜牧部门取得联系,掌握畜间布病疫情动态和防制情况,如购入牲畜数量、来源,检疫和免疫情况等。五、监测系统组成和职责监测系统由卫生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其职责分别是:(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厅领导全省布病监测工作,监测点所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布病监测工作,并提供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根据监测方案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布病监测点的技术指导。2.与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签订协议,明确具体任务和目标。3.负责本省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4.承担全省监测点的管理、指导,检查、考核。(三)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1.根据监测方案的要求,指导本地区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完成本地区监测点的监测任务。72.对监测点的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对下级进行反馈。按方案要求的时限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制所。(四)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1.完成监测方案中要求的人间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检测、病原学检测等任务。2.按监测方案要求,掌握当地的畜间布病疫情,了解当地的家畜的检疫、免疫和阳性畜情况。3.负责布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理。4.对监测县(市、区)的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监测总结及时上报。六、数据收集、分析、反馈(一)数据收集内容1.传染病报告卡2.个案调查表和数据库(见附表1)3.一般情况调查资料4.本底调查资料5.
本文标题:山东省人间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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