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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修延期责任保险(福特专用)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除外)依法设立、从事汽车制造的车辆生产商或其他相关企业可以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其授权的国内经销商购买福特车辆并与被保险人签订延长保修协议的国内消费者,因其车辆在延长保修协议期间内发生延长保修协议规定的机械与电气故障,保险人负责在本保险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由此支付的维修和/或更换零配件费用。责任免除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预防性保养、改造、加装、改良等。(二)车辆或者零配件召回。(三)任何由于车辆不能使用而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四)任何形式的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五)可在其他保险、保证或者原厂质量保修项下索赔的工艺和材料的缺陷。(六)车辆作以下用途时导致的损失:1.比赛、竞赛和越野用车(为以上目的设计的车辆除外),短期自驾租赁用车,出租车或驾驶学校用车,快递用车以及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用车。2.公共服务用车,包括但不仅限于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救助和军事目的用车。(七)直接或者间接由战争、内战、叛乱、军事政变、恐怖事件、核能风险、火灾、盗窃、飓风、台风、洪水、闪电、雷雨、龙卷风、暴雨、地陷、崖崩、雪崩、冰雹、泥石流、滑坡、沙尘暴或其它外力因素导致的物质损失或灭失,或者因此导致的任何费用。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碰撞、倾覆、平行坠落、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而导致的物质损失或灭失,或者因此导致的任何费用。(八)由飞机或者任何以音速或者超音速运行的航空器具带来的压力波而直接引起的损失、破坏和损害。(九)保险人不负责承担由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任何由电脑系统、硬件、程序或者软件或者微型芯片、集成电路或者其他电脑或者非电脑的类似装置中任何牵涉到2000年的日期变化或者其他日期变化、变更和更改,包括闰年计算。2不论上述损失、损害、成本与费用是否由其他事件或者原因共同作用引起的,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十)任何在原厂质量保修期间已出现明显缺陷的部件发生的相应故障所造成的损失。(十一)应政府监管机构要求而检测或更换零配件的费用。(十二)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使用车辆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限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六条投保人按保险单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投保人或者消费者终止单个的延长保修协议,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延长保修协议被保险人应向消费者退回延长保修协议服务费时,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单的有关约定向投保人退回该协议项下相应数额的保险费。第七条如保险人提高本保险合同下的投保人应支付的保险费,须提前6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投保人。通知应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至投保人在保险单中所填地址。提高的费率仅适用于通知按上述方式送达至投保人之日起60日后被保险人销售的延长保修协议所对应的保险费。如投保人拒绝接受新费率,则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终止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对在本保险合同终止日前被保险人已销售的延长保修协议继续承担责任,直至延长保修协议中所述保修期限到期为止。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3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车辆生产商所有发给经销商关于车型变化、零配件与工时费等相关信息或光盘,以及任何与本保险有关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信息。如果被保险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建立并准确充分地保留所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事项的记录。在合理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工作时间内,以自费形式无任何限制地检查被保险人与本保险有关的记录,保险人有权摘录或者复印此类记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对原厂质量保修的保修期限、延长保修协议的内容及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保险人承担的本保险合同项下责任的变更,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赔偿处理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十八条(一)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本保险条款及有关特别约定的规定处理延长保修协议项下的索赔。(二)本条款所称有效索赔是指,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符合第三十一条中所指的延长保修协议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三)保险人对按延长保修协议的规定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消费者的赔偿金额中的增值税不负责赔偿。(四)除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授权任何维修商处理有关在延长保修协议范4围内的索赔。(五)在延长保修期间内,保险人对延长保修协议项下的任一车辆的单一索赔或累计索赔的赔偿金额为:新车:以购买延长保修时签发的延长保修证书中载明的含税新车购买价格为限;二手车:以购买延长保修时签发的延长保修证书中载明的含税二手车转卖价格为限。第十九条(一)被保险人应在每月结束后15日内,将上月所销售的车辆延长保修协议的内容及份数通知保险人,并列明上月保险人应收的保险费和应支付的有效索赔。(二)被保险人应在每个月结束后30日内,将当月保险费汇入保险人指定银行账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所有款项往来以人民币支付。(三)保险人应在每月结束后45天内,将当月有效已结赔款汇入被保险人制定的账户。(四)如果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则违约方应迅速补足此未付款项,并就此未付款项以比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伦敦同业拆借利率高2%的利率向另一方支付利息。(五)各方都将承担各自在付款时产生的任何己方银行收费。第二十条如果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在分析、日常管理与索赔处理中发现任何特定的部件发生了普遍性故障,该方有义务通知另外一方。此类问题将自动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存在普遍性故障的特定部件,保险人不负有赔偿责任。保险人自普遍性故障确定之日起终止对特定部件的赔偿责任,直至被保险人矫正此问题;对于已经支付的普遍性故障部件的赔偿,被保险人应退还该部分赔款。计算普遍性故障应以保险人提供的承保和理赔数据为依据。当满期保费达到净保费(扣除销售费用后保险费剩余部分)的60%时开始测算,此后每6个月测算一次。保险人将与被保险人详细讨论所发现的普遍性故障,以确定如何适用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何谓普遍性故障存有争议且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双方应根据保险单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加以解决。第二十一条若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第二十二条对于在本保险合同下的索赔,被保险人同意仅使用车辆生产商提供的零配件。这些零配件享有从安装之日起12个月被原厂质量保修。第二十三条如被保险人应支付保险单所列的税款,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保险人向税务机关直接支付,则被保险人应补偿保险人支付的所列税款。第二十四条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赔偿的有效索赔的工时费和零配件价格应与被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原始资料中的原厂质量保修工时费和零配件价格相同。如果车辆生产商质量保证工时费和零配件价格变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5以上工时费标准及零配件单价每年上涨幅度不超过5%,且该数额标准为保险人最高赔偿标准。上涨幅度以保险单约定的零配件价格与工时费标准来衡量。剔除增值税后的最高工时费标准详见保险单约定。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八条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投保人或保险人有权随时书面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60日书面通知,以特快递方式送达至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所填地址或保险人的注册地址。本保险合同在上述书面通知送达60日后终止。如本保险合同效力非因任一方的过错而终止,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终止日前所销售的延长保修协议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该延长保修协议到期为止。如果按条款第七条规定所进行的费率修改不为投保人所接受,则本保险合同将于通知送达被保险人后60日时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终止日前所销售的延长保修协议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该延长保修协议到期为止。第二十九条如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形,本保险合同将立即自动终止:(一)进入破产整顿或者清算程序;(二)被提起破产诉讼;(三)被保险人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责任或义务过程中发生重大过失或失误,且在该失误或过失发生后三十天内未进行或无法进行任何补救;(四)被保险人营业许可证被司法机关或者监管机构暂停、吊销;(五)合伙组织因协议或者依法被解散;(六)以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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