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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09.15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保全担保工作,充分发挥保全制度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实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第23次审判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了保全担保的若干问题。经过认真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问题的提出保全担保是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保全担保对于充分发挥保全制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保全担保的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得比较少,或仅是原则性规定,不能满足实践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有必要对全市法院的保全担保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具体要求。二、保全申请的审查审查保全申请应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既不得设置额外条件限制申请人申请保全,也要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制度,损害被申请人权益。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有基本的证据证明,保全是否具有必要性,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赔付能力,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影响程度等。1、权利义务关系有基本证据证明,是指申请人是否享有所主张的权利、被申请人是否负有相应义务、请求保全的数额是否与证据证明的数额相符、拟保全财产是否属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等。2、保全的必要性,是指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具体情形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需要立即制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行为的;被申请人生产经营严重恶化、存在不能履行债务的现实危险等。3、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赔付能力,是指能够弥补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4、保全措施应考虑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影响程度。只要能够保障申请人权益,尽量采取对被申请人影响较小的措施。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有基本证据证明,确有必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否则,裁定驳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且拒绝补正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三、担保数额的确定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特殊的,可以酌情处理”,应理解为可以不提供等额担保,但不得免除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的担保数额根据保全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计算。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经提供担保的,一般不再另行要求提供担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1、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并禁止使用的;2、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3、申请查封、扣押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4、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中,申请行为保全的;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使被申请人遭受较大损失的其他情形的。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前保全的,或者诉讼中经审查认为不存在保全错误风险的其他情形,可不提供担保。四、担保形式的规范保全担保形式包括实物、现金、权利凭证担保,确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的保证等。以上担保形式可以单独适用或组合适用。人民法院不得擅自限制申请人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现金或者其他特定形式的担保。以实物或者权利凭证担保的,应对实物或者权利凭证的权属、状态等进行核实。实物有权属证书的,人民法院除了要求将原件提交法院外,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不能以扣押权利证书方式代替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有权属证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扣押手续后,指定保管人妥善保管,在查封笔录上签字,并以查封公告等形式公示。对权利凭证,人民法院保存原件,能够办理冻结手续的应当办理冻结手续。以实物或财产权利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财产价值的证明。财产市场价值明显高于担保数额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提供相关证明。对于价值比较稳定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能够通过发票、完税证明等证明其价值的,可不进行价值评估。价值难以确定,易损耗,或者无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财产,不能作为实物担保。以他人财产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向担保人核实是否已经本人同意,并由担保人提交担保书。以现金作为担保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将现金存入人民法院账户保管,也可以选择存入申请人账户由人民法院冻结。人民法院不得强行要求申请人将现金存入人民法院账户。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的保证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审核。担保法禁止作为保证人或者保证事项超出担保能力的,不予准许。保证书应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大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其他资信较高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申请保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允许其以自身资信担保。以自身资信担保的,申请人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自愿赔偿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经银监会、保监会备案开展保全担保业务的大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担保能力,其出具的保证书或者保函也是一种保证担保。申请人提供此种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保证书应符合我院对形式及内容的具体要求。五、其他问题人民法院在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前,应先行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不增加执行难度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在变更保全措施前,可以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申请增加保全或因其他情势变化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申请人增加担保。拒不增加担保的,人民法院对申请增加保全部分不予支持或解除部分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1、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胜诉的;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同意解除对担保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3、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申请,被申请人书面表示不追究申请人赔偿责任的;4、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超过规定期限或指定期限未起诉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对保全及保全担保除依法制作文书外,对于工作全程要有详细记录,对于影响当事人利益的事项,要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诉前保全和仲裁前保全,保全结束后,要及时将保全材料的复印件随案移送。本纪要适用于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附件: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致:天津市XX人民法院一、保全申请人:(自然人列明姓名、性别、名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列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保全被申请人:(自然人列明姓名、性别、名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列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三、保函责任:保全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某合同)纠纷,向贵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事项:×××。我公司(行)承诺:本保函效力不受申请人与我公司(行)之间合同效力或纠纷影响。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他人财产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公司(行)将无条件进行赔偿。四、保函期限:自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错误侵权之债消灭之日终止。保函出具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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