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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pter12金融機構的種類與業務12.1金融機構簡介12.2銀行的演進12.3商業銀行12.4其他金融機構212.1金融機構簡介依據《圖12-1》所示,金融機構可分為三大類:政府金融機構、直接金融機構與間接金融機構。312.1金融機構簡介與直接金融相比較,以上所提的間接金融機構具有以下四種比較優越的功能:1.降低融資成本間接金融機構所為之間接外部融資,可以降低訊息成本。2.分散融資風險間接金融機構因匯集大量資金,同時對許多單位融資,可收風險分散之效。3.提高資金流動性間接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債權通常有較大的流動性,因而可以降低儲蓄者對流動性貼水的要求。4.承辦長期融資間接金融機構可利用短期資金,適當安排其放款的期限結構,進行比較長期的融資。412.2銀行的演進12.2.1單一銀行與分支銀行《表12-1》中列出兩種銀行體制特色及優缺點。512.2.2發行銀行與存款銀行「銀行券」就是由銀行發行,並且廣為交易接受,同時也可以兌換成其他貨幣的憑證;有能力發行銀行券的銀行就是發行銀行(issuebank)。以發展支票存款為主的銀行制度可以稱為存款銀行(depositorybank)。存款銀行以吸收支票存款並鼓勵存戶自行簽發支票,從而擴張銀行信用;而發行銀行以發行銀行券作為擴張銀行信用的主要方式。612.2.3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格拉斯-史蒂格爾法案規定商業銀行(commercialbank)不得承銷有價證券,也不得利用本身資金或者代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只有註冊成為投資銀行(investmentbank)才可以從事證券投資相關業務。一般投資銀行的業務包括:證券承銷、私下募集資金、基金管理、創業投資、企業併購、專案融資、以及諮商服務等。7812.3商業銀行依照我國銀行法(2006年5月17日修正版)第20條的規定,銀行可以分為商業銀行、專業銀行與信託投資公司三種。商業銀行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91012.4其他金融機構12.4.1專業銀行12.4.2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區別參見《表12-4》1112.4其他金融機構12.4.3郵政儲金匯業局12.4.4人壽保險公司12.4.5票券金融公司12.4.6外國銀行12.4.7基層金融機構我國台灣地區基層金融機構包括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等三種。12壹、日據時期留存的金融機構:俗稱省屬七行庫,追溯最早有106年歷史。一、台灣銀行1899年設立二、第一銀行1899年設立三、彰化銀行1905年設立四、華南銀行1919年設立五、台灣土地銀行1923年設立六、台灣省合作金庫1923年設立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920年設立貳、大陸金融機構在台灣復業的金融機構:除上海銀行係民營銀行外,餘俗稱國營金融機構。一、中國商業銀行1904年設立,在台1960年復業二、交通銀行1907年設立,在台1960年復業三、中國農民銀行1933年設立,在台1965年復業四、中央信託局1935年設立,在台1949年復業五、中央銀行1924年設立,在台1961年復業六、郵政儲金匯業局1930年設立,1962年在台復業。2003年改制為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匯業務七、上海商業銀行1915年設立,在台1965年復業參、台灣光復後在台設立的金融機構一、華僑資金設立的銀行:(一)華僑銀行1961年設立(二)世華聯合銀行1975年設立二、院轄市特許設立的銀行:(一)台北市銀行1969年設立(因應台北市1967年升格為院轄市),1993年更名台北銀行(二)高雄市銀行1982年設立(因應高雄市1979年升格為院轄市),1994年更名高雄銀行三、加速產業升級暨拓展對外貿易成立的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1979年設立(依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參、台灣光復後在台設立的金融機構四、民間合會制度規範所產生的地區合會儲蓄公司:由1948年至1953年陸續設立。(一)台北區合會(現台北商銀)(二)新竹區合會(現新竹商銀)(三)台中區合會(現台中商銀)(四)台南區合會(現台南企銀)(五)高雄區合會(前高雄企銀)(六)花蓮區合會(現花蓮企銀)(七)台東區合會(現台東企銀)政府為執行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政策,開放限制長達45年設立新銀行。1989年修改銀行法52條,於1990年訂頒商業銀行設立標準規定一、第一家新商業銀行誕生:萬通商業銀行1991年開業。二、隨後1992年大安、聯邦、中華、遠東、亞太(現復華銀)、華信(現建華銀)、玉山、萬泰、泛亞(現寶華銀)、中興、台新、富邦、大眾、寶島(現日盛銀)十四家新商銀設立。三、鑒於OverBanking1992年關閉新設商銀大門前,核准安泰銀行設立,總共十六家新銀行。四、台灣工業銀行1999年設立,僅核准一家,提供中長期資金,投資產業及証券為主。肆、開放新商業銀行暨新工業銀行設立的銀行伍、信託投資公司提供企業所需中長期資金,1971年至1972年核准六家民營、二家公營信託投資公司一、民營:(一)台灣第一信託(霖園集團購入後更名國泰銀行)(二)中國信託(1992年改制為中信銀行)(三)國泰信託(1994年改制為慶豐銀行)(四)華僑信託(1995年併入世華銀行)(五)中聯信託(六)亞洲信託18二、公營:(一)台灣土地開發投資信託公司(二)中華開發信託投資公司,1959年開業(現開發工業銀行),負責特殊目的以投資生產企業及証券為主19陸、基層金融機構陸、基層金融機構一、信用合作社1909年起,陸續立總社最多有73家,由日據時期“市街及鄉庄信用組合”改制。二、農會信用部1909年起,陸續設立總部最多有285家。三、漁會信用部1918年起,陸續設立總部最多有27家政府為執行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政策,開放限制長達45年設立新銀行。1989年修改銀行法52條,於1990年訂頒商業銀行設立標準規定一、第一家新商業銀行誕生:萬通商業銀行1991年開業。二、隨後1992年大安、聯邦、中華、遠東、亞太(現復華銀)、華信(現建華銀)、玉山、萬泰、泛亞(現寶華銀)、中興、台新、富邦、大眾、寶島(現日盛銀)十四家新商銀設立。21第一家1959年日本勸業銀行(現日本第一勸業銀行)、第二家美商花旗銀行1964年開業,美國商銀、荷商荷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美國運通銀行、英商渣打銀行、瑞士銀行、德商德意志銀行、比利時聯合銀行、新加坡星展銀行…等35家。柒、在台外商銀行捌、金控新紀元與金融業白熱戰總共14家一、金融業合併法2000年12月施行,金控法2001年4月施行,金控公司旗下有銀行、保險、証券、票券、投信、投顧、期貨、創投等公司,運用交叉行銷達三C績效,即cross-selling,capitalefficiency,cost-saving.二、第一家金控公司誕生:華南金控2001年12月設立。三、隨後2002年,富邦金、國泰金、開發金、玉山金、復華金、兆豐金、台新金、新光金、國票金、建華金、中信金、第一金相繼成立,共13家掛牌在集中市場股票交易。四、日盛金一家在上櫃市場掛牌交易。玖、在政府政策強力主導下,台灣金融產業加速整併,允許金控公司暨金融業可以”非善意購併”(原文Hostilemerge敵意購併)故可預期14家金控公司五年至七年內有僅存七家可能,並可購併公營銀行,以達一家LeadingBank存、放款量市占率達10%以上、ROA資產報酬率1%以上(2004年0.64%)、ROE股東權益報酬率達15%以上(2004年10.63%)。拾壹、結語台灣金融機構除央行外,現有本國銀行53家(含金控所屬銀行、信託公司、郵政公司)、外商銀行35家、信用合作社32家、農會信用部254家、漁會信用部25家。在政府政策主導下,金融業與國際化接軌,積極加速整併,未來2010年金融機構家數會顯著減少,物競天擇,適者生存。除基層金融機構外,金融機構將發展成二大類型,其一,強調大者恆大的超級金控銀行,如國泰世華銀行;其二,標榜小而美、優質的銀行,如玉山金控的玉山銀行,故在金控戰國時代下,無論金控或非金控銀行(可策略聯盟),應尋求利基點,來發展業務。
本文标题:金融机构的种类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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