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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事故可以预防,安全源于责任”的理念,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反习惯性违章工作,规范反习惯性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公司、各所属企业和由集团公司发包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第三条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集团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各级单位都有反违章的工作职责,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并纠正。如不听劝告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或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第二章习惯性违章的界定第四条违章,是指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习惯性违章,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的违章行为。根据集团公司现状,可将违章全部归结为-2-习惯性违章对违章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集团公司按照对违章责任人追究范围和程度不同,将习惯性违章分为管理习惯性违章和作业习惯性违章。(一)管理习惯性违章,一是指各级单位存在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或没有结合实际在本单位制定有关规程、制度、措施,或违反规定并组织实施的行为,其违章的当事人是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二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违章的当事人是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二)作业习惯性违章,一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违反保证安全的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企业现行的各项规定、制度、措施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违章当事人是作业人员。二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企业颁发的技术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违章当事人是生产指挥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第三章习惯性违章的分类第五条有下列各项违章行为之一的,为管理习惯性违章。(一)“两票”管理1.不以正式文件下文确定“三种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3-签发人、工作许可人),或“三种人”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以下文形式更新“三种人”。2.企业“两票”的执行部门没有按规定每月对“两票”进行统计、分析,安监部门没有每月对“两票”进行审查。3.电力企业年内未对电气工作人员对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进行考试的。4.非工作票“三种人”办理工作票对应业务。5.错用工作票。如,应办理变电工作票的办理了线路工作票;应办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办理了第二种工作票等。6.计划工作时间已过期或超出计划停电时间。7.工作票关键字、词字迹不清、错漏。关键词为:a)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保护压板等设备的名称和编号、接地线安装位置;b)断开、合上、投上、取下、短接、拆除;c)有关设备编号的阿拉伯数字,甲、乙,一、二,Ⅰ、Ⅱ,A、B等;d)工作许可时间、工作终结时间。8.工作任务、工作地点或停电线路名称(包括电压等级及名称)、工作地段填写不明确(包括电压等级及设备名称)、错漏。9.工作要求的安全措施不正确、不具体、不完善。如站内:(1)漏、错填拉断的开关和隔离开关。(2)漏、错填投切的直流电源、低压及二次回路。(3)漏、错填合接地开关、装设接地线或装设地点错误。(4)应设绝缘挡板未设或装设地点不当。(5)应挂的标示牌漏挂或挂错;应按规定设置遮拦未设或-4-设置不当。(6)线路对侧应接地而未接地。(7)应办理《二次设备及回路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单》而未办理。如线路:(1)漏、错填拉断的开关和隔离开关,或未注明厂站名及双编号。(2)漏、错填合接地开关、装设接地线或装设地点错误。(3)挂的标示牌漏挂或挂错;应按规定设置遮拦未设或设置不当。(4)应停用重合闸而未停用的。10.应“双签发”的工作票没有“双签发”。11.一个工作负责人同一许可工作时段持有两张或以上的工作票。12.其他及工作票附件(包括《安全技术交底单》、《二次设备及回路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单》、附页及危险点控制措施卡)不符合“安规”或《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规定可能会引发事故者。13.非关键词字迹不清及涂改超过3处。14.未按规定盖“工作终结”、“工作票终结”章或盖错章。15.应与工作票一同保存的《安全技术交底单》、《二次设备及回路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单》、附页和危险点控制措施卡等,未与工作票一同保存。(二)安全工器具与劳保用品管理-5-16.配发“三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LA和质量安全QS证)”不全的安全帽。17.班组单位工具存放点存放不合格(含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或已过质保期且未有有效性能鉴定合格标签的安全帽。18.不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19.不按规定配置齐全安全工器具。20.随意外借安全工器具,或使用、外借的安全工器具不及时回收存放。(三)隐患排查治理21.所站单位超过一周不开展一次生产事故隐患排查。22.站所单位或生产建设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台账。23.企业生产管理部门超过1月未对所管理的站所单位开展安全工作专项检查。24.企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每个在建项目每月安全监督检查的次数不到2次。25.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每月开展安全工作督查抽检次数少于2次。26.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站所单位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或采取的防范措施基本无效。27.部门对Ⅰ级一般隐患不及时确认,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28.站所单位对Ⅰ级一般隐患的的认定和Ⅱ级一般隐患的确认超过2个工作日。-6-29.上级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所属企业限期整改而未如期整改,且无整改计划方案、也未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30.隐患治理超过隐患限时治理制度规定的最大期限。31.未按月报送重大隐患治理信息。(四)施工管理32.允许无证或无有效证件人员从事特种作业。33.项目建设施工中,同时有两家以上施工单位参与,且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上,项目合同工期100天以上的,没有组建项目安委会就允许动工的。34.无安全协议(含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就允许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施工的。35.允许无本集团签发的项目《施工安全准入证》,也无《中标单位接受建设方安全培训考试承诺书》及《临时安全准入证》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进行开工建设。36.《施工安全准入证》中确定的施工负责人和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员,施工过程中不在现场岗位。37.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员不配戴袖章,或不正确戴袖章。38.现场发现外施工队存在习惯性违章行为。(五)现场安全管理39.检修动力电源箱的支路开关不加装漏电保护器。40.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未单独装设开关或-7-插座,或未装设漏电保护器,或金属外壳未接地。41.未按规定期限对特种设备定期安全检验。42.生产、施工危险区域既未装设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也未设置警戒线和安全警示牌。43.易燃易爆区及重点防火部位无警示标志。44.变电站、发电站、配电装置等孔洞未封堵,门无防鼠板,防小动物意识不强。45.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不按规定配置齐全消防器材,或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合格。46.易燃、易爆区域不使用防爆电器。47.随意堵塞消防逃生通道或取用消防水。48.开挖深度达到l.5m及以上沟槽,未采取防止土层塌方的有效措施。49.掘路施工未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或未做好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六)安全生产会议管理50.企业超过两个月没有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51.企业的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含建设部门)超过1个月没有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52.企业安监部门没有每月对安全生产分析会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的工作记录。53.班组或班组单位未按规定召开班前班后会(含未开会造开会记录)。-8-(七)应急管理54.施工作业班前会无事故预想。55.企业一年内没有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56.企业没有按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八)其他57.其它违章行为经集团公司认定为管理习惯性违章的。第五条有下列各项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作业习惯性违章。(一)工作58.未按规定进行实地勘查。59.在2m及以上高度工作不系安全带。60.使用安全带时挂钩挂在不牢固的构件上,或未按规定高挂低用。61.高处作业不使用工具袋,上下取物不用绳索,随意上下抛物及工具。62.在屋顶、平台、走道、斜道、杆、吊桥及其他危险边沿进行高处作业时,临空工作的一面末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63.将接地线背在肩上上杆塔。64.使用有虫蚀、断裂迹象的脚手板。65.对检修设备或线路未停电,或未全面停电。66.未对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线路以及共用接地体的配变停电就检修线路和配电设备。67.停电只拉开断路器,或在只经断路器断开电源的线路和设备上工作。-9-68.移开或越过遮栏工作。69.开工前未宣读工作票内容。70.开工前未对工作班组全体成员进行现场交底71.在放线跨越施工中,与邻近的带电部位小于安全距离。72.在装设接地线前,没有对验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鞋和操作杆进行检查。73.在装设接地线前,没有凭工作票核对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和地点。74.单人装设接地线。75.未经验电就进行接地操作。76.单人拆除接地装置。77.将接地线遗漏在已经完成检修的现场。78.在登杆、放线、撤线、紧线、撤杆和立杆等作业前,没有对杆塔、基础、拉线和所用器材做检查。79.工作负责人对应装设临时拉线的情况不加确认和布置。80.未按工作负责人布置要求装设临时拉线。81.立、拔杆和收、放、紧线无专人指挥或无统一指挥信号。82.立杆时,有人在离杆下1.2倍杆高的距离范围以内,未加制止。83.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方法松线。84.变电站或升压站设备区大门不上锁。85.运值或作业时不按规定着工装。86.起重作业中在吊物上站人。-10-87.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88.在起吊过程中直接进行加工作业。89.吊物在空中短时停留时,操作人和指挥人离开工作岗位。90.吊车起吊重物不走安全通道,不鸣铃警示。91.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92.卷扬机运转时,跨越或手扶在运行中的钢丝绳。93.在高压室和设备区高举长物进行比对,或搬运未放到的长物。94.不垂直固定摆放使用中的氧气瓶,或垂直摆放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小于5m。95.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96.使用不合格(含超过试验周期)和电压等级不相符的安全工器具。97.登杆塔前不核对杆塔编号。99.不经运行值班人员同意,擅自进入生产重要场所,如高压设备区、水库大坝和发电车间及前池等。100.应使用而未使用操作票,或用草稿票进行倒闸操作。101.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及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102.一张操作票(调度操作指令票)超过一个操作任务的。103.同时持两份操作票,交叉操作。104.操作票无编号或编号不正确,续页时没有填写下、上接操作票编号或编号错漏。105.操作任务不明确或不正确,操作任务和操作项目中设备-11-名称不按规定填写双重称号的。106.操作项目有漏项。107.操作顺序原则错误。108.装、拆接地线没有写明装、拆地点,接地线编号;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的编号与操作票中不一致的;109.调度操作指令票中操作开始日期、操作结束日期、发令时间、完成时间其中之一没有填写或填写错误的;110.操作票中受令时间、操作开始时间、操作结束时间的其中之一没有填写、填写错误;111.因故未执行的项目,调度指令票“完成时间”和“汇报人”栏未加盖“此项未执行”印章;变电操作票未在该项目“操作√”栏加盖“此项未执行”印章,或未在备注栏注明原因。112.操作票上所签名的各类人员的资格不符。113.操作票字迹不清、涂改。114.倒闸操作或检修操作时无人监护,操作完一项未打“√”。115.操作票未按规定审核。116.监护人和值班负责人没有签名。117.对投运的闭锁装置随意退出或解锁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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