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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名称:融水县丹江桥至康田工业园区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含丹江桥扩建勘察)工程地点:融水县丹江桥~康田工业园区段合同编号:2014年(由承包人编填)勘察证书等级: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发包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核工业桂林工程勘察院签订日期:2014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发包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勘察人核工业桂林工程勘察院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其融罗二级公路改造岩土工程勘察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钻探质量,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建设地点:融水县丹江桥~康田工业园区段1.3工程规模、特征:道路全长3363.886米,原路面宽7米,现拟建道路红线宽为15.5米。1.4工程钻探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以满足设计及施工要求。1.5承接方式甲方委托1.5预计钻探工程量:钻孔83个(水上4个)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用地(附红线范围)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2提供钻探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第三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钻探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钻探成果资料一式六份,电子版1份。第四条:开工及提交钻探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34.1开工及提交钻探成果资料的时间:开工时间应以甲方通知为准,提交成果时间为完工后15日。4.1.1本工程的钻探工作开工时间及提交钻探成果资料时间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钻探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4.2.1收费标准本工程勘察费按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6折计收取费用。合同总价款暂定为:¥470587.44元(大写:肆拾柒万零伍佰捌拾柒元肆角肆分),最终费用以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论为准。4.2.2付费方式(1)乙方提交中间成果达到全部工程勘察工作的50%时,支付该工程勘察费的20%。(2)工程勘察工作完成后提交勘察报告递交业主时,支付该工程勘察费的50%。(3)工程勘察报告经审查通过后,支付该工程勘察费余款。(4)办理支付手续时,勘察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税务发票。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明确钻探任务及技术要求,4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在钻探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5.1.3发包人应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5.1.4若施工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5.1.5钻探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钻探费。5.1.6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窝工,工期可顺延。5.1.7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钻探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5.1.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承包人责任5.2.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钻探。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钻探成果资料,并对5其负责。5.2.2由于承包人提供的钻探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钻探费用;或因钻探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钻探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按国家现行行业规定执行。5.2.3在工程钻探前,提出钻探纲要或钻探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5.2.4钻探过程中,如遇地质条件复杂,(如遇土洞、溶洞、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作用),应根据工程钻探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钻探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钻探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钻探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钻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无。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6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三份。(此为签署页,无正文)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名称:(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文标题:地质勘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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